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比如篮子、服装……是否有学者将这些“实物”纳入到了自己的研究中?
巴莫: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是有倾向性的,也就是说,重视与文学传统或口头传统相关的那些个“实物”……
朝:我们所里的学者也有人兼做物质民俗的研究,比如民居、民具、服饰等。但是,我们的工作重心是文学传统与口头艺术,但凡与口头传统相关的有形物品也有所关注,但还不够深入细致。相较而言,我们比较重视在民族地区搜集各种口头传承的文本,比如木刻本、抄本等等,我们的资料库建设中除了音、视频资料外,还有许多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民族文学文本资料,与史诗演唱传统有关的文本资料也较为丰富,这是因为史诗研究一直是我们所的学科建设重点---。你在这里提出的问题,对我们也有所启发,今后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关联研究,比如我们的档案库中就有与格萨尔史诗演唱有关的唐卡绘画,待会儿我会给你看一本这方面的画册。
琼斯:美国乃至欧洲的民俗学研究,很早就对口头传统与口头文学,特别是故事讲述、叙事歌、歌谣予以重视。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俗学开始向民俗的其他形式和不同的口头文类移转,诸如谚语、谜语等小文类(minor genre),并考察这些小文类与__ __ __、游戏、叙事、歌谣的内在关联;大概也是在同一时期,学者们也开始研究饮食习俗、社会组织、象征主义及象征方式等,尤其是对各种各样的民俗实物及其制作过程有了更多的关注──这里有很大的学术空间──。于是,仪式、宗教活动和社会实践等问题也进入了学科的视野---。你有什么特别的问题吗?
朝:是的。比如就美国民俗学研究而言,如何看待民俗(folklore)、社会习俗(folkways)、民众生活(folklife)这些概念,请你在定义的层面上谈谈学科的术语问题,好吗?
琼斯:那好,我就从我自己的界定说起,再谈谈其他学者的一些基本观点。1995年我和罗伯特·乔治斯(Robert A. Georges)共同完成的《民俗学导论》(Folkloristics: An Introduction)一书出版,开卷就对“民俗”进行了范畴的界定。我想,我们至少是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定义的:其一,“民俗”是指我们在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中习惯上学习、教授和使用或展示的表达形式、过程与行为;其二,我们对以上内容是否具有传统属性要作出两种判断,一是这些内容是否是基于已知的程序或模式;二是,这些内容是否能够证实人类的知识、思想、信仰和感情在时间和空间的两种维度上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
朝:琼斯教授,我注意到,你在这里使用的主语是“我们”,显然,在“民俗”的定义中,你和乔治斯教授并没有将“民俗”及其传承的主体完全“他者化”,而是将民俗研究者也纳入到了“民”的定义框架中,因为每一个人都是成长并生活在“民俗”中的。这一视角值得我们深思,因为中国的民俗学者也在为到底“谁是民”的问题而“打架”[笑],其实你我都是“民”的一份子,主体性问题也应纳入到我们的学术研究中。
琼斯:[笑]我认为以上定义与其他许多学者和相关论述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因为许多人始终在“民”(folk)的概念上纠缠不清,他们试图界定的是民俗之“民”,或在“民”(folk)与“俗”(lore)的关系与属性上止步不前。乔治斯和我没有按照这种字面的逻辑或推导方式去思考问题和处理我们的研究对象。我们是从传统行为(traditional behaviors)这一视野去关注民俗的,称之为“作为行为的民俗”(folklore as behavior),因为民俗生成于人们亲历的行动之中,其知悉、不断强化和以惯例为支配的传承并非发生在学校的教室里,也不是通过印刷或其他媒介来获得的,比如我们讲的故事和玩的游戏,更多地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口传身授──我们的定义没有卷入“民”(folk)的争论──。回到美国民俗学研究领域来说这一定义,理查德·多尔逊(Richard Dorson) [2]在他关于密西根上半岛的民间传统一书中(Dorson 1952),对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 1897-1958)发表于1947年的《乡土社会》一文提出驳议──我记得是在第6页上──。雷德菲尔德认为理想的乡土社会是可以被界定的,当然是在他的想象中,即将地方化的特性集合起来与在现代城市中所发现的特性相对立;乡土社会是孤立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识,共享着相同的信仰,在经济上相互依赖,有着强固的群体团结。简言之,在他看来民(folk)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的,是具有同质性的(homogenous),人们的行为是自发性的(spontaneous),不是反观的(reflective);人们的关系是以亲族为基础的──还有其他一些特征──。这种理念在后来的五十多年里一直都对“民”(folk)的界定产生着影响。但是,多尔逊在密西根上半岛等地的田野调查却表明民俗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他相继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有早期美国民间英雄、黑人传统、美洲非裔文化、行业民俗(如伐木工人、牛仔、矿工、铁路工人、炼钢工人等)。因此,他认为,作为一位历史学家和民俗学者,应该历史地看待美国的民俗;而纵观美国的历史和现实,雷德菲尔德所用的乡土/城市二元对立模式就不适用于分析美国文化。针对普泛化的“民间”(the folk)概念,多尔逊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明确讨论“a folk”,也就是说从“the folk”到“a folk”表明他意识到美国是由许许多多的folks组成的,这些folks是以语言、族籍、地区、居住及其它的相关因素为基础的。
巴莫:我们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民俗学卷》的词条写作过程中查阅过多尔逊教授的相关文献,他对中国民俗与民俗学研究也有一些评述,对此,中国民俗学者安德明博士还写过专门的论评文章。我记得,此后他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民间群体”(a folk group)和“民间群体”(folk groups)的概念,是这样的吗?
琼斯:可以这样认为。因为后来阿兰·邓迪斯(Alan Dundes)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的民俗概念》(The American Concept of Folklore)的文章──我想是在1966年吧──。他吸纳了多尔逊关于“a folk”的定义框架,进一步提出共同的宗教、职业、语言等都可以作为界定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基石。因此可以说,多尔逊在1952年就拓宽了关于“folk”的定义,他认为“a folk”是任何一个具有相似意向或观念的群体(any a like-minded group),这个群体共享着自己的传统,并以传统为维系群体的基础,这种群体可以是荒漠上的牛仔,也可以是丛林中的伐木工人……邓迪斯接受并发展了他关于“a folk”的这个观点,认为民俗之“民”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类群体,只要这个群体至少有一个共同点,而且这个共同点的确定与他们自己共享的传统相关(Dundes 1980)。后来有许多民俗学者都普遍接受了“a folk”的理念,或者将之确定为“a folk group”。然而,在我看来,“群体”(group)这个概念也有一些问题。因为实际上在一个“群体”的组成问题上往往很难达成共识,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许许多多的人群组成的,他们属于同一个时代和空间。有时,某个群体所谓的代表性特征则是研究者在一个地方和一个时间片段去构拟出来的。有这样一种学术假想,即以人群的行为作为判定“a group”有一致性的基础──因为行为在这里被贴上了“共同的标签”──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行为都好像是某种一致性的约定俗成,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群体构成的基本标记,比如对某一个人进行田野访谈,便将这个人当作一个群体的代表。显然,问题就出在这里,所以我说这是一种有问题的假说。相对于人类及其群体的复杂性而言,要对一个群体的认定提出一种完整、清晰的定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就是为什么乔治斯和我要另寻出路,我们既没有采纳“a folk”的理念,也没有将“a folk”与“a group”随意地加以对应;那种将人的行为当作一个群体同一性的认识也是站不脚的。我们是在更具有普同性的意义上寻求“作为行为的民俗”及其确当的阐释。反正,我根本就不用“folk”这个概念---。关于“民俗”(folklore)的定义我就说到这里。现在是不是该谈谈“民众生活”(Folklif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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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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