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初期的文明结婚,多发生在沿海通商口岸及大都市,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在内地的江西、北京也有少数人采纳,但多也是留学归来或接受新式教育者。这表明,新式婚礼首先是从与西方文明接触较多的沿海通商口岸及大都市开始的,是由这些大都市中的新兴的知识阶层倡导并实践的。这样的情况,也说明清末婚姻观念的变化,最早也是从沿海大城市中的接受西方教育的知识阶层中开始的。正因如此,初期的文明结婚,虽然在清末渐成社会时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人数上,它都仅仅是这些大城市中的“星星之火”,仅仅是大城市中的少数知识阶层中的先进者倡导并采纳,远未演成“燎原之势”。
第三,19世纪60年代初已经有人采纳了西式婚礼,而直到40多年后才流行起来,除了清末沿海口岸城市的发展和新兴知识分子群的出现为“文明结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外,主要的原因有三:一是先进知识阶层对旧式婚姻弊端的揭露,人们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二是旧式婚礼中的繁琐礼仪不适合现代生活的要求;三是新式婚礼自身存在着一些“文明”的优点。
新式婚礼与旧式婚礼相比较,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新式婚姻“不以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而取男女之同意”,淡化了婚姻是为宗族传宗按代的目的,增强了男女婚姻自主、平等的观念。新式婚姻是婚姻价值观转向以夫妇双方平等及小家庭为主的标志。其二,新式婚礼的形式趋于简单,所费俭朴,整个婚姻过程中铲除了许多陋习。就婚礼过程而言,“通常只分订婚与结婚二事,订婚为婚姻之准备,结婚为婚姻仪礼程式之完成”。新式婚礼不仅剔除了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落后迷信习俗,而且删繁就简,“就在院内假作礼堂”,“礼毕,在饭馆设席答谢,一日即可了事,至多不过二日”。其三,旧式婚姻聘财重于婚约;而新式婚礼的证婚人宣读定婚书、新人用印、主婚人训词、互致颂词和谢词等仪式,具有近代婚姻的法制性和契约性。
新式婚礼毕竟是一种与中国传统婚礼相冲突的礼俗,即使它在大城市部分知识阶层的狭小范围内流行,也受到了旧派人物的攻击和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抵制态度。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当时的报刊曾有许多报道。如1909年,清廷学部某郎以“现在都下结婚渐染欧习,动借自由名目,立异矜奇,实大为风俗之害”为由,请求“速定婚嫁之礼,以挽颓风”。[5]旧派人物对新式婚礼中体现出来的“婚姻自由”观念,更是极力禁阻:“南海县属澜石附近绅士老伯华等,因邻近各乡女子皆染有自由气习,特联赴县署,呈请出示严禁。王令以‘男女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岂能任听妇女自由择配。据禀前情,在女子固越礼逾闲,在父兄亦疏防失教,应候出示严禁。’”[6]
面对传统习惯势力的阻挠,当时人们较多的还是持折衷态度:既要冲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礼束缚,又要根据欧美和日本的婚姻法,征求父母的同意。1906年上海《时报》发表论说:传统婚礼存在弊端,“今日若救其弊,未尝不可变通,求不越伦理之大闲,而能增家庭之幸福者,亦自有法在。例如日本之结婚,两意相投,仍须受命于父母,必得父母之同意,我中国即大可仿效。”[7]
民国成立以后,传统婚姻礼俗的变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与人们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婚姻自由观念的强化相适应,新式婚礼在沿海大中城市更加流行起来。当时有人以“五更调”的形式,介绍“文明结婚”的情况:“戒指为定,大媒作见证人,最要紧,结婚书呀,双方盖定”,“郎才女貌两情愿”。这位作者还认为新式婚礼“无啥希奇”,只有“顽固朋友说诧异”。[8]
随着民国初年一些先进分子的呐喊和实践,开始倡于都会商埠的“文明结婚”,逐渐向中小城镇流传,采纳“文明结婚”的地域范围和人员有了扩大。不仅沿海的大中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人们举行“文明结婚”,而且内地一些中等城市和县城也出现了“文明结婚”的事情。如江苏的镇江、扬州等地有人举行新式婚礼,有证婚人演说,新人行三鞠躬礼,围观者有上千人,出现了“旧礼已不适用,敢用新礼,所谓文明婚礼是也”的新气象。[9]据河北万全县志记载,该县“入民国后,政体改革,社会进步,繁琐礼节已不适用,多趋简约。在闭塞之区,礼虽仍旧,亦渐知改革。至城镇比较开通之地,则完全改为新礼。其仪式与礼制馆所拟之婚礼草案略有出入,所谓文明结婚者,是也。亦有新旧仪式参用者。总之,比较旧礼已进步多矣。”[10]
如果说晚清“文明结婚”的兴起主要体现为一些接受新式教育的男青年的觉悟的话,民国初期“文明结婚”的流行,则体现了妇女的婚恋观的巨大变化。可以说,它的流行与大中城市中许多女青年醉心自由结婚之说、执意解除包办婚约的观念有很大关系。有的女青年以“文明婚礼”为自豪:“无媒婚嫁始文明,奠雁牵羊礼早更。最爱万人齐着眼,看侬亲手挽郎行。”[11]有的女青年主张“无夫主义”,终身不嫁,有的寡妇得到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尝到自由恋爱的趣味。
然而,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复古逆流泛滥一时, “文明结婚”受到旧派势力的抵制和阻挠。与此同时,社会上一般民众对婚姻自由观念也多持观望态度,很多人对新式婚礼和新式离婚等做法也比较反感。据天津《大公报》载:“盖今之请求离婚者,多出于自由结婚之夫妇,鲜出于旧礼结婚之夫妇,夫婚既结于自由,必其性情相结合,可以偕老百年者,从前巧妻拙夫之怨已无自发生,何以欢乐未几,辄赋终风,甚且数结数离,视夫如传舍也……是以自由结婚、自由离婚,曾不如名自由姘拆之为当矣”。[12]
这种情况说明,即使在民国初年津、沪、穗这样的开化地区,新式婚礼也并未占主导地位,新的婚姻观念所包括的男女自由交往、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等未能为大多数人接受。这种情况也说明,婚姻制度、婚姻礼俗和婚姻观念的转变,是一个比较缓慢而复杂的过程;与政治的革新与经济的发展相比,婚姻礼俗的变化则相对缓慢与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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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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