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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园]性禁忌调侃性反抗与强化的公开映照
——鄂中南一种奇特婚俗的功能思考
  作者:余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09 | 点击数:17659
 

理论分析思考

经过采访和调查,我发现,虽然鄂中南各地的习俗略有差别,但总的内容和形式大体一致。我在整理总结资料后,将其奇特婚俗的特征罗列如下:

1.戏谑对象主要是公公和新娘,也包括公公的所有直系兄弟和妯娌,有的甚至包括宗族里的其他男性成员。

2.活动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下车到进婆家门之间的路由公公婆婆及其兄弟妯娌合作背新娘,二是到婆家门前时进门前或是婚宴上由公公和新娘出场玩游戏,而婆婆和兄弟妯娌都要列席。

3.活动内容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试图营造公公和新娘之间的暧昧关系,通常是通过带点颜色的笑料,而婆婆则表现出吃醋和监管的样子。而其中不允许新郎的参与。

4.活动形式以诙谐搞笑为主。公公婆婆及其兄弟妯娌全部要穿上花花绿绿的戏服,脸上化上丑妆,模仿戏曲中的人物打扮。

5.活动道具都需要与象征隐喻的用途相关,比如农村烧火扒灰用的棍子,醋瓶子,鸣冤的牌匾等。

在以上的访谈过程中,虽然各地的具体形式略有不同,但是,鄂中南婚俗体现了一大特点——戏谑翁媳。这是鄂中南一个特别的风俗,但是在中国的其他地区也有存在。比如,在江苏淮安,闹洞房的对象首先是公公,然后是新郎的兄弟,而且不分老少。在苏北农村,“闹洞房”时可以对其公公以言语和行动加以侮弄。“娶媳妇,闹公公”,在部分地区是婚礼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以认为这是上古原始群婚形式的遗留显示。它究竟起于何时,已不可详考。根据文化人类学、民俗学的研究,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图腾制度下已经存在乱伦禁忌了。在性图腾的体制中,图腾关系即为血亲关系。到了文明社会,这种性关系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视之为乱伦,被认为是很无耻下流的行为。然而它从古至今一直都隐讳地存在,《红楼梦》中就借焦大之口说出“爬灰”一词。在鄂中南,公公之所以要脸上抹灰,或者扛一个扒灰的工具,可以明显地看出是隐喻“扒灰”这一事象。鄂中南这种习俗从戏谑的角度处处透露出对翁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性禁忌的关注。在此拟从人类学的角度对这一习俗的作用与功能进行考察,说明它存在的意义和基础。

一、关于扒灰

从活动中可以看出,这个习俗主要是针对翁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进行调侃。所以,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翁媳关系。翁媳之间作为乱伦的一种,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远古的乱婚和血缘婚时期。从这种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来看,它有个不成文的名称——“扒灰”,似乎人们对此特别有兴趣。对于“扒灰”一词,最熟悉的典故是来自于《红楼梦》。宁国公贾府里老奴才焦大乱嚷乱叫“每日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曹雪芹、高鹗,199071)虽然《红楼梦》属于曹雪芹的杜撰,但是历史上不乏这类事实。我查了一下资料,发现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卫宣公、姬晋等人,诗经《邺风·新台》中就有卫宣公淫儿媳,后来又有著名的唐玄宗等。而人们对此的看法,尤其在民间,都带有很强的谴责和批评的意味。

二、关于乱伦

乱伦主要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辈、子女与子女等等。翁媳在本质上不是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家庭中相当于父女,所以从道德层面上看,仍属于乱伦。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乱伦不仅是被禁止的,而且还被当作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在中国,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乱伦禁忌的研究,在国外还是很多的。对其起源和原因的解释各不相同。包括从心理学、遗传学、优生学、社会学等各种角度的考虑。但是大家都一致认为它与外婚制的关系密切。目前为止,没有一种解释是受到普遍认可和令人满意的。其实我们也不必一定要找到一个普遍原则,关键是如何理解特定习俗的内在涵义。

对于翁媳的乱伦,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种破坏家庭和社会秩序与和谐的行为,必然受到严厉的谴责和制裁。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乱伦是社会分裂的力量,会“解散家庭组织,且因之会破坏其他种种特殊关系所赖以形成的亲属的基本联系”,“一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会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马林诺夫斯基,200234)也就是说,种种道德、习俗、法律上的约束和规则,都是为了禁止这些行为的公开发生,是为了维持亲属关系和社会结构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乱伦在道德层面上也将受到沉重的压力。例中的翁媳受到调侃、戏谑,他们感到难堪、不好意思,周围的人对他们嘲弄,都显示出这种关系的羞耻性以及人们对此的鄙视。这都体现了一种道德和舆论的压力。马林诺夫斯基对它的解释可以说明这一点:“性欲的冲动,以普遍论,是极富于颠倒迷惑的性质,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它不能进入一已定的情绪,而不加以翻覆的。于是性的兴趣与家庭关系——不论是亲子之间或同胞之间——总是不相容的……若是两性的热情允许侵入家庭范围之中,非但会引起嫉妒及竞争而解散家庭组织,且因之会破坏其他种种特殊关系所赖以形成的亲属的基本联系”。(马林诺夫斯基,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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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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