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两者分类体系的差异外,还应当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评价,和民俗学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评价,显然也是不完全一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国家政策性的评价体系,那是一个与民俗学的学术评价不大相同的体系。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第六条 就有明确规定,原文是: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文件中首先提出这些遗产项目应当具有的杰出价值、典型意义或重要价值中,包括了民俗学的重要价值。这是保护工作的政策指导中明确提出的前提条件。但是,随后提出的六条标准却是所有遗产项目,包括民俗项目必须符合的具体条件。可以解释为:民俗文化遗产项目即使符合了民俗学科的学术价值的标准,也必须符合上述六条标准才可以评定为有杰出价值、有典型意义的项目。于是,在执行六条标准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出现这样那样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评定结论。不少有民俗学重要研究价值的、民俗文化史上有典型意义的、特定地域民俗文化有突出代表性的民俗遗产,往往被不成文的“精华与糟粕”的杠杠、“愚昧落后与封建迷信”的框框所裁判,被排除在有杰出价值的遗产项目之外。显然民俗学的学术价值或文化史的价值在这里已经无足轻重了。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民俗学研究遭遇冲撞的结节点,两种不完全相同的评价标准,它们各自的评价尺度的伸缩性到底有多么大?能不能统一到一个客观标准上来?很值得深思和辩证。
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认定民俗学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等于民俗学本格本体的调查研究工作,前者是有政府指定的工作目标和操作规程的,后者是有学科规范的科学研究宗旨的,任何混同的理解都是不适当的。民俗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必要执行政府指定的工作目标和操作规程的,对于民俗学人这当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是它却不是主要的,主要的依然是自身的主业民俗学的本格研究。
在这里,还有一个国际的学术界定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民俗学界有一种说法:说中国现在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日本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推行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无形文化财”保护完全一样,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俗文化遗产”,所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就等于保护民俗文化遗产,这本来就是民俗学要做的事情,现在却有许多其它文艺界、手工艺界等专业都来参与做这件工作。对此持批评态度。然而,事实上,在日本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明文规定:要保护五种文化遗产。它们是: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其中规定“无形文化财指的是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文化成果。”“民俗文化财是指关于衣食住、行业、信仰、例行节日等风俗习惯、文艺以及用于这些的服装、器具、房屋及其他物件中,为理解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者。”可见这里的民俗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财并不是同一种遗产。这就明确地把民俗学的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清楚地区别开来了。民俗文化遗产没有理由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画上等号,因为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不属于民俗文化的范围,民俗文化范围里的许多遗产也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这个界别是相对清楚的。
最后还不得不回过头来说:任何形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都不是民俗学自身的学科研究或学术研究;更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它取代民俗学的研究。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具有长远目标的文化工程或工作,也无法取代民俗学作为人文基础学科持久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民俗学人理应守土有责!
(2009年5月2日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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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丙安小屋 2009-05-25 21:41:1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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