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既不能遍加,理亦难以周谕”
但事实上教民们并不愿意去另觅地建堂。1887年,方济各会教士费若瑟带来砖瓦,要在地基上盖起一座西式正规教堂,以取代旧建筑。教堂房屋已动工数日,刘长安和左建勋以及阎立业等人率领数百人持械将建堂木料砖瓦等物抢走,费若瑟和教民们吓得躲了起来。村民们拆了建设中的教堂,在原地盖起了一座新庙。法国公使李梅转引山东主教马天恩的说法:“光绪13年(1887年)间,……费教士在该庄置买砖瓦木料,欲重建被坏教堂房屋,业已动工数日,突有该庄恶棍左建勋、刘长安等纠集众数百余人,各持器械,胆将木料银钱等物抢掠一空。”(《教务教案档》,第5辑,458页)
当时梨园屯的教士卫宝禄(法籍)移文韩令的继任何世箴称,村民们一面由刘长安等人去县里具禀,一面就着手建庙。何世箴认定刘长安等“理曲肇衅。本应究惩。”但“姑念衅非一日,议出多人。从宽详革监生。”并断令于1888年2月前限期拆还教堂。(《教务教案档》,第5辑,464~465页)
但村民一方并未屈服。一方面武装护庙,一方面继续上控。据村里老人回忆,十八魁的说法第一次出现。六大冤的诉讼阵容也第一次聚齐。
“第一次拆堂盖庙时,(村里)打了十八把双手带(刀),派了十八个人护庙,这就是老十八魁。”(1988,梨园屯阎万瀛口述)“十八魁没阎家人,是赵老汉一伙,后来老十八魁闹不住,阎书勤看不惯才加进去的。”(1988,梨园屯阎万才口述)
“高老街(东山),阎得行(德盛),王老括(文昌),左老村(建勋)在外头打官司,剩下三个在家中布置,敛钱打官司。打了五六年,官司没赢,才叫‘六大冤’”。(1988,梨园屯阎万瀛,阎尊巧口述)
这里的六位绅士包括被革去监生学衔的刘长安,捐班监生左建勋,文生王世昌,捐班生员姜汝能,捐班生员高东山,武生员阎得盛。(1988,梨园屯王伯林、左棕周口述;路遥,1990)
教民一方对判决和事态更不满意,由王谦(伯三,三歪)带领,先行上控。
村民一方则由三位绅士出面,随后上控。
双方先告到了东昌府,随后又告到了济东道,最后告到了山东巡抚衙门。省和府把该案批给县里重审。此时,何世箴“奉文卸事”,新任县令魏起鹏“传讯两造。供词各执”。何世箴随后又复任,与魏起鹏共同审理此案。但,“正在提讯间,即据王三歪等与刘长安等各联名呈称,案经绅耄潘光美等开解调处,伊等均各悔悟,不愿终讼。伊王三歪等情愿将教堂所占庙基归与该村为庙,伊刘长安等与庄众亦情愿另购地基,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
何世箴和魏起鹏断判此案的逻辑是“此等案件,人众心齐。法既不能遍加,理亦难以周谕。”“刘长安等肇衅理曲,本应仍照前断勒令拆还教堂,惟念该民教等居同里,若令嫌隙滋深,难保不别酿祸患。即经绅耄调停,两造悔悟请和,莫如就此完结,以期民教得以互释前嫌,永保相安。”于是,“随各捐银一百两为之津贴,督饬克日兴工照旧教堂格局修造完竣。所赔衣物并饬如数缴案,分别验明,谕令教民当堂具领,取结完案。”(《教务教案档》,第5辑,465页)
如此在绅耄和官方的调解之下,教民和村民之间达成了妥协。
此后两年,民教相安无事。其间,1889年和1890年两次,法国公使依据马天恩的要求,坚持依据同治八年所立分单,在原地基上建堂,“本大臣查前经接到山东马主教函称:卷查同治十三年三月初七日,有前任韩令移文内称,此案既已明立分单于前,何得追悔混控于后,殊属不合。并将分单串票移交敝管业,未言暂行借用之说。况前任何令禀内,亦有断令刘长安等至来年二月间即行迁移神像。亦无暂行借用之说。”
值得注意的是,法使从这两次判审中得出的推论:“可见此事教堂并未霸占庙宇地基,原由地方官屡以此地为教堂教产业。”而且称教民接受调解具结之事,教堂执业不知,要求地方官和马天恩当面商量还堂事宜。(《教务教案档》,第5辑,469页)
而山东巡抚张曜给总理衙门的回文转引了地方官的说法,认为教民具结是与当时的李姓传教士“商酌妥协”之后达成的,而且查知该诉讼起时,传教士是卫姓,到息讼的时候已换为李姓,到现在已结案一年多了,听说教士又换了好几个。所以才说:“实无别项镋頦未清之件”。总之,这两年间法使虽有抗议,但地方官以此案已结,避而不见马天恩主教。(《教务教案档》,第5辑,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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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01年第5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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