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压通书:在“见面”、“相家”后不久,开始下通书[15]。所谓下通书,并不仅仅是通书,一般有三样东西。第一是村民口里的“通书子”,俗称“红纸绿帖”,即十六开的红绿纸各两张。第二是一些必不可少的信物,分别用红纸包上一小撮米和面,一小撮麦麸,一对干鱼,一包艾叶,一对葱,一小撮盐,梳子和篦子[16]。这两点是下通书必不可少的,至今仍然严格遵守。第三就是压通书子,即送给女方的礼物,不同年代压通书子的品种以至价值各不相同。“下通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下过通书以后,女子“活是人家的人,死是人家的鬼”。
下/压启:下启俗称“下大启”,表示正式确立两家婚姻关系。下启通常在办喜事之前的半年,因为要给女方留出准备嫁妆的时间。下启具体日期的商定、参加的人员以及程序同下通书基本相同。下启也少不了下通书时的东西,除了第一和第二种以外,礼物也就是压启的东西要厚重一些。1990年代中期以后单独下启的很少,大多和下通书合在一起。
以上是男方给女方的礼物。女方也会给女儿赔送嫁妆。嫁妆在不同时期的数量、档次、样式甚至加工方式都不一样。嫁妆是父母送给女儿的,但是不能涵盖父母送给女儿的全部礼品。例如说嫁妆有小三件:卧橱、柜、一对椅子。但是实际上除了嫁妆还有其他一些财物,比如柜子里装的东西和棉被以及父母和亲戚给的压柜钱和压腰钱等等。能够把所有这些财物涵盖起来的词汇是“赔送”,它包括女方赠给女儿的全部财物。
“赔送”不仅仅在红山峪,在周围县市都是存在的,包括笔者的家乡,用的也是“赔送”,可以说“赔送了多少东西”,也可以说“给闺女哪些赔送”。但是同时“嫁妆”一词也一样使用,只不过其意义略微有些差别。尽管嫁妆不能涵盖女方赠与的全部财物,但是嫁妆的份量是占了赔送的绝大多数。换言之,嫁妆基本上可以决定和衡量赔送的价值和数额。因此,笔者可以在这里用“嫁妆”一词来指代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走的所有财物。
三、嫁妆与聘礼实践的变迁与阐释
表格 1:红山峪村嫁妆与聘礼平均值统计表[17]
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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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之前(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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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79(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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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89(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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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至今(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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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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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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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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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42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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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9.1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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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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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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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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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71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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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17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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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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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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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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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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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92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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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50年代之前
从表格2来看,1950年代之前人们给女儿的嫁妆大于男方所偿付的聘礼,差额为18.6元。
2004年1月5日,段修起:每来[18],很少给压通书子、压启的,定亲就是下通书子。以下通书子为准,红纸绿帖就算数,女的她爹一接红纸绿帖,亲戚关系就定了。除非男的写休书了,要不女的就是男的人,永远不能更改。但是不管男的那边给不给女的压通书子,给多少,女方必须得给闺女嫁妆。因为女的想找好头,当然到现在还是这样,谁家不想让闺女跟个好人家?当爹的,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得有地。解放前,周大发的爹周志伦有30亩地。横岭的知道他有地,就想把闺女说给他,想要点东西压通书子,周志伦说什么都不给,说有地压着。结果人家还是把闺女说给他了。
男子一般无需给女方压通书子压启,仅仅红纸绿帖就可以确立两个集团间的联姻关系。而女性由于社会地位低下,以及在农业生产中付出的劳动较少,决定了她在接受妻子集团的地位必须由嫁妆来保证。同时,给予妻子集团给女儿赔送是父母为了让女儿找一个“好头”,也就是把女儿嫁给一个如意的女婿,至今仍然如此。在一定意义上,嫁妆成了一种父母为了给女儿找一个“好头”而借以在竞争中获胜的资源,同时嫁妆也与女子的社会地位和劳动价值相关。
(二)1950至1980年代
1950~80年代,下通书不再仅仅停留在字面意义上,在男方和女方定下婚约的同时,聘礼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嫁妆的价值。
2004年1月19日,田厚庵:六七十年代开始,男的找媳妇忒难了。挣工分时,男的10分,女的8分,但是光棍汉多,所以女的高了。定亲得给人家小孩压通书子,压启,都这样说:“钱是给小孩买东西的”。这样能巩固巩固亲戚关系。
到了1950年代末期以至1960年代,红山峪经济状况有一个下滑的趋势。按照传统的习惯和心理,女子总是喜欢嫁到条件相对优越的“山外”,这导致了当地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村民为了给家中的男子找到媳妇,就出现了普遍使用压通书子和压启的情形。红纸绿帖的作用虽然仍然存在,但是需要压通书子和压启来帮助巩固本来仅仅红纸绿帖就可以确定的姻亲关系。1960年代末期至1970年代中期,“谁家没有闺女,别想说上儿媳妇,”于是出现了比较多的换亲、转亲现象。在这种情形下,聘礼习俗成为一种调节婚姻市场的有效机制。
社会政治的原因当然也是绝对不能忽略的。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婚姻法》。由于中国刚刚从旧社会脱离出来,过去的社会观念还是根深蒂固,因此国家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普及《婚姻法》的活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使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第一部《婚姻法》为妇女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开辟了道路,更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了大批生力军,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革。1960~70年代,政府号召女性参加经济生产,同时男性也以农业生产为主,相比较而言,女性在家庭生产中的劳动量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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