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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尼族双重性社会结构的历史形成与演变
箐口村的摩匹和咪谷,分别立足于血缘和地缘基点,互补地形成了完整的宗教组织。他们以宗教方式表达着哈尼族的社会特征,并引导我们聚焦于当地社会的基本结构。从箐口村及其周围区域来看,它们之间的关系呈现为“家庭一家族一村寨一支系一民族”逐层构建的基本形态。而这一形态的形成,根源于地缘和血缘交叉作用所构筑的哈尼族社会独特的双重性结构。它是在该民族历史上的内部嬗变和外来强大力量的共同作用下生成的。
血缘关系作为人类历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基本现象,是人类社会组织自身政治、经济、宗教等的根本手段之一。哈尼族的《奥颠米颠》,即以创世神话的方式反映了该民族早期以血缘氏族组建共同体的历史。至隋唐时期,在经过长期迁徙后,哈尼族初步形成了以哀牢山和蒙乐山中段为中心的分布格局。以直接血缘为依据,民族内部细化并稳定为以土地公有和内部禁止婚配为典型标志的血缘共同体“启波然”。
随着梯田农业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土地私有所引导的资源重新配置的强大力量,进一步逼迫“启波然”向父系家族这种更小的血缘组织转变。田地的家庭私有,最终使社会细化为以“父权制的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在哈尼族中普遍存在的以“父子连名制”为依据的家族谱系,正是血缘关系的历史沉淀。
当然,只有实现“血缘组织的扩大化与地缘关系的结合”,才能“构建起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组织制度的雏形框架”。自然血缘的不断纵向扩展,必须要在横向的地缘上得到落实。从早期不断迁徙和逐渐扩展的“乌蛮”形成多个部落开始,该民族便以村寨形式散居山区。直到宋元时,虽然有了“斡泥”等较大部落,但更多的仍在村寨基础上,“保持着原来的氏族、部落组织不变”。明朝时期,强大的沐英家族在经济上的介入,更加固化了村寨间的相互独立性。进入清朝,“窝泥”各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呈现为外族土司、本族土司、流官、村寨头人等统治的更为复杂多样的局面,进一步加大了村寨间政治、经济等的割裂。这一系列历史过程,最终造成了哈尼族缺乏较强的政治及军事力量,难以实现民族的区域统一。
箐口村区域的历史和现状,典型地说明了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地血缘、地缘双重性社会的生成及其特征。元朝时,箐口村周围区域属云南行省临安路建水州;明朝时期分属临安府纳楼茶甸长官司领地、纳更山巡检辖地和建水县宗瓦掌寨辖地;进入清朝,该区域分属临安府纳楼司、稿吾卡士把总和建水县辖的“六掌寨”中的辖区。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猛弄寨土寨长白氏依然控制着该区域的政治和经济大权。但猛弄土司对箐口等村寨的统治却是较为间接的,即通过里长、招坝、里老、招头、三伙头等进行管理。箐口村区域的哈尼族村寨因而得以长期保留着自身充分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但同时,这也就使地缘社会关系极难扩展,只能被压缩在一个个内部体系完整,但相对独立与分割的村寨小共同体内。
地缘关系无法通过政治或军事力量扩展,但相邻村寨间仍需要必要的联接。于是,村寨间的地缘关系,不得不反过来求助于血缘关系。从目前来看,在行政区划上,箐口村同其他几个彝族和哈尼族村寨同属于土锅寨村委会。但这些哈尼族村寨间的主要关联,仍是基于血缘展开的传统婚姻和家族关系,尤其是婚礼和丧礼的作用最为显著。目前,一般村民支出最大的,仍是亲属间由婚礼、丧礼所产生的礼物“互惠”。特别突出的,是出嫁外村的女儿在父母丧礼时所必需的庞大“礼物”支出,这种支出甚至还会造成一个家庭长达七八年的负债。可见,该区域哈尼族的地缘联合,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血缘关系,即需要血缘关系来建立和维系村寨间的地缘关系。
然而,在箐口村内部,情况正好相反,村内的血缘关系却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村寨独立、完整甚至封闭等地缘特质的强调。土司长期的松散管理,为村寨的自我内部建构留下了充分空间。以经济而论,箐口村曾经长期保留着公共耕地,至今仍以寨神林、坟山、公共水源等方式,保留着相当的集体资源。对村寨内部整体的强调,意味着必须对家族力量加以限制。事实上,当问到李姓中的一般村民,他们是属于大李、二李还是小李时,他们常常自己也分辨不清,显示出家族的界限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明显。所以,在村寨内部,地缘特质极为凸显,而血缘关系却是倾向于被掩盖和淡化的。
从箐口村村寨内部到村寨之间,再到更大的区域共同体乃至整个民族,可以看到,地缘和血缘关系是以裂化的交替作用为基本特征的。在村寨内部,不是血缘而是地缘关系占据着主导;而在村寨之间,又需要力量有限的血缘来搭建地缘关系。以村寨为基点的这种双重性方式,更进一步扩展到了哈尼族三十多个支系甚至整个民族的形成。于是,血缘和地缘在这些相互构筑的层级间,以强化与弱化交替进行的方式,形成了哈尼族社会“家庭-家族-村寨-支系一民族”的基本形态。
摩匹和眯谷从宗教及政治角度,进一步印证了这种双重性社会结构的历史形成。摩匹和咪谷的起源可能是相同的,即从6世纪初的“政教合一”的“村社领袖”分化而来。公元七八世纪间,这种“村社领袖”力量的不断壮大,以大鬼主“和蛮大首领王罗祁”最为典型。但很快,由于哈尼族各部落问的“经营损害”及“兵戈相防”,没有能形成较大的统一力量。特别是随着元朝以后土司制度在云南的逐步建立,“政教合一”的鬼主制度由此消亡。在被迫同权力剥离后,鬼主分化为较为纯粹的神职人员巫师和祭司,从而宣告了“摩匹-咪谷”宗教组织的开始。箐口村的大咪谷在每年“苦扎扎”时享有的全村粮食的供奉,以及村民们依次向他敬酒的尊荣,仍是历史痕迹的象征性遗留。
所以,“摩匹-咪谷”宗教组织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外来力量的挤压中妥协和调适的结果。正是外部力量的逼迫,使摩匹与咪谷的政治、经济等功能逐渐消失,并不断向宗教功能压缩。这最终导致了咪谷享有很高的地位,但其整合社会的手段只是象征性权威。摩匹尽管拥有宗教力量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但他们既不是社区政治领袖,也并非家族长老(如在调查问卷中,95%的村民认为咪谷和摩匹并非“影响村寨和家族很大的重要人物”)。当然,“摩匹-咪谷”组织在调节哈尼族同外界关系,适应客观历史条件的同时,也进一步牢牢地把哈尼族固定在了以村寨为单位的狭小范围内。“摩匹-咪谷”组织不仅明确表征着哈尼族的血缘和地缘双重性社会结构形态,而且以其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事实上推动了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裂化,阻碍了自身民族区域力量的扩大,最终固化了这种双重性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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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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