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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对民俗的定义、民俗学研究对象、田野作业和民俗学研究取向这几个民俗学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思考的结果。笔者认为,民俗是特定人群在实践意识支配下所体现出的活动样式和行为方式;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并非单纯的民俗,而是民俗内部以及它与其他生活领域存在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的呈现有赖于研究者智识层面上的思辨,而对现象层面的民俗理解是必要的、并且可以通过物质资料与田野作业得以实现,后者对这种理解尤为重要。所谓的民俗事象研究和民俗整体研究之间并不矛盾,研究者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把它们融会贯通的问题。这是今后民俗学研究的一项重大历史课题。
[关键词] 民俗学;民俗研究对象;田野作业;研究取向
[中图分类号] K8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2(2004)04-0080-07
学术界对民俗学基本理论的缺乏与孱弱产生不满已经有些时日了。但是,直至今日,民俗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轻视”的尴尬境地。仅就中国民俗学而言,它还令人倍感失望与无奈,或许还有那么一点暴露出其本身诸多致命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学理认识的模糊、学术集体的畸形和言说空间的封闭。① 本文仅就第一种表现所涉及到的部分问题即民俗的定义、民俗学的研究对象、田野作业和民俗学的研究取向作简单的论述,以求教于大方。
一
给民俗以确切的定义对于民俗学研究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民俗学史中关于民俗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俗的定义之多,之异,犹如一个流传甚广的民间故事”。②这多少和汤姆斯(William John Thoms)有关,因为正是他首次提出了Folklore这个定义。从字面上来看,Folklore指的是“民众的知识”(the learning of the people),其语义上的伸缩性是很强的。如此一来,它在何种意义上能够统摄汤姆斯所列举的民俗条目就成了问题,争论也在所难免。虽然很少有人对“民”和“俗”单独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很多的民俗定义都暗含了“民”和“俗”各自的意指。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高丙中通过对中西民俗学史上的民俗定义进行拆解来解读学者们对民俗的界说,从而发现“民”和“俗”的意指在民俗学的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被扩大了。①
对于民俗之民,19世纪的西方民俗学者总是把它“当作一个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词目来给予定义”,②将其界定为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而言的野蛮人、愚民、乡民或农民。邓迪斯(Alan Dundes)对这种二元对立的民观提出批判,认为“民”不是一个相关变量而是一个独立变量:“‘民’这个术语可以指任何民众群体,只要他们至少拥有无论一个什么共同因素。起连结作用的因素是什么,这并不重要(它可以是一种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宗教),而重要的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形成的一个群体要有属于它自己的一些传统。”③虽然邓迪斯的民俗定义把“民”扩大到整个人类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不再对民俗具有规定意义。因为从主体属性的角度来看,他认为民俗之民必须是群体性的。当然,“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本来就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不过,邓迪斯的民俗定义所具有的批判意义并不在于此,他的意思是民俗并非为某个特殊的群体所独有,所有的民群都有民俗。也就是说,尽管人各有所属,但群体属性本身并不影响这个群体是否拥有民俗,因此这种扩大是有条件的。中国民俗学者对“民”的定义同样经历了不断扩大的过程,钟敬文提出的“全民说”即认为“一个国家里的大部分风俗,是全民族的(全民共有的)。”④这与邓迪斯的观点大致相近。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第一,邓迪斯的“民群”对应于“人类”的概念,是一个哲学范畴;而钟敬文的“全民”却对应于“民族”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第二,邓迪斯强调所有的民群都有民俗,言外之意是不同民群的民俗是各不相同的。同时,由于不同的群体也许是相互交叉重叠的,所以,“一个参加了童子军夏令营的信天主教的美籍非洲人,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懂得天主教民俗、美籍非洲人的民俗以及童子军民俗。”⑤而钟敬文则强调不同的群体可以拥有相同的民俗,“同样的过年,喜儿杨白劳和黄家地主就很不一样。但是他们都要在同一天过年,这也是事实。所以重要的民俗,在一个民族里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它不仅限于哪一个阶级。”⑥在邓迪斯那里,“民”的扩大是以“所有的民群都有民俗”的论断为基础的,“民”的无限性在于“民”和“俗”是共生相伴的。而在钟敬文那里,“民”的扩大在于认为不同的群体对“俗”的共享,“民”和“俗”似乎是相互独立的。把民俗之民扩大为所有民群或全民意味着承认“民”在逻辑上对民俗不再具有规定意义,任何人都是作为民俗主体而存在的。这必然要求对民俗之俗有一个确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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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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