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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作者:蓝寿荣 谢英姿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22 | 点击数:30951
 

四、我国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丰富的国家。最早与传统文化相关的立法应该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将“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文物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有形文化遗产,而较少涉及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法保护了庙宇、宫殿,而忽略了人们顶礼膜拜的方式、人们口中诵读的词句,保护了古代的生产工具,却忽略了人们操作的方式。传统知识这样的无形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纳入到被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为加深对民间文化艺术的进一步保护,我国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文化部、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另外,新《著作权法》第3条还将杂技艺术作品增加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从1985年起,我国就着手开始论证和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但是至今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时获得了很高评价,但至今尚未颁布实施。 

  传统工艺美术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找不到对实用美术予以保护的规定,出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必要,国务院于1997年5月发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医药的保护也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方面。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1993年卫生部组建了首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1998年10月,委员会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条例》规定中药品种保护分为两个级别,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一级保护有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的区别,二级保护是七年保护期。但由于这部条例规定内容的不完善,在颁布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因此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要求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都很高,目前,有关部门正积极开展着这一条例的修订工作,可以预见经过修订后的《条例》将在中医药的保护上将会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虽然对比地方的传统知识综合性保护立法来说国家级的同类立法步伐有些落后,但这项工作还是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制订一部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提议已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此法将成为与《文物保护法》相呼应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将更加明确政府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责任,公民享有民族民间文化的权利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对保护经费的来源和分配体制、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机制、抢救机制、使用许可机制、开发利用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十一五”工作计划中可以看到,“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局将着手进行的工作包括有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抓紧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付酬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抓紧研究促进形成地理标志、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立法,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后,由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传统知识的国家立法已经稳步在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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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制网: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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