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财产保护制度
1、制度框架
通过考察国内现行的制度安排并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笔者为我国传统知识财产保护设想了如下的制度框架:
①无论是传统来源地社区、各民族和国家所持有的传统知识都是最终归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但是应当通过立法赋予社区、民族和国家作为传统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传统知识享有财产权利。
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家国有资源委员会有义务召集国家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持有人和民族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完全辖有传统来源社区的行政区划(乡级以上省级以下)所在地政府或监管机构有义务召集该传统来源社区的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该社区传统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
③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扶持和资助下设立传统资源管理组织作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实施机构,经由传统持有人各自利益代言人的授权,受托行使法律赋予传统持有人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
④设立传统资源保护基金资助中华传统资源的保护、传承与传播。
2、传统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
传统持有人作为创造或维系传统知识的特定群体,其利益必然需要一个兼顾群体各方利益的代表机构来主张。从实践的可行性看,国家和民族持有人的利益可以由国家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主张,社区持有人的利益则可以由各个社区的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分别主张。
①国家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
设立: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家国有资源委员会应当监督和管理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有义务召集国家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持有人和民族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社会资助团体、保护和研究机构、国家和民族传统的传承人等相关利益各方的代表组成。
职能:制定和执行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政策,确立许可授权程序,规范数据库登记的标准,拟订和批准利益分享合同,建立合同备案制度,代表国家和民族持有人授权国家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实施机构行使权利,并指导和监督该机构的活动。
②社区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
设立:完全辖有传统来源社区的行政区划(乡级以上省级以下)所在地政府或监管机构有义务召集该传统来源社区的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该社区传统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该委员会成员由政府、社会资助团体、保护和研究机构、社区传统的传承人等相关利益各方的代表组成。
职能:制定和执行本社区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计划,拟订和批准利益分享合同,代表社区持有人授权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实施机构行使权利并监督该机构的活动。
3、传统持有人财产权利的受托行使机构:传统资源管理组织
鉴于传统知识的来源社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能由传承人、管理者、传播者以及研究者等等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独享,从实践的可行性考虑,可以设立传统资源管理组织受托行使传统持有人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管理并分配利益,资助社区传统知识的传承和传播,支持传统知识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并保护传统知识的物质承载对象,从而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
传统资源管理组织设立的方式可以采行两种:
①采取点面结合分散设立的方式。
鉴于传统持有人区分为国家持有人、民族持有人以及社区持有人,国家和民族持有人的权利可以授权给一个国家传统资源管理组织专门行使,而各个社区持有人的权利则由传统来源地分散设立的社区传统资源管理组织受托行使。该种类型的传统资源管理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具体程序有待进一步探讨。
②采取一点集中设立的方式。
考虑到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实施机构的专业性特点和社区传统来源地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社区分散设立主张权利的方式技术要求较高,操作程序也较为复杂,因此,如果从现实的易操作性出发,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个中华传统资源管理组织,经由适当的授权程序统一行使国家、民族以及各个传统来源社区的财产权利。
国资委召集的国家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的利益代言人授权中华传统资源管理组织主张国家和民族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并履行监督责任。
完全辖有传统来源社区的行政区划(乡级以上省级以下)所在地政府召集的社区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通过一定的程序授权中华传统资源管理组织行使社区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并履行监督责任。在缺乏授权有效性的情况下,该管理组织不得行使社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
在该种情形下设立的传统资源管理组织以社团法人的身份登记可能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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