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民俗学是不是、应不应该能够成为一种主体间的“对话”活动。我想,当吕微说民俗学应该为主体间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空间的时候,他的表述里面存在某种含混的地方,即混淆了学术伦理和学科形态(可能性)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当把“对话说”与主体、主体间性、现代性、基本价值等等宏大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说的是学术伦理的问题,在学术伦理的意义上,所有人文和社会科学都应该摆脱精英姿态而采取平等对话的立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不仅民俗学而已,也正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对话无干于民俗学学科的独特性,或者说无干于民俗学作为一门科学如何可能的问题。但吕微偏偏又把主体对话的说法于民俗学学科如何可能的问题牵扯在一起,但后一个问题不是学术伦理问题,而是学科形态的问题,即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上的问题,操作层面上问题,我对吕微的对话说的置疑主要针对的是这一方面,爱东亦然,在这一方面,我基本同意爱东的观点,简单地说,我所困惑的是,一门学科如何会是以一种对话的形式的存在?它的研究如何能够以一种对话的形式进行?在具体的操作中,研究者和被研究的民众如何可能达成一种平等的对话和无遮的沟通?即使这种对话和沟通果真达成了,如此这般的对话,就能算是民俗学的学问了吗?这一来,民俗学岂不成了对话录了。
关键是,在实践的层面上,吕微理想中的这种对话,第一,根本就不可能;第二,根本就不必要。
说它根本不可能,是因为在法律和人权的意义上,对话的双方当然是平等的,比如说对话的一方(学者)没有权利胁迫或者利诱另一方(民)非与他对话不可,但是,学术意义上的对话一旦展开,在对话过程中,对话的双方就不再是平等的,不再是两个有着同等话语权力的主体之间的自由对话,其中的一方掌握了对话的主动权,而另一方则处于被动的应答者的地位,双方的关系不再是主体间性的关系,而变成了主体(学者)与客体(民)的关系,认知者和被认知者之间的关系,甚至类似于审问者和受审者之间的关系。
说它根本不必要,是因为学者和民众对话的目的似乎不在于对话双方的沟通,不是为了达成相互理解和共在,而是有着更高的超越对话的目的,即对话的一方(学者)旨在通过这种对话获得对另一方(民)背后的那种超越性的传统(民间制度、民间风俗、民间叙事等等)的把握,这种东西可能完全超出民众的理解力,对于这种东西的理解,对话双方(学者和“民”)可能完全南辕北辙,也就是说,双方根本没有达成沟通。
就算所有的田野研究都以对话的形式展开,但并不意味着民俗学就会因此成为一种学者和民众对话的场域(民俗学永远只能是民俗学者对话的场域,)因为田野研究尽管是民俗学的一种重要的研究途径,但绝非唯一的途径,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途径,包括民俗学在内的人文科学的最重要研究途径仍是研究者非常个人化、手工化的知解力(收集、认知和理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田野研究既非研究的起点也非研究的终点:说它不是研究的起点,是因为每一个研究者在进入田野之前,就已经带有他的学术前见,他的研究不是从跟“民”的对话开始的,而是从他的前见开始的;说它不是研究的终点,是因为如上所述,这些对话仅仅是学者重建民间传统的材料。正是在此意义上,我才认为,主体性和主体对话的角度,或许是一个在一般意义上思考社会科学学术伦理的恰当的角度,但却不是一个理解民俗学独特学科品格的适宜角度。
我发现,我也有把田野当成理论的试验场的危险。施爱东可能正在屏幕前面偷着乐。赶快打住。
第三,关于“语境研究”和“形态学研究”。吕微和爱东都崇尚形态学研究,而“鄙视”语境的研究,他们认为只有形态学的研究才具有普遍意义,才具有科学的价值,但我觉得吕微和爱东在这一点上,实际上是同归而殊途、同床而异梦,两个人的出发点不同,吕微崇尚形态学研究,是有其学术伦理的出发点的,即把个体的先验的、绝对的存在作为出发点,把个体的普遍性沟通作为学术研究的归宿,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除了回溯到主体之间存在的先天之领域是无法达成的。局限于经验性的语境,人与人之间只能达成临时性的共识,而像个体自由这样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人类基本价值原则并不是可以通过对语境化的经验进行抽象所能够获得的。”
爱东的立义则没有这样高,爱东仅仅是把形态学研究作为一种最便宜的、最能够获取有效性知识、最能够在学术共同体中实现有效沟通和讨论的研究途径加以强调。在这一方面,我赞同爱东的做法。我认为,吕微所追求的人与人之间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沟通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因为支持这种沟通理想的所谓“人类基本价值原则”可能根本就是一个现代性的虚构,人与人之间也许只能达成局部的、临时性的沟通,就像我们在民俗学圈子中达成的沟通,而且,人类也许应该满足于这种局部的、临时性的沟通,在这种局部沟通的基础上把沟通的圈子逐渐拓展扩张,把沟通的时间逐渐延长,比如逐渐把我们的学术讨论扩大到民俗学圈子之外,实现民俗学与主流人文学术的对话。
沟通之所以只能是局部性的、临时性的,正是因为所有所谓普遍性的形态学结构,都是相对于一定的共同体范围而言的,都是对于一个共同体而言的普遍有效性、可公度性,爱东可以把他从研究传统小说中得到的英雄杀嫂叙事模式应用于金庸的小说,但他可能无法把他应用于《红楼梦》(那里是爬灰的爬灰,偷小叔子的偷小叔子),因此,爱东归纳出来的叙事模式仅仅具有局部的有限的普遍性,即相对于一定的语境的普遍性,说到这里,也就摆明了,形态学研究是离不开语境研究的,任何普遍性的形态结构都是相对于特定的有限语境的普遍性,普遍性同时也就是有限性。而且,语境性研究之所以不可或缺,一个更重要的是,形态或者结构本身是抽象的,因此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有意义,这就像语法和词典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具体的对话语境才有意义,意义只存在于语境中,语境即“意境”,而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意义的阐释,因此,形态学研究只是实现释义学研究目的的手段,就像物理公式只是解决具体工程问题的手段、代数学只是算术的手段一样。当然,就具体的学者个人比如施爱东而言,则完全可以把手段当成自己的目的,并被其他关注释义学研究的学者用为手段,这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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