二、关于《孟姜女传说》文化空间
在探究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承艺术特征时,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所有与孟姜女传说密切相关的景物遗存“可信物”,对于口头遗产这宗最基本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并不需要用文献资料考证史实本身的价值和意义;相反,它的价值正在于孟姜女口头传说遗产发展成为较为典型的孟姜女文化空间,在淄博、津市和秦皇岛等孟姜女传说文化中心地带使这个传说的文化活动形态得到了充分表现。这种令人“可信”的“似是而非”的孟姜女文化空间,正是孟姜女传说口头遗产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史料的辨伪求真考证,都会有损于这宗口头遗产在精神层面的文化生命力从而弱化了它弥足珍贵的文化价值。在这里,《孟姜女传说》做为民间文学的千百年来高度虚构的故事艺术魅力,才是它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保护的重要原因。
在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文化遗产分类认定问题。如果做为历史人物认定孟姜女和万喜良,同时认定修长城、哭长城,甚至哭倒长城等都是历史史实,就会导致对孟姜女、万喜良故里、齐长城、秦长城等各个相关遗址、地方景物做出文物考古发掘,因为这是文物考古认定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手段。对于保护《孟姜女传说》这宗重大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文物发掘和遗址认定及其史料考证是徒劳的,各地千方百计争抢宣称本地区是真正的孟姜女传说发源地的做法,既是不科学的也是完全不必要的。要知道百姓们的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口碑传诵,以及各地香火正旺的姜女庙会,就是孟姜女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宝贵的实证。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做为口头文学遗产的孟姜女传说,在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里,并不需要求证孟姜女和万喜良是否在某个历史阶段当地实有其人其事,更不要考证孟姜女哭城、投水的所谓历史事件发生在哪里;重要的在于这口头传说中的两个主人公及其故事传承是否具备人类文明的代表性和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间文学艺术价值,是否值得我们对它加以认真的保护,传之后世。重要的在于史料笔记中的各种记载都是孟姜女口头遗产传承流变的最好线索。有了这些记载和大量的口头传说相比照,和传说中许多相关联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比照,使我们今天测定孟姜女传说源流的主线和支线以及认定以淄博、津市、秦皇岛为中心的孟姜女文化空间有了更多文化探查的依据。
说到孟姜女文化空间,就不能不从“文化空间”的科学概念谈起。1998年10月到11月之间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作出决议,要用额外基金创立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在这里文化表达形式指的是非物质遗产的各种分类形式,如口头语言类、民间艺术类(包括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曲类、曲艺类、杂技类)、工艺技艺类(包括建筑工艺类、工匠技艺类、医疗技艺类)风俗习惯类(节庆类、礼仪类、行业习俗类、游艺竞技类)等表达形式,而“文化空间”则是特别新提出的民间文化展演形式。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一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一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所说的文化空间并不是只指某一个地点,因为从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地点是指那里有人类智慧创造的物质存留,也可以说是有纪念物或遗址的地方;而文化空间则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这个新兴的遗产类别在全世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从孟姜女民间口头遗产的传承活动方式考察可以看到,在这几个地区,早已经形成了孟姜女传统民间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在那里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孟姜女口头传承为文化圈的活动空间,在那里不停顿地用多种形式重复展演和弘扬着孟姜女文化遗存。除了反复传播粘附在一系列文化景观上的孟姜女口头传说之外,还有一批批农村民间艺人代代相传,用当地的民歌小曲、民间曲艺或戏曲形式传诵孟姜女口头遗产。更为鲜活的是在这几个地区的孟姜女文化圈中,每逢农历的相关祭日,在几个地区都流传有祭祀或纪念孟姜女的风俗活动,届时远近乡邻成群结队前来凭吊孟姜女,游览孟姜女传说在当地的相关景物和遗迹。所有这些都成为孟姜女文化空间最有代表性的文化要素。
这几个地方的孟姜女口头遗产在经过了千百年的传承之后,如今已经约定俗成为独具特色的孟姜女文化空间。当然,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孟姜女口头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在文化传播的历史长河中,具有某种共生共享的特征,可以预见在广阔的孟姜女口头传承文化圈中,还会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别具当地特征的孟姜女口头遗产或文化空间出现,例如江苏的苏州和上海的松江或陕西的铜川,也都具备了孟姜女文化空间的规模。只不过淄博、秦皇岛和津市孟姜女传说及其文化空间的调查研究和抢救保护已经相继走在了前列,展示了独具各地本土特色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瑰丽面貌,对全面保护中国孟姜女口头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做出了重大贡献,很值得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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