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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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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作者:文化部外联局提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5-03-06 | 点击数:16388
 

  申报材料的各种构件

  14.每份申报材料必须由5个构件组成:

  a. 项目申报书标准范本的各部分为书面材料,包括拯救和振兴行动计划;

  b. 用以评估该项目所需的文件,特别是地图、带有底片的照片或幻灯片、录音带或音像带,其它有助于阐述候选项目的材料。该文件应伴有一份授权书,同意以推广为目的而对所有这些资料进行传播;以及一份围绕主题的参考著作介绍和一份按学术界惯例列出的完整图书索引。

  c. 专业质量的录像带(数码Betacam带,Betacam SP带或DDV),长度不超过10分钟,反映申报项目最有意义的方面。在评委审议项目时,为之放映(参见《指南》第19条);

  d. 一份书面文件,一盘录像或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该群体或拥有人同意申报书所述内容;

  e. 一份预备清单,列出其它5个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名字,该成员国在未来10年中可能就其做出申报,以期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f. 如为多国联合申报项目,还应有文件证明:

  i. 证明参与项目申报的各成员国同意申报书所述内容;

  ii.证明参与项目申报的诸成员国承诺并实施申报书标准范本第5部分中所述行动计划。

  15.各成员国必须确保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的理念,特别是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评审委员会

  16.根据宣布代表作条例,总干事在征询各成员国、有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和秘书处的意见后,指定一个由18位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运作程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申报项目评估程序

  17.先由秘书处做行政检查,确保提交的申报书资料完备(见《指南》第14条规定的5个构件),确保申报的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即本《指南》第15条);另外,在多国联合申报的情况下,确保所有相关国家都积极参与了文件的编纂工作。

  18.项目一旦登记备案,而且可能需要补充的信息齐备以后,秘书处把申报书转给胜任的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定的专家,进行科学评估。该评估按执行局第155届会议通过的评选标准进行,就此项目提出推荐或反对入选建议的评估报告。这份提交给评委会的报告还要评估行动计划的质量,尤其是以下几点:

  a. 公共权力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保证振兴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授权;

  b. 群体和传承人参与保护和振兴行动计划的程度;

  c. 已经采取措施的收效,计划采取的拯救(收集和建档)、承传和振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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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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