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上述汤普森的话里,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他本人认为,母题是叙事的直接构成成分,无论这些成分是什么,它们都直接蕴涵在叙事之中。换言之,汤普森虽然没有明确把“重复”作为一个“定律或规律”提出来作为判定母题的标准,但实际上,他的上述话语里已经隐含了这样的意思:不是生活里的任何东西都能够成为“母题”(在我看来,这首先因为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东西都能够进入叙事或者值得讲述),而同样,也不是任何构成叙事的成分都是“母题”,虽然他给“母题”下的“定义”里一再用了“任何”(any)这个字眼。这就意味着,如果只给我们一个叙事文本,我们无法判定哪个是母题哪个不是母题。汤普森强调的“重复”主要指“母题”在传统里的生命力,换言之,“母题”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不但自我显现出来(暴露身份?),而且直接就构成了某个叙事传统本身。因而,“母题”虽然是叙事中“固有”的东西,但如果它不重复,汤普森认为,我们也无以判定它是不是“母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丹·本—阿莫斯认为,汤普森不是把母题看做最小的叙述单位(元),而是看做有能力成为叙事成分的最小的传统单位(元)。该成分不是被捆绑在它出现的某个特定的故事里,而是在被确认为母题之前,必须出现在一系列的故事里。丹·本—阿莫斯指出,“长度”(“最小”)这个数量标准不足以使汤普森来描述“母题”,所以,汤普森又增加了一个质的要求,即“只有在至少一个文化或者更好地是在许多文化的传统中反复出现的某个主题才能成为历史地理研究的一部分”(Only with recurrence in the tradition of at least a single culture but preferably many cultures could a theme become part of a historical-geographical study.)(Dan Ben-Amos,1978:26)。这里,我们暂时不谈丹·本—阿莫斯暗示出来的汤普森的索引工作与历史地理学派的关系问题,丹·本—阿莫斯在谈到汤普森的“母题”概念以及维谢洛夫斯基(Veselovskij)关于“母题”与“主题”(theme)的关系的观点时,的确说“恰恰是母题在各种文学语境里的重复出现构成了它的重要意义和功能”(The very occurrence of the motif in variable literary contexts constitutes its significance and function.)(Dan Ben-Amas,1978:29)。但丹·本—阿莫斯在指出了汤普森的“母题”概念的“重复”特征之后,主要是在谈到“母题”与“观念”(idea)的关系时才说起“重复在母题与观念的关系中成为一个重要的特征”(Dan Ben-Amas,1978:29)。而且,汤普森本人和丹·本—阿莫斯似乎并不认为汤普森的“母题”概念与“主题”或内容无关。
五、吕微判定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纯粹的形式原则所依据的是“重复律”——我承认,如果单纯依据的是重复率来确定是否是“母题”,这当然是和内容无涉的纯粹形式法则。但问题是,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否仅仅依据的是这个“重复律”。我们姑且不说邓迪斯在《母题索引与故事类型索引:一个批评》一文中指出的汤普森所遗漏和故意删除的那些母题,{1} 单说我们在许多民间故事和童话里一开始最常见的“从前”或者“很久以前”,就是一个在不同民族或文化里反复出现的成分(这是吕微自己向我提出的一个例子),例如,在英语里叫“long long ago”,在德语里叫“ehemals”,但这并没有成为汤普森意义上的“母题”。当然,汤普森自己也说,“一个普通的母亲不是一个母题,但一个残忍的母亲就能够成为一个母题,因为她至少被认为是不同寻常的”。在这个意义上,吕微也曾认为,汤普森的“母题”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抽象”的结果。他说:“在《神话何为》中,我把汤普森的母题理解为对故事内容的直接表述或抽象程度不高的内容表述;而把普罗普的功能理解为对故事内容的高度抽象。现在我的理解是,母题看似是内容的直接表述,其实与内容无关;而功能看似与内容保持了抽象的距离,实则直接贴近内容。” 具体地说:
汤普森同样主观地设定了一个关于“形式”的条件,即“重复现象”这一主观条件,也就是“重复律”,于是经验就按照“重复律”的形式条件而不是普罗普的“类型律”的形式条件显现其自身。“重复律”的母题和“类型律”的功能都是客观经验内容显现的主观形式条件,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汤普森的母题不是像普罗普那样所设定的客位的主观形式,而是他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汤普森的母题具有描述的客观性而不是设定的客观性。
于是,我们就得到了两种主观性,一是主位的主观性,以汤普森的母题为代表;一是客位的主观性,以普罗普的功能为代表,两种主观性都有各自应用的客观价值。由于汤普森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性是一种以主位的主体间的一致同意和约定,即“大家都可以重复使用这些母题”为前提条件的,因此,我们称这种主位的主体间的客观性为“主体间性”,而不是普罗普的客位的主体性的客观性,即我们一般所说的主观范畴为客观事物立法的客观性。正是以此,我们将会看到,传统的、经典的民间文学的母题研究在后现代学术中焕发青春的可能性。(《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之一
我们这里还是先谈汤普森。吕微在此似乎仍然和汤普森自己认为的那样,把“母题”确定为不同民族或文化的资料里“固有”的东西,所以,根据“重复律”,它们自然就显现出来了。所以,他说:“在我看来,由于母题是他者所使用的东西,而不是根据研究者自抒己见所任意规定的标准所得到的东西,于是,母题索引就能够服务于我们今天对他者的研究即和他者的对话。……换句话说,由于母题索引的纯粹的描述性的方法,因此可以成为我们进入他者的叙事世界、精神世界的方法入口。”但是,汤普森的母题索引和分类看似对世界各地的材料中自然而然反复出现的东西(被他确认为“母题”)不做人为的切分或者很少做这种切分而“客观地”呈现到读者面前,因而他说自己的《民间文学母题索引》“根本不是基于任何哲学原则,而主要是依据实践经验,依据试误法”(is not based on any philosophical principles at all, but mainly upon practical experience, upon trial and error.转引自Dan Ben-Amos,1978:25),而丹·本—阿莫斯也认为汤普森对母题的区分似乎是一种后验的观察(an a posteriori observation, 见Dan Ben-Amos,1978:27)。但是,正像吕微也承认和指出的那样,汤普森的“母题”是主观选择的结果,因为至少我们在上文中已经看出,并非所有在叙事中重复的东西都成了他的“母题”。
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汤普森的“母题”是叙事里本来就有的还是他“看出来的”或者从中抽取出来的?二是他的“母题”是否有内容或者和内容有关?汤普森本人的论述似乎告诉我们,他的“母题”直接就是叙事的组成部分,他只不过从这些重复的部分中看出了母题,并把它们归了类而已。而在吕微看来,“母题是他者所使用的东西,而不是根据研究者自抒己见所任意规定的标准所得到的东西”,汤普森这种尽量保留“原材料”(可否看做他者的物化形式?)的原貌的做法属于“纯粹的描述性的方法,因此可以成为我们进入他者的叙事世界、精神世界的方法入口”。但实际上,正如丹·本—阿莫斯所指出的那样,汤普森及其学生没有清楚地意识到,“母题”这个概念是学者有关民俗的话语,即它是故事中存在的成分的符号,而非叙述成分本身。丹·本-阿莫斯尖锐地批评了有些学者把汤普森的母题索引比做字典的说法(我们从上文中得知,汤普森本人正是这样看待自己的工作的),因为母题并非能够和字典里的字相等同的民俗。他认为,当汤普森开始断言母题能够在“传统中持续”的时候,他就像卡西尔所说的那种相信自己命名的力量实际存在的原始人一样(Dan Ben-Amos,1978:25)。换言之,在丹·本—阿莫斯看来,汤普森实际上是把他自己(作为学者)的“母题”概念误认为是直接存在于叙事之中的他者的概念了。用吕微的话说,就是汤普森把自己的客位概念与研究对象的主位概念混为一谈了(我们不知道在这里能否用“偷梁换柱”或者“偷换”这样的词语,尽管这在汤普森本人来说是糊里糊涂地和不自觉地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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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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