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述历史简述
口述历史(oral history)的定义在整个口述历史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被非正式地描述为:口头的有声音的历史,是对人们的特殊回忆和生活经历的一种记录,保存了逝去的声音。口述历史一反过去历史学家为人民写历史的传统,而是根据身临其境者的语言来撰写历史。受访者和访谈者之间的相互作用(interaction)是口述史学的显著特点。访谈者设置问题,受访者能动地回答问题。双方是互动的关系,任何一方的作用都不可忽视。由于受访者和访谈者双方对话的时间与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是相互脱离的,加之还要受到受访者个人经历、社会环境、所处立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失掉部分真实性。这也使得访谈者对受访者叙述真实性的考证成为必要。在访谈者选择研究主题后,口述历史活动大致要经历如下过程:
(一)口述历史访谈
此步骤是口述史学研究的核心,一般包括准备访谈、执行访谈和结束访谈三个阶段,其中较重要的是前两个阶段,其过程如下:
1、准备访谈
在这一过程中,访谈者需要:A) 确定项目的各种具体的目标。如需要从受访者那里获得何种信息,最终产品以何种形式面世等。B) 寻找、确定并联系受访者。C) 对受访者和主题进行背景研究。D) 初步访谈,借以同受访者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E) 设置问题。通过问题为访谈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F) 准备访谈设备,如录音机,摄像机等。
2、执行访谈
执行访谈是口述历史的实现阶段。在此阶段,通过访谈者的提问及倾听受访者主动提供的信息,形成口述历史的录音带或录像带。
(二)资料地整理和编辑(涉及的与版权有关的问题大都集中在前两个过程)
1、转录
转录是指将访谈阶段的成果——录音带或录像带制成口述历史访谈的书面版本(written version)——抄本(transcript)。转录可由访谈者、受访者或者专业转录人员完成。
2、校对
由访谈者或受访者就抄本中拼写错误、缺漏、打印错误等进行修改,并对具体问题进行核对。受访者还可决定对抄本中哪些内容予以保留、删除或对抄本进行修改和补充。所有抄本校对完成后,访谈者应该将正式的抄本附以法律授权书送给作者签署。
3、索引和访谈文档
索引和访谈文档的制作都是为了便于他人检索该资料。
(三)口述历史资料的保存和传播
制作口述历史抄本并不是口述历史学家的最终目的。口述历史是一种来自社会并回到社会的历史,将其成品传播开去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口述历史的公共化,才能最大程度地创造经济效益。其传播方式有在图书馆、档案馆保存、出版口述历史成品或者在广播电台播出口述历史作品。[1]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口述历史访谈与记者访问很相似,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首先,二行为发生的目的不同。口述历史活动的展开是为了记录历史。而记者访谈中的一大部分是为了收集时事新闻的信息,或者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或者以文字或录音录像的形式叙述焦点事件并做出评论。尽管有些记者访问在形式上会类似于口述历史作品,但在访问之初很少有记者将自己访问的目的定位在记录历史上,从而也就不会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的研究和操作方法。
第二,受访者的作用不同。在口述历史中,受访者与访问者是互动的。根据双方在访谈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抄本版权的归属也不同。但是在记者的访问中,受访者处于被动的提供资料的地位,因此访问稿的版权一般不会归受访者所有。
第三,制作过程不同。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口述历史活动有自己一套较完备较科学的研究方法。一个口述历史项目的进行大体要经历访谈、整理编辑及保存传播三个较规范、正式的阶段。而且,访谈者要对访谈中的事实进行考证以保证真实性;而记者访问没有固定的形式,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进行。记者只需要真实再现被采访者的言语即可,并不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考察。
第四,最终成品形式不同。口述历史活动的最终成品可能是书或CD、VCD等形式,而记者访问的最终成果往往是文字报道或稍加剪辑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五,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利用情况不同。口述历史各阶段的作品归属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归访谈者,也可能归受访者,或者归二者共同所有(下文将详细讨论)。而记者访谈作品往往是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归属情况较单一和明确。
第六,对作品的处理不同。除最终产品用于商业目的外,有价值的口述历史各阶段的作品都可能被保存在档案馆,作历史研究或其他研究之用。记者访谈被登载或播出后一般不作特殊保存。
可见,口述历史与记者访谈有相似之处,但更有很多的不同,应将其区分开来。
口述历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新的史学研究方法,其活动各阶段的成果无论是作为科研还是进行商业利用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近年来,对口述历史的商业利用作为一种产业正在兴起。人们对其投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和兴趣,也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其中涉及了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以版权归属方面的问题居多。这些问题若不能妥当解决,将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均匀和由此引发的大量纠纷。本文拟对其中存在的版权归属方面的问题加以澄清,同时借此例讨论版权领域几个较为含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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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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