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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幸穗]口述史的应用价值、工作规范及采访程序之讨论
  作者:曹幸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19 | 点击数:15359
 

  口述史的工作规范

  我们在前面说过,口述史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史料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学科”就得遵从科学的逻辑,就得有一套合符学术范式的“游戏规则”。国内目前开展口述史的活动很活跃,我们这次会上就提交了多项“口述科学史”的学术实践成果。但是,总体上说,我们对口述史的理论思考还不够,还没有成熟的本土化的“口述史学术规范和评价标准”。我想,这种学科状况也许会阻碍口述史的健康成长和扩展普及。在此,谨不揣冒昧,提出“口述史五原则”,请各位斧正。

  第一、史学单元原则。口述史的目标是通过寻访记录来搜集历史人物事件的相关史料,以便真实地记录历史、再现历史和留存历史。因此,一个具体的口述史项目,必须构成历史学意义上的完整的“学术单元”。我为此杜撰了一个名词,称之为“史学单元”。一个“史学单元”由许多采访单元组成。它应当包含较大的学术容量,并且自成体系。比如,社区类项目——建国前南京夫子庙地区居民生活习俗口述史;事件类项目——五四运动亲历口述史;人物类项目——寓居美国的旧军政要员访谈;行业类项目——旧中国海关口述回忆资料;群体类项目——上海移民创业史访谈,等等。在以上列举的“史学单元”中,如果每个单元只采访一两个受访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就不能真实反映“单元”的全貌,就不能为今人和后人提供集团性的口述史料。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开展具有一定学术容量的、包罗项目多数采访对象的口述史项目。

  第二、回忆性陈述原则。为了实现口述史的学术目标,它的工作内容应当偏重于搜集一般不易被记录留存的史料。这类史料大多属于我在前面提到的“负面的、台后的、背面的、隐藏的、细微的、弱者的”等等史料。而要从受访者口中获得这类史料,访谈的内容或人事就不能与受访者目前的状况存在利害关系。否则,受访者会因为顾及自身的利益而回避某些重要的话题,或者对访谈内容只作轻描淡写的回答,或者只回答一些人们熟识的内容。这样就达不到口述史所要实现的目标。现代口述史创始人艾伦·芮文斯从一开始就注意到这一点。他所搜集的口述史料是“美国普通民众的口述回忆资料”和“福特汽车公司访谈回忆资料”。可以看出,他特别强调了口述史料的“回忆性”。为什么要特指“回忆资料”?因为回忆就是涉访人事的过去时态。口述史不同于新闻采访,也不同于传记作家的人物专访。口述史侧重于受访者对过去人事的真实回忆。只有在事过境迁、物是人非之后,只有在“昔日当事者,而今局外人”的现实状态之下,受访者才能以局外人的身份回忆其亲历、亲见、亲闻,并且道出迄今鲜为人知的故旧往事。不难想见,如果那些曾在旧海关供职的各级政协委员还在领取海关薪俸养家糊口,他们能如实地“口述”旧海关的种种舞弊、挥霍、受贿甚至鲸吞的“史实”吗。同样,如果李宗仁还是桂系军阀司令官,还是国民政府代总统,他能以一个凡人甚或一个“弱者”的心态来面对口述史家陈述他的人生经历吗。就这一点说,口述史的“回忆性陈述原则”或者也可以称为“非利害性原则”。

  第三、尊重受访者意愿和隐私原则。一份口述史料的归宿,通常会涉及四类人:一是主访者,二是受访者,三是史料保存者,四是史料利用者。但它的“主人”应是受访者。尊重受访者的意愿和隐私必须贯穿于口述史活动的全过程。在访谈阶段,凡涉及访谈内容、访谈方式、时间地点、记录方式(笔录、录音、摄影、录像)等等问题,都要事先征得受访者的同意。访谈资料经过整理、加工、编辑之后,必须经受访者审阅修改或者经他本人授权审阅并签字后才能定稿。成稿后的资料及原始资料,要将保存收藏的方式告诉受访者并经他本人或授权签字同意。资料保存者要向受访者书面承诺资料的物化文稿安全和资料的内容信息安全。对于口述史料的刊行和使用,主访者与受访者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如果含有限期公开协议条款的(如5年,10年或受访人去世之后等),则在协议年限内,非经受访者同意不得公开调阅、引用和出版。如经受访者书面同意,准许口述资料作收益性使用(出版发售、收费调阅、影视改编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收益),其收益应由主访者与受访者、整理保存者合理分享。总之,口述资料的形成比较复杂,全部工作始终都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双重约束。

  第四、忠实于口述记录原则。口述史资料是主访者与受访者协同工作而形成的学术成果,因此确定各有关参与者对资料内容的处置权是保证资料质量和真实程度的前提条件。分清各参与者在口述史料形成过程中的主次,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口述史的第一主体应当是受访者,因此受访者口述的原始记录是至为重要的。其后的整理加工都应遵循忠实于口述记录的原则。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口述史访谈的原始记录资料是比较杂乱的,不具学术逻辑的,需要进行校正、拼接、编辑等等。但除了明显的人名、地名、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错讹可以改正外(必要时还得添加注释说明,较好的办法是在访谈时提示受访者自己口头改正),主访者或加工者只能在理顺文法、调理逻辑结构等“技术”层面上进行整理加工。主访人不能在加工过程中添加口述记录以外的实质性内容,当然也不能删除口述记录中的实质性内容,哪怕受访者的陈述有悖常理常识,观点离奇,述说怪异,用词生僻,一般情况下也应保留。这正是口述史资料的“原始性”价值。由此我想提到唐德刚对李宗仁的口述史访谈资料的整理 。唐先生说:“李宗仁的口述历史,统计起来,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五是他口述,百分之八十五是我从图书馆、报纸等各方面资料补充与考证而成的”(唐德刚:文学与口述历史,见《史学与文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如此整理口述史,我认为很值得商榷。既然“百分之八十五”的内容能够从“图书馆、报纸等各方面资料补充与考证”而得到,那么只把那“百分之十五”真正是李宗仁先生口述的资料公布就行了,因为别的历史学家也能从图书馆得到已经存在的资料。如果只是以李先生的口述资料为补充而撰写李宗仁传记,那么就不能称之为《李宗仁口述历史》。总之,我认为,口述史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一个忠实于受访者的原则。否则,口述史与历史演义、与人物传记、与史学论著、与文学创作就容易混为一谈,就失去了作为一个“学科”的特定内涵。

  第五、口述资料整体性收藏原则。搜集口述史资料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存史”,出版公布只是其中的极少数。全国政协收藏的文史资料,也只有15%左右公开出版,大部分资料是作为历史档案收藏的,留待后人研究利用的。在口述史学术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个“史学单元”的口述史项目,常常形成庞大的多媒体的访谈资料群。原则上,一个项目的资料应当专函专柜收藏,以便查阅利用。但出于长期保存所必须的技术设施的要求,对不同媒体的资料需要进行分别甚至分室收藏。例如,纸质资料、照片资料、磁性音像资料以及采访中受访人提供的具有历史事件意义的其他材质物品资料的保存收藏,就需要具备专门的设施设备。这时候,编写一份详细的“某某项目资料总目”以及“互见式索引目录”是至为重要的。利用者可以从任何一件资料的“互见式索引”中便捷地检索到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这样一来,即使一个“史学单元” 的口述史资料媒体多样,分室收藏,也不失其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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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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