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谣体具有本原意义上的民间性。是“前乐歌”时代——徒歌时期的主要的诗歌体式;歌诗的音乐化、格律化、专业化,使其由原初的氏族之歌走向贵族之歌。因此,“歌”与“谣”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诗歌形制和源流。《诗经》的文本化过程,不仅是“歌”以更加悦耳动听的演绎方式逐渐取代“谣”的流传地位之过程,也是诗从民间口头创作进入到乐师文人创作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古谣;乐歌;口头;仪式;《诗经》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学报》编辑部
按汉语主词与前缀的修饰关系,“歌谣”一词在习惯上泛指民间口谣。然而,歌与谣本是不同的语体,它们的并称其实隐含着二者在中国诗史中逐渐合流的一段历史。谣,在周代社会的“所指”意义上,是与歌相对而言的。即在学理辨析中,“歌”指的是与乐舞一体的仪式歌辞,是一种体式化、格律化、专业化的贵族之歌;而谣体却具有本原意义上的民间性,这种民间性体现为一种与“谣”相关的口传性。因此,“歌”与“谣”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诗歌形制。
一、歌与谣
《说文解字》载:“谣,徒歌也,从言肉声。”段玉裁注:“徒歌曰谣。魏风毛传曰: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又大雅传曰:歌者比于琴瑟也,徒歌曰谣。”此外,《尔雅·释乐》曰:“徒歌谓之谣。”《初学记·乐部上》云:“有章旬日歌,无章句日谣。章,乐章也;无章曲,所谓徒歌也。”《正义》对此的释义是:“此文‘歌’‘谣’相对,谣即徒歌,则歌不徒矣。”可见,自古以来,“谣”指在民间流传而未入乐、未人文的口头语式,是一种与“歌”之合乐不同的“徒歌”,一种民间的类歌式语体。
《吴越春秋》记载的最早的上古谣是《断竹》:“断竹,续竹;飞土,逐夫。”这首徒歌表现的是先民狩猎的场景,只有两个镜头:把竹子砍下来做成弹弓,用它把泥制的弹丸发射出去猎获禽兽。在《断竹》中,作者将所记叙的事情简单地表达完毕,歌谣即结束,没有多余的言语,也不考虑听者在这样简促的句子里,是否听清了作者所表达的意思——它只承担和满足说者的表达欲望。这种不计听众效果的说者个人意愿的直泄,构成了初始民谣的特点:率真、直接、质朴。无怪乎刘勰在《文心雕龙》里说:“黄歌《断竹》,质之至也。”
《断竹》的二言体式古谣,在诗歌史上并不多见,虽然清人沈德潜的《古诗源》里有辑录,但因被疑为托古伪作而难以进入诗歌研究的视野。然而,作为上古诗歌的起源之作,曾经在初古民谣领域独领风骚的二言诗,是否仅留下一首可信的《断竹》,就匿迹灭痕地消失了呢?二言诗虽然因其古远而难见,但这种体式与节奏对后人来说并不陌生,在《诗经》产生之前和产生之时的商周之际,《易》作为当时占筮文本的结集,在卦文、爻辞的编制中,除了散文的主体制式外,还采用了二言古谣的体式。如“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中孚·六三》);“屯如,遑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离·九四》)。因此,《断竹》式的二言诗并没有真正消失,而是以卜辞形式进人社会文化体制,用一种与诗保持着距离的面目再现于上古文本中。
另一首没有留下具体内容的上古诗歌,是《吕氏春秋》卷五《仲夏纪第五·古乐》中的记载:
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建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禽兽之极”。
这首“葛天氏之乐”,虽然没有留下具体歌词,但从“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的情景看,是一种多人的歌舞形式,而且,此“歌”有八章之众,从氏族的起源到图腾、生存、祭祀、功业等,有八方面的内容,似乎已经是一首涉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完整歌词,因此,它更像葛天氏完备的氏族祭礼仪式乐歌,与谣对某一生产生活场景的截取无共同之处;同时,它不像《断竹》那样直接、简单地叙事,而是在成体系分章的歌序中体现了作者的谋篇布局,展现了内容由远至近、由浅至深、由具体到抽象的创作考虑,是一种与体制安排相应的歌。从“葛天氏之乐”的记载,可见出仪式之歌——《颂》的端倪。
《断竹》与记载中“葛天氏之乐”两首上古传诗,代表了诗的两种形态:以谣体为代表的民间歌谣的早期形态和以乐歌为主体的氏族颂歌体系。前者为无章曲徒歌,后者为合乐之歌,即《正义》中的“谣即徒歌,则歌不徒”;谣的作者多为民间百姓艺人,歌的作者则可能是氏族的文化代表。由此可见出,诗歌的早期形式诞生后,就踏上了作者、功能和演绎之分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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