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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北方村庄的派性政治与日常生活
  作者:陈柏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21 | 点击数:14401
 

  三、日常社会关系与派性的来源

  在北方村庄调查,可以发现有的村庄有派性,有的村庄并没有。有派性的村庄,有的能够保持村庄权力结构的均衡和村庄大致有序,而有的村庄却导致村庄陷入无序和无法治理状态。这几种状况在北方村落中都比较普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许与南方村庄的对比可以发现其背后的原因。虽然南方村庄在选举中也有竞争有分化,但很少形成派性,尤其是很少形成稳定的甚至延续几十年的派性。当然,那些有很多集体资源和利益可供争夺的城郊村除外。我们一方面可以从南北村庄的区域性差异来解释北方易于形成派性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北方区域内部的结构性因素来探讨北方村庄之间的差异。

  在北方农村调查时,我们既可以看到内部关系和谐的村庄,也可以看到内部关系不和谐的村庄。无论村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存在派性,我们在这些村庄中都可以看到许多普遍性的村治特征,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那些内部关系不和谐,存在派性的村庄的相关特征也带有普遍性。如何来解释这两种共存于同一区域,都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但村治特征却有些不同的村庄差异呢?我试图从村庄类型学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李远行曾对皖南的村庄作出过类型学的划分,[6]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黄宗智曾对华北平原的村庄和长江三角洲的村庄作出过类型划分。[7]他将华北的村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结合紧密的村庄,在外来压力面前越来越紧密;另一种是结合松散的村庄,在外来压力面前村庄共同体就濒临崩溃。杜赞奇也根据宗族、宗教在村庄政治中的作用几次对华北村庄的类型进行划分。[8]我则想以村庄内部结构来对华北和华南的村庄作类型学的划分。

  在划分村庄类型的过程中,我特意忽略了宗教因素,特别是基督教(包含天主教、基督教的诸多不同教派)因素。其实,基督教在今天的华北是一支非常强大的力量,已经构成了一个影响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忽略这个因素是不太恰当的。但为了使问题简单化,我只有暂时将基督教构成重要力量的村庄摈除在研究视野之外。不过,由于在大多数有基督教活动的村庄中,基督教力量尚未以一股独立的力量登上乡村治理和村庄政治的舞台,所以其影响还像姻亲、结干亲等一样对小亲族政治进行补充。

  在我的研究视野中,南方村庄和北方村庄一共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南方村庄有两种类型:1)南方A型村庄,一个宗族构成的行政村,即一个大宗族构成一个行政村;2)南方B型村庄,多宗族构成的行政村,即多个小宗族构成一个行政村。这两种类型的村庄在不同的地方有所主导,但也存在插花分布的情况,如江西安远以小宗族为主导,而江西吉安、湖南邵阳等地以大宗族为主导,但这并不绝对。北方农村多为沙质土地,地势平坦,交通较为方便,因此农业的作业点离住所远近不是严重问题,这是北方农村大型聚落的前提条件。因为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无险可守,一旦发生政治动荡,则无一处可以幸免。北方农村气候干旱,旱灾容易造成农业绝收,生态上的不稳定,因此容易受到饥荒、瘟疫等的毁灭性打击。政治上的动荡和生态的不稳定,使北方农村村庄的安全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在无险可守的北方农村,单家独户或规模很小的聚居点,在防匪和治安上就会是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天灾人祸造成大范围人口灭绝,而只能从外地移民新建居民点时,移民就不会单家独户地建居住点,而倾向于集中在一起居住。因此北方村庄多为杂性自然村,而华南的自然村多为单姓自然村。北方村庄有两种类型:1)北方A型村庄,内部关系和谐的村庄,即不同姓氏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比较融洽的村庄;2)北方B型村庄:内部关系不和谐的村庄,即不同姓氏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存在派性的村庄。

  从要处理的社会关系来说,南方A型村庄在村庄内部只需要处理一种关系,即宗族内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处理规则在儒家文化传统下早就被规定好了,那就是血缘关系规则。而南方B型村庄在村庄内部需要处理两种关系,一种是宗族内部的关系,这与南方A型村庄一样适用同样的血缘关系规则;另一种是宗族外部的关系,适用对“外人”的关系规则。在血缘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没有含糊,也不会出错。而每个人如何准确对自己定位,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由此反观父母、兄弟和他人之间的关系,规则虽然明确,却不是明示规定的,而是在村落文化的熏陶中逐渐意会。这种村落文化的本质就是宗族文化,宗族文化的本质是祖先崇拜,当然也包括与祖先崇拜相关的鬼神信仰。宗族文化有一整套完备的仪式和礼节规范,它们将相关人际关系规则内化到村民心中。尤其是在祖先崇拜的仪式中,人们学会的不仅仅是祖先和父权的崇高和不可侵犯,而更关键的是对祖先本身的认识,以及由此反观自己、父母和兄弟,以及村庄中的其他人,从而给家庭生活和村庄生活中的每个人找到准确的位置。

  在南方B型村庄中,还有一类关系,那就是不同宗族村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起来可以有两种后果,处理得好或者不好,处理得好的居多。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不同的宗族之间的通婚很多,老亲戚、新亲戚不断叠加在一起,这种村庄之间不但建立起了代际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也日常化了,即使不同宗族的人之间平常称呼也是表叔、爷什么的,因此不同宗族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常常被拟制成了同一宗族(或者亲戚)关系,处理关系的规则也遵照或者比照血缘关系的规则。处理得不好的,往往是存在坟山、风水等方面的争端,从而引发关系不和谐,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问题的关键也在这里,南方村庄中,不同宗族之间,即使关系处理得不好,可以通过“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因为不同宗族之间在地理上存在一个缓冲的空间可以消解矛盾,人们可以通过切断联系来回避矛盾。但在北方,这是不可能的。北方村庄不同家族之间即使关系处理不好,人们还必须共存于同一狭小的地理空间中,而这个空间可能使矛盾越磨越尖锐,这会使得北方紧密熟人圈的矛盾爆发起来异常剧烈,[9]也可能使得村庄派性表现出非常奇怪的“一村两个喇叭”的场面,派性矛盾经历几代人还不能消弭。

  南方B型村庄中,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可以通过回避来得到缓解,那时因为不同宗族之间日常生活的空间本来就是隔离的。然而,在政治生活中,由于处于同一个行政村,矛盾却无法隔离。但同样,这种隔离的日常生活空间的“优越性”又一次体现出来,他使得在政治生活中的矛盾可以以“权力结构的模化”[10]体现出来,从而缓解村庄中可能形成的派性矛盾及其相关消极后果。贺雪峰等在江西调查时在江西调查时发现,自人民公社以来,村庄村干部在不同宗族和片区的分配形成了固定比例,而且由哪一姓和片区出任一把手和二把手,也逐步固定下来。由于南方村庄宗族意识强,本姓的村干部主持本片区的工作,不仅方便,而且容易获得村民的支持。这样,乡镇政府也采取哪个片区和哪个姓的村干部去职,便任命或发展同一片区同一姓的人接替上来的办法。我在江西安远调查时,也发现村委会选举时,采取选区的方法,即在村中划定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个村委会干部,无论这个候选人的得票如何,只要他在本选区内得票最高,他就当选村委会成员。这放在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下面考察,符合村庄实际需要。因此,当有落选村干部上访反应这种做法不合法时,上级政府也不予理睬。某姓占有某个村干部职位是不同宗族之间力量平衡的结果,逐渐也被村民视为理所当然,形成了超过乡镇政府所可以决定的力量,不顺应这种力量,村民就会有不满情绪,工作就难以开展下去。上级不得不顺应这种村干部分配的片区和姓氏的比例和惯例。

  南方B型村庄在处理宗族之间关系时,之所以可以通过权力结构模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原因在于日常生活领域存在分离的可能性,村民的日常生活主要发生在同一地理空间中,面对的主要是本宗族的成员,因此模化的权力才有可能行得通,各姓的干部管本姓村民和本族事务才有可能。而在北方,不同家族地理空间同一,村民在日常生活不但直接面对本亲族村民,还面对其它亲族的村民,不同姓的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密切,以致于日常生活无法按照姓氏被切割开来,因此,权力的模化没有现实可能性,派性政治遂比较发达。当然派性也可能形成一个权力平衡的格局,但这种平衡并不能在政治生活中隔离出一个独立的按照亲族分布的日常生活空间来。因此,可以说,日常生活空间是否可以隔离,成了北方村庄政治生活中存在派性而南方村庄不存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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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三农中国 2008-05-26 2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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