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西方文学批评家在使用“史诗”这一术语时,是指一部大体符合下列“尺度”的诗作:以崇高风格描写伟大、严肃题材的叙事长诗;主人公是英雄或半神式的人物,他的行为决定一个部落、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命运;史诗故事多具有神奇幻想的色彩,也有一些直接取材或描述真实历史事件的。学术界近年逐步在史诗分类方面形成了共识,认为史诗可以分为:1)民间口传史诗;2)文人书面史诗;以及3)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以传统为导向”的、或“准书面”的史诗。流传至今的口传的或有口头来源的比较著名的外国史诗有:古巴比伦的《吉尔迦美什》、古印度的《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盎格鲁—撒克逊的《贝奥武甫》、古日耳曼的《尼贝龙根之歌》、古法兰西的《罗兰之歌》、冰岛的《埃达》和西非洲的《松加拉史诗》等。在文人书面史诗中,大家公认的有古罗马诗人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意大利诗人塔索的《被解放的耶路撒冷》和但丁的《神曲》,英国弥尔顿的《失乐园》等诗作。芬兰的《卡勒瓦拉》则是典型的“准书面”史诗。
虽然今天所见最早的史诗文本,是两河流域的《吉尔伽美什》,但荷马史诗公认是西方文学的滥觞,影响最为巨大,研究成果也最多。归在荷马名下的史诗《伊里亚特》和《奥德赛》,大约形成于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1]。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荷马史诗在希腊获得了广泛传播,在每年一度的“泛雅典娜节”(Panathenaea)上行吟诗人们争相竞赛演唱荷马史诗[2]。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荷马史诗文本,有比较复杂的形成过程。有人统计,在当时至少有上百种不同的抄本流行,[3] 可见其流布盛况。在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们的著述中,多有对荷马史诗的述评,在古希腊雕塑、绘画等艺术形式中,也有很多直接反映荷马史诗人物和情节的作品。在西方的史诗演述传统中,再没有谁能够有荷马这样的名气,赢得他那样的赞美了。不过,一路数来,欧洲文化传统中,史诗佳构颇多。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贝奥武甫》、日耳曼人的《尼伯龙根之歌》、法兰西人的《罗兰之歌》,西班牙的《熙德之歌》等等,皆可称千古绝唱。印欧语言文化的紧密联系,也直接间接引发了西方学者对印度史诗——特别是《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的研究兴趣。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之后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扩张,东方成为他们的关注焦点之一。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的文明,也进入他们的视野。 阿拉伯人、阿尔泰语系诸民族的史诗传统,东亚和东南亚农业文明中的史诗演述等,都成了他们争相描述的对象。国际性的史诗学术视域,跨越了西方韵文传统的格局,生发出了新的规范、新的尺度和新的气象。
西方的史诗学术史,历史悠久,著述极多。著者的个人兴趣和眼界,自然会影响到对代表性人物和学说的臧否。这里所能做的,只是勾勒一个极为粗疏的轮廓,交代几个大的关捩点。希望这样的描述,有助益于只是想从面上对史诗有所了解的读者。
二
在世界上的许多文化中,都发现了史诗演述传统,相应的史诗研究也蔚为大观。从古希腊文论家们开始的史诗研究[4],迄今已经积累起了卷帙浩繁的著述。不过,纵使不同民族史诗的语言、形态、特征等各异,但历史上的史诗研究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一个是对史诗的性质和特征进行归纳总结,一个是就具体史诗作品进行一般社会历史的、主要是“语文学”[5]的考释。语文学的史诗研究,作为在漫长的史诗学术史上占据支配地位的方法,在围绕荷马展开的研究上体现得最为充分。因而,这里若是以“荷马问题”[6]的解答作为线索,颇能够看出史诗学术发展的大体脉络和走向。
文学史上对史诗性质的探讨,始于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曾论述过荷马史诗。但是较为系统论述史诗特性的,首推亚里士多德。他在《诗学》中比较完整地阐述了对当时最为流行的两大艺术门类——悲剧和史诗——的存在意义和各自特性的理解。从公元1世纪到4世纪的其他几位批评家,转而对文人的“拟史诗”作品推崇备至。不过,他们的论述大多缺少新见。公元4世纪的批评家如塞尔维乌斯·奥诺拉托斯和马克罗比乌斯都对维吉尔及其后的个别文人史诗给予很高的评价。
中世纪的文评家们在史诗学术上没有太多精辟的见解,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倒退。从伊西多尔在《词源学》(6世纪)和苏伊达斯(10世纪)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在文类(genre)的分类概念上没有形成十分清晰的观点,不是把史诗与历史混为一谈,就是把史诗作为一种集戏剧和叙事为一体的混合类型(如狄奥梅德斯、伊西多尔和比德)。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虽然有维达的《诗艺》(1527),但理论建设仍然贫乏。直到亚里士多德《诗学》重新被发现,人们才开始对史诗进行理论上的讨论。特里西诺(1528~1563)的《诗学》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引用了一些重要段落作为标准,开始对到当时为止的意大利文学成就加以阐述。随后,安东尼奥·明图尔诺《诗的艺术》〈1564〉,卡斯特尔韦特罗《亚里士多德〈诗学〉诠释》(1576),塔索《论英雄史诗》(1594)等都对史诗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这些论述中,虽不乏某些真知灼见的光芒,但总体而言,论题相对狭窄,对于深刻地认识和阐释史诗,贡献不大。
在17和18世纪的法国,可以提到的成果有芒布隆的《论史诗》(1652)、拉潘的《诗学感想集》(1674)、布瓦洛的《诗论》(1674),以及勒·博叙的《论史诗》(1675)等。这些论述受到当时理想主义思潮的影响,旨在为史诗制定规范,并强调道德原则和宗教理想。对后世有一些影响的,当推伏尔泰的《论史诗》(1733)。
在英国王政复辟时期及以后,可以提及霍布斯的《〈荷马史诗译本〉序》(1675)、德莱顿的《英雄诗辩》(1677),以及马尔格雷夫的《诗歌论》(1682)等。再往后,还可以提到海利《论史诗》(1782)和凯姆斯《批评的成分》(1762)。不过,今天已经很少有人引述这些著述了。布莱克威尔其人和他的《荷马生平及著作探究》(1736)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被不时提及。
德国在18和19世纪这一时期关于史诗理论的探讨,以歌德、席勒、谢林和黑格尔等人的成就和影响最为突出。歌德和席勒合作撰写了《论史诗和戏剧诗》(1797)。谢林以其《艺术哲学》发生影响(1802),黑格尔则在《美学》等著述中,对史诗有比较深入的阐释。在20世纪中国史诗理论不多的思考中,往往能看到对黑格尔的引述。有些研究,更是建立在他所奠定的理论基石上。只是黑格尔关于中国没有史诗的论断,颇让一些中国学者耿耿于怀。[7]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朝戈金博客 2008-11-04 19: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