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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泳超]我对于民俗学的学科理解
  作者:陈泳超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16 | 点击数:12445
 

  为此,我自己给民俗下的定义是:“某一民众集团共同传承的生活惯习。”这里被称为“传承”的时间长度,是没有一致的标准的,主要取决于该集团成员的心理认同以及职业民俗学家有理由的界定;这里用“惯习”不用“习惯”,主要意图是区别于个人性的习惯,而且这惯习“也不是生造的词语(“惯习”与“习惯”的语言感觉有点像“绍介”之于“介绍”)。之所以不取“模式”、“方式”等,是觉得这些词总是太大了,而风俗、惯习还有难以言说的微妙质素。如果觉得这样有循环定义的嫌疑,那么我情愿把“惯习”改成“方式”。当然,我的这种定义也没什么特别高明的,许多先进都有过类似的说法,比如刘魁立先生大约20年前就说过:“民俗学是研究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文化的传承现象,探求这些传承现象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的一门科学。”我只是把它作了一些转换和简化处理。

  不过,这样的定义还显得笼统,必须有更多的补充说明。我所能想到的也就是大家都在采用的方法,即在对待中动态把握民俗的一些特质。比如,“官方——非官方”,民俗显然倾向于非官方,尽管皇帝也过春节;“正式——非正式”,民俗则倾向于非正式,尽管在许多民族包括汉族,祭祀活动常常是很正式的;“上层——下层”,民俗倾向于下层,尽管上层社会也有握手、拥抱、贴面的不同礼仪;“书面——口头”,民俗倾向于口头,尽管唱本俗曲也通过书面流传;“个人——集体”,民俗倾向于集体,尽管说唱文学中杰出艺人层出不穷;“当代——传统”,民俗倾向于传统,尽管当代依然可能形成新的传统,但要接受时间的检验……这样的对待还可以列举很多。高丙中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中是不满意这样列举式的对待说明的。他借助萨姆纳(Sumner)等人的观点,认为存在着一个一体化的“生活世界”,它是与“专家世界”相对立的,这样可以强调民俗事项之间的一体化基础,从为民俗学的独立性质增加理论厚度。可是在我看来,这个世界恐怕并不能明确无误地被“专家世界”和“生活世界”一分为二,就像不能明确无误地被上述任何一列对待关系一分为二一样。民俗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心理的认同感。它很难被任何一种现有的概念、术语所涵盖,只能从各种对待关系上约略地靠近它、触摸它、说明它。

  接下来的问题是,民俗学与现行邻近学科的关系如何处理。《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坚持将整个生活世界作为民俗学的领域,这样的确开拓了民俗学的疆域,但是太大了也就有可能失去自己,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有什么区别呢?我的看法是:假设社会学、人类学是以全体社会文化现象作为关注对象的话(其实也是说说而已,哪个学科能做到这样?),那么民俗学只关注“传承的惯习”。从这层意义上说,要是套今天的学科体制,那么民俗学作为人类学或社会学的一个子学科也不无道理。同样,从方法上说,它们也有相通之处,比如田野作业,大家都需要,不存在什么是民俗学的田野方法、什么是人类学的田野方法。上坡路下坡路是同一条路,只是关注的方面有差异罢了。至于田野作业的学术质量,那是操作者的个人态度和水平的问题,不能因为目前民俗学界有低水平的田野作业就否定田野作业本身,就像不能因为有人老用错典籍或者老引证独家秘笈就认为要告别文献一样。我的这个意思,与施爱东在《告别田野》里表达的观点有所不同。所以,对高丙中所说的民俗学要有人类学倾向云云,我的理解是,它是一种矫正式的吁请,并不是说历史性研究就不是民俗学研究,更不会是说要用人类学代替民俗学(尽管两者如何区分还可讨论)。其实《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就承认事项研究与事件研究是共生互补的,但是更提倡后者。照我看,施爱东和高丙中好象正可以分别代表“历史——当下”“事项——过程”“文本——表演”两种学术取向,而且对民俗学现状的判断正好相反,于是提出了看似两极的补救倡议。这里面是否有“我执”的因素呢?至少我相信这两位学者本质上不会认为两者是你死我活、互相排斥的关系。

  不过,虽说民俗学与社会学、人类学是相关学科甚至可以是从属关系,但是假如的确存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这样的区别的话,我觉得民俗学是同时脚踏这两条船的,每个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去选择研究取向。假如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分个轻重,我个人宁愿认为它是人文学科。按照现在的民俗学分类,似乎主要是物质民俗、社会民俗和精神民俗(含语言文学)三大块。我以为精神民俗才是民俗学的核心,物质民俗和社会民俗本身无关紧要,只有从中闪现的民众的精神世界,才是民俗学的关注焦点。比如手工业的生产工具、生产方式之类,自有工艺史家去研究,不必民俗学家费心,即便是有心插足,也没有优势可言。但是,假如某一种生产方式具有特殊的民间精神印记,则正是民俗学家的用武之地。比如关于铸剑、铸钟的人牲现象及其传说,最是动人心魄。有此眼光,则整个铸剑工艺流程包括其人员构成和行业组织,就从土偶木梗变得生气流荡了。当初英国人类学者将民俗学限制在精神文化层面上,比如1914年出版的《民俗学手册》说:“引起民俗学家注意的,不是耕犁的形状,而是耕田者推犁入土时所举行的仪式;不是鱼网和鱼叉的构造,而是渔夫入海时所遵守的禁忌……”我觉得并非没有道理,这就是在坚持人文科学的立场。当然,有了这种眼光,耕犁和鱼叉本身也变得富有意义了。这是我想补充的。所以,假如社会学、人类学必须被划归社会科学的话,我觉得民俗学就不必全部尾随过去,就像当初民俗学被“含”在民间文学学科里时,我们也不必抹杀它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面相一样。当然这样一来,民俗学就有被一分为二的危险,这是体制人为造成的困境,本身不构成有意义的话题。我只是想说,无论民俗学最后归属何方,职业民俗学家自己别忘了另一半同样不可忽视,更不要有入主出奴的心态,才是要紧。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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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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