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必须基于逻辑,这是常识。尤其在学术研究中,尊重逻辑已经近乎于一种工作准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依靠逻辑的运作一定会遇到极大的阻力。齐涛、叶涛组织的大型《中国民俗通志》,首先必须面对的,就是分类问题。
民俗是普通民众的直接生活方式。生活何其丰富多彩,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每一个区域社会的民俗生活方式都是自成一体的功能系统。每一系统的内部,功能之间是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但在区域与区域之间,也即系统与系统之间,并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功能关系,也就是说,各系统的“民俗单位”(一般表述为“民俗事象”)符合索绪尔符号学的“任意性原则”。
若以系统的逻辑来对“任意性”的民俗事象进行分类,理论上说,只有在某一个特定的、独立的、完全同质的民俗生活圈内才是可能的,但在现实中,我们根本无法为变动不居的文化形态划定一个完全同质的民俗圈,更不用说当我们把搜罗的范围划定在“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多民族空间之内。
逻辑分类要求同一层次的划分必须依照同一标准。比如,我们可以依存在方式把民俗划分为“物质民俗”和“精神民俗”,这也是一般民俗学教材的划分方式。但是,很快我们就发现,许多现实的民俗事象无法明确地归入到这些类别之中。为什么?比如一个庙宇建筑,它当然是物质的,但是,它的所有结构与功能,折射的全是精神世界的要求。我们应该把它归入到物质民俗呢?还是精神民俗?于是我们只能更换分类标准,重新划分,但无论我们换成哪一种分类标准,我们都没有办法像庖丁解牛一样把一个整体的民俗事象拆成零碎的构件分门别类地塞进不同的框架中。
逻辑分类要求所有的类别互不相容、互相排斥。这就更麻烦了。同质民俗生活圈内的民俗事象之间固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功能系统,但并不是说,每一种单一的民俗事象,都只承担着单一的功能,只能归入到一个类别之中。餐桌上的一条鱼,可能既是节庆饮食,也是地方特产、社会仪礼、祭祀用品,当你把它归入到饮食民俗类别的时候,你如何能排斥它作为礼仪和信仰的功能呢?生物学上的狗只是狗本身,民俗学中的狗则可能指涉了一系列的功能叙事,或者信仰、禁忌甚至民间艺术。
如果说,从功能系统本身出发的、内在的逻辑分类难以发挥它的权威效用,那么,《通志》将依据什么来对纷纭复杂的民俗事象进行分类呢?只能从“分类的意义”这一外在的要求着手。
民俗事象的分类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分类是帮助普通读者认识民俗文化的一种描述方式;2,分类必须为研究者提供比较研究的方便。以上两种现实意义,最终都必须经由“检索”而起作用。也就是说,《通志》的分类系统必须为读者的阅读提供检索的方便。
那么,检索的入口又在哪里呢?
在“经验”。
既然民俗志的写作没有一个统一的逻辑分类标准,读者就只能凭借其经验知识来作为信息检索的入口。从方便读者的实用写作的角度来说,读者的检索入口自然也就成为了编者的分类基础。由此看来,分类也可以基于编者和读者之间的共同知识,也即对于民俗文化的经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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