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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地把握这种分类特性并将之作为指导思想,融入和指导民俗研究的做法,在民俗学的发展历史上是不多见的。我们知道,就整个民俗学的发展而言,它经历了一个从搜集民俗到解释民俗的过程。这种研究套路无疑是学术发展的必经阶段。如今,民俗学已经走出了原来只重视收集的资料阶段,解释民俗学是目前学界的主流。
而解释民俗学最重要的人物就是阿兰·邓迪斯先生。正如户晓辉在《民俗解析·译者的话》中说道:“他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把描述民俗学指向解释民俗学的新阶段,使传统的对民俗材料的确认和描述走向了深度分析和阐释。”这当然是阿兰·邓迪斯的重要贡献之一,但是如果我们记得列维-斯特劳斯对于列维-布留尔的批判的话,那么我们对这种解释的行为是应该在分类学的意义上采取保留意见的。
列维-斯特劳斯在《野性的思维》中针对的主要是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4}中提出的“互渗律”的观点。列维-布留尔认为原始人的图腾禁忌和仪式中的关联和想象的原则不同于我们文明社会,那些思维模式是神秘的、原逻辑的,用文明人的逻辑思维不可能去理解这些模式。而列维-斯特劳斯在《野性的思维》中指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他认为原始人的图腾制是具有紧密和严格的逻辑的,是一种严谨的分类原则。他说:“在这里没有所谓的‘互渗原则’,同样也没有形而上学所固有的神秘主义。”(列维-斯特劳斯,1987:46)按照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这种作为分类的图腾制度只是一种标记符号,本身不具备深层次的哲学含义,那么同样作为分类方式的民俗{1}是否需要进行解释?是否应该用各种各样的理论去为它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呢?这幅迷人的画卷之下是否有那么一个让我们惊异的密码呢?我们对它进行的解释是否也会落入民俗学的“布留尔陷阱”?{2} 这种忧虑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忧虑却可能将民俗学降格为一种分类学,从而消除了其学科的意义而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和手段,这无疑又陷入了一个新的泥潭。
那么,在这种对民俗作为分类原则被确认和接受的前提下,考察其外部的功能,我们就将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是否需要对民俗进行解释?在我看来,解释肯定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一定要确认和坚守其作为分类原则的这个基本性质,而其发生作用的层面则需要我们进行仔细的考量。在我看来,民俗学需要的不仅仅是解释——解释永远只能停留在微观层面,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再现,或者采用现象学的术语——直观。{3} 因此,列维-斯特劳斯选择向我们展示的图腾表面之下的整个分类系统,而不是陷入盲目解释的泥沼。无疑,解释是为直观服务的。{4} 在这个意义上,民俗的功能不在于解释而在于建构,因为民俗如同图腾一样,是一种分类而不是一种我们无法理解的思维过程(如列维-布留尔所谓的原逻辑思维)的最终产物。因此,民俗是通过一系列的建构来组成分类的体系——完成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是,民俗学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民俗进行直观。可以说,民俗学最重要的方法应该是想象,通过想象去直观由各民众集团发明和创造出来的民众集团之间的区别。总的说来,民俗是为了分类的需要而出现的,它是想象的;而民俗学则是通过想象去发现这些民俗以求认识这些分类,看到各自的异同。
但是,这种想象和直观并不是阿兰·邓迪斯在《民俗理论的退化论前提》中所批判的那种“假定一个民俗最老的、最初的变体就是最好的、最完全或是最完整的”(阿兰·邓迪斯,2005:62)的单线进化论的观点,这种观点之下的民俗学家永远在做的工作都是找到无数的尽可能早的异文进行筛选、修补和重构民俗的原初面貌。这项工作无疑是辛苦的,但不幸的是,它同样是没有意义的。民俗学家的工作从来就不应该是重构,而是直观,他们不再认为存在一个最古老的作为范本的唯一的经典,而是希望直观每个时期,进入到“真实的历史”之中。特别是当代的民俗,也就是说,单线进化论认为只有一个民俗——最初的那个是最好的最完整的,而真正的民俗学家的观点是:结构不可能只有一个,民俗自然也不可能只存在最古老的那一个,而后世全是当初这一个的注脚。民俗在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结构,在不同的人群都呈现出不同的风貌。因为民俗永远是当下的,民俗永远不会在遥远的时间尽头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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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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