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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中的国家与地方:一种新的突破
自汉代以来,历代王朝都是凭借武化和文化的手段进入它的“乡下”和边界的,中国的现代化运动基本也是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中国社会历史运行的这一事实使得人类学家无法回避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结构功能主义忽视了历史,让人难以洞察社会运作的秘密与“内幕”。要在学术上有所突破,就需要研究国家进入地方社会的过程与历史脉络。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地方
《银翅》描述了国家在20世纪的变迁过程中,是如何进入地方社会的,同时也包括以往帝国时期大传统如何进入小传统的问题。庄孔韶认为,国家进入地方社会的具体文化机制是由哲学家所发明,政治家所强化,教育家和乡土文人所传播,并最终由农人所实践。这种上下古今关联的视角,主要有三个来源:第一,中国历史上长期推行“教化”的本土文化观;第二,受到斯蒂芬·郝瑞(Stevan Harrell)“使中国化”(sinicization,or sinification)理论的影响,郝瑞具体称之为“儒学教化”(Confucian civilizing project);第三,受林耀华“从国学文本到当今民俗的古今关联性研究”的影响。庄孔韶找到了东西方理论的契合点,但仍以中国文化观为根基,形成了“中国乡村人类学”的研究思路。就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维度而言,《银翅》率先突破了单纯从国家意识形态角度或如结构功能论那样从社区利益考察问题的思路。
《银翅》在中国人类学界开创了“回访式”的研究模式,得到同行的积极响应。比如王筑生对利奇上缅甸克钦人、周大鸣对葛学溥(D.H.Kulp)的广东凤凰村、兰林友对满铁和杜赞奇研究过的后夏寨村、阮云星对林耀华的福建义序村、段伟菊和张华志对许娘光的云南大理西镇、孙庆忠对杨庆垄的南景村、覃德清对波特夫妇(S.H.Potter and J.M.Potter)的广东东莞茶山镇的再研究。应当指出,该回访模式回避了民族志作者、被访谈人和民族志文本建构之间的关系,而这正是新起的文化批评学派和写文化学派所努力探讨的问题。这样的回访常常遭遇一个尴尬的追问:时代变了,视角换了,学术兴趣点不一样了,民族志作者的身份更改了,还能回到从前的那个田野中去吗?
近年来,周大鸣组织人员对当代华南宗族进行了田野调查。结果表明,宗族内部的合作能促进经济发展,宗族可以协助政府解决一些棘手的难题,宗族的存在能为农民利益的反映和表达提供一个新的渠道。宗族不应该是现代化的障碍,它可以跟现代政府合作,在乡村治理上具有时代的意义。这项研究旨在提供一种跟以往实践不同的国家与宗族关系思考模式,但仍有“民间意识形态”研究之嫌。
兰林友对满铁和杜赞奇研究过的夏后寨进行了回访,发现当地存在同姓不同宗现象。他认为,杜赞奇仅根据外显的姓氏符号来考察或建构乡村家族或宗族,难以反映村落中的实际亲属结构。宗族是杜赞奇文化网络概念的一块重要基石,如果这块基石都不牢靠了,那么杜赞奇的整个理论大厦也就坍塌了。但兰林友的结论仍然难以让人接受,试想:没有共同的血缘基础尚且以宗族框架来运作,这不正说明宗族模式之有效性吗?如此又何以颠覆杜赞奇?
王铭铭的《社区的历程》一书也侧重于对汉人宗族历史性变迁的考察。他把溪村看做吴文藻所界定的“社区”(community),把陈氏宗族理解成弗里德曼所说的“宗族”,以此反思结构功能主义的局限性。溪村的社会变迁历程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帝国时期,王铭铭采用了郑振满的观点,即宗族是明清帝国型塑的结果,也就是宗法制度的庶民化;第二阶段是民国以来的经历,王铭铭运用吉登斯(Anthony Giggens)的现代民族一国家理论和吉尔耐(Ernest Gellner)的现代工业化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检验。王铭铭一方面发现,现代国家政权把地方社区人民从传统中解放出来,同时又实行了新的国家规范(国家与地方社会人民之间的连接点是“村委会和党支部”);另一方面发现,乡土传统具有持续性,并不像民族一国家等现代化理论所预设的那样被铲除了。尽管王斯福认为,这部作品已经注意到了“社会行动者观念”中的历史,但我们仍感觉它将人民的行动置于国家的运动框架下考察,而不是相反。应该说,民族国家模式能够统合国家与社会以及历史进程两个逻辑纬度,不失为一种研读中国社会的学术框架。此后王铭铭继续进行这一尝试,并提出“小地方与大社会”的模式,力图在“小地方”中展示“大社会”的影子。
王铭铭的“小地方与大社会”研究思路,即“社区史作为叙述架构”的方法,被赵旭东视为一种范式并加以响应。这种思路大致有这样两个假定:第一,村落社区的历程与民族国家建设方案的构想同步进行;第二,村落社区的发展史可展示现代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因而在小的乡土社会中,同样有“大”的国家权力的影子存在。
赵旭东具体通过“法律下乡”来深描国家的这种扩展过程,认为制度并不能代表法律的实践状况,由此对当今只关注制度研究的主流法学提出挑战。受国家意识形态影响的主流法学默认,国家法律权威是唯一的。但在乡土社会中,除了国家法律外,还有其他权力关系用以应对纠纷。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观念下,赵旭东看到的是,大部分纠纷的解决都是国家法律与多种乡土法律资源文化互动的结果。
“法律多元主义观”是国内外学界近十年来的一个热点,是法律与人类学相互渗透的结果。黄宗智不满意“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以及法律的“表述与实践”相疏离的现实,于是提出“国家/第三领域/社会”三元模式。梁治平质疑黄宗智的研究,并提出“秩序的多元化”概念。国内学者苏力、强世功、赵晓力等大多响应黄宗智的模式。张佩国认为“法律多元主义”是对国家/社会二元论的批判。其实,法律人类学背后有着更加实用的考量:为现代国家法律建构与实践寻找传统民间资源,以此节省国家行政资本运作代价。
阎云翔从私人空间和个人主义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私人空间和“无公德个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推行家庭革命的产物。要想改变这种个体形象,应积极创设公共空间,将个体引导到公共空间中以发展健康的自我。问题是,即便创设了公共空间,难道公共空间里就不会产生无公德的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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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族研究》2008年第6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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