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可以通过民间口传文化来完成。民间口传文化传播着价值观念,并教育人们认同这些价值观念。如鄂伦春族民间故事《狡猾的狐狸》、《兔子与黑熊打赌》等通过谴责狡猾、损人利己行为,赞扬勇敢、顽强、智慧,教育人们应当为人坦诚,有胆有识。土家族摆手活动中的许多唱词,体现了该民族的价值观念,实际上是要使善者自豪、恶者自愧,同时教育人们应当勤劳正直、安分守己。各民族人民创造民间口传文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它成为自我教育的最方便、最普及的口头教科书。
四、少数民族民间口传文化的调节功能
调节功能可以在一般社会活动或交往中自然实现。如一些民族路上相遇,以民歌互相询问致意;在一些场合以歌会友,以歌交友;欲进村庄或进生人之门,以歌探路,或唱栏门歌后方许通过等,在一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中,曾出现以歌代言、以歌代媒、以歌代医、以歌代吵、以歌代斗、以歌代信、以歌代遗言、以歌代训等情况,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心平气和地唱歌、对歌,达到双方相互理解和原谅。
(一)调节矛盾。许多民族都有一套自己的独特诉讼习惯法规范的民间口传文化,当财产、婚姻等问题发生纠纷时,据此加以解决。如传扬歌、理词、说理词、训诫歌即有此功能。这些民歌有的内容相当详细,对各种违犯乡规民约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置规定,达到了准法规的程度,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写于歌本传唱,或立木牌竖于村头,或刻于石,瑶族石牌话即因此得名,众人必须遵守,违者惩处不贷。在一些壮族地区,过去两村即将发生械斗,寨老往往从中隔开,由双方派出歌师以歌代斗,最后化干戈为玉帛。广西柳城一些歌师夫妻往往会以歌代吵,最后破涕为笑。又如黔东南地区苗族一般是找族中长者或舅爷,如果调解未成,就诉之以“法庭”,请理老公断,这时才设理场辩理,这种形式近似“法庭辩论”。当事人在申辩时,大多是引经据典,唱诵“理歌”、“理词”,最后通过对唱矛盾得以解决。
(二)调节情趣。主要表现在民间口传文化的审美与娱乐作用。如大多数少数民族的民歌,人们在歌圩上、歌堂上、坡会中、游方时、花儿会上、歌会间常常为优美的民歌所陶醉,所倾倒,所感动,如醉如痴,余音绕梁,“三月不知肉味”,就是因为民歌那优美动人的词章给了人们审美的快感,使人们得到艺术享受。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处边疆,由于过去交通闭塞,文化生活贫乏,当人们一天的辛苦劳动结束之后,为了解除疲劳,便坐在火塘边,树荫下,用民歌和故事的形式讲述过去,憧憬未来。正如有一首壮族山歌唱道:“唱句山歌解个闷,喝口凉水浇心头,凉水浇得心头火,唱歌解得万年忧。”又如蒙古族的“依热勒”(祝词)、“玛哈塔勒”(赞词),大都是在娱乐场合中唱的,牲畜繁殖、新蒙古包建成、新婚嫁娶、婴儿诞生等在蒙古族人民看来都是喜庆之事,这时,口若悬河的民间祝赞词家,会为主人祝福,献上吉祥的词章。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口传文化更是如此,宗教作为人的精神现象之一,反映了人的精神生活的许多层面。口传的宗教作品往往会为人们塑造一个充满诱惑的精神家园,可以给信奉者三个方面的精神安慰,即对现实苦难的抚慰和超越,二是对终极关怀的确立和满足和对道德行为的核准、愉悦甚至麻醉。特别是民间原始宗教口传作品对人们的生活情趣影响至深。
(三)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少数民族民间口传文化中有许多原始信仰和自然崇拜的母题。人们往往从传统文化中确立人类在大自然中的地位,叙述了他们对族群内部社会结构、族群成员行为规范的指导,以及如何确立自己族群在各族群之间的地位。比如禁止乱砍树木、乱捕野兽等,如哈尼族传说中的大神丁巴什罗做出规定,人类在土地不够耕种时可以上山开荒,家畜不够吃时可以上山打猎,但不能到特定的神地神林去胡乱开发,不能到井泉冒水处杀兽见血、捕杀蛇和蛙。每年还要举行一次祭祀仪式,检讨人们这方面的不周。从此,这些规定就成为神的意志而具有神圣性,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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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理论学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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