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援助和后续行动
国际援助
25.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可向秘书处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用来:
a. 支付编纂项目申报书的费用(筹备资助);
b. 鼓励实施已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振兴行动(行动计划实施援助)。
筹备援助
26. 要获得筹备援助,国家主管部门应该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中应有:一份所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简短说明,一份编纂申报书工作经费估算和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
行动计划实施援助
27.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秘书处将与负责实施行动计划的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合作,制定最恰当的后续步骤,以保证振兴和拯救行动计划的实施。
28.为获得行动计划实施援助,项目申报书中指定的负责实施拯救、保护和振兴该代表作的行动计划的个人或机构应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一份按照行动计划起草的拯救和司法保护或项目开发的简明计划,以及一份财务估算表。秘书处在与相关各方协调以后,就有可能就估算表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援助。
奖励
29.2001年10月,建立了四个奖项:Sheikh Zayed Bin Sultan Al Nahyan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里郎(韩国)、Pacha(波利维亚)和Samarkand Taronasi (乌兹别克斯坦),以鼓励对这些已宣布的代表作的保护和振兴行动。第一批已公布的代表作中,获奖国家有:摩洛哥、厄瓜多尔/秘鲁、几内亚、菲律宾、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为此而设立的国际评委会授奖评定准则为:
a. 一般原则是,本奖应授给最需要资金的项目;
b. 本奖的奖金应尽可能地给地方公认的负责实施行动计划的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
c. 出于道义考虑,最好避免把本奖授予评奖委员会成员国提出的申报项目。但为避免因此而给这些评委会成员国造成损失,也考虑到这些国家为此做出的无私奉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努力提供一笔财政资助,用以帮助实施这些申报项目的行动计划,如果这些项目值得资助的话。
30.邀请提供援助国家或私人资助者与上述四国一起,参加保护和振兴已宣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设立奖项。
后续行动
31.申报书中指明的负责实施保护和振兴行动计划的机构应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报送行动计划实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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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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