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专门性法律进行保护
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努力通过建立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为其专门设立的“它自己的”法律制度,也为传统知识保护事业作出了贡献。
1994年第三届世界网络会议(社区知识产权法)对社区的集体知识创立了类似社区权的国家专门法示范本,会议讨论了非洲统一组织示范法。也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建议采纳在“美洲自由贸易协议”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建议,尽管这项提议从文献的角度受到了很大关注,但这类保护的实际执行却进展甚微。设立专门制度实际上提出了很多复杂的概念或实践问题,包括保护客体的定义、保护的条件、授予的权利(排除权、取得报酬权、防止盗用权)、权利所有人(个人、集体)、获得权利的方式(包括注册)、保护年限、实施措施 。
在有关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和力图保护传统知识的过程中,传统社区和传统部族也作了不懈的努力。他们特别强调通过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否定其他人对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他们认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补偿问题,即通过传统知识和资源的交换而获取一些金钱,而是让传统部族控制其传统知识上的权利,由传统部族自己决定其传统知识是否商业化以及如何商业化 。一些原住民组织发表了保护原住民知识和文化财产的宣言。在Kari-Ochoa宣言中他们宣布:“我们坚持自己对我们的领地、疆域、水以及上上下下所有资源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把它们传给我们的后代是我们的责任。”在《热带森林原住民宪章》中,他们高度评价了传统知识,强烈地要求对自己的传统知识享有权利和控制这些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等 。
一些国家也采取行动。1998年4月,哥斯达黎加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提出,生物多样性是指个人或群体持有的、具有与生物化学或遗传资源相关的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保护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依据该法,哥斯达黎加还设立了一个由政府部门、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界、农民以及原住民等组成的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细则和协调政策以及监督该法的实施。该法承认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机制保护知识和创新,特别提到专利、商业秘密、植物育种者权、特别社区知识权(sui generis 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ghts)、版权和农民权。该法在国家法层面上发展了CBD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该法规定,哥斯达黎加种子机构和知识与工业产权登记机构(the National Seeds Office and the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Registries)在对涉及生物多样性因素的创新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向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查询。有关人员在申请知识产权时,必须提交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发布的来源证书和原住民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生物多样性法》第82条规定:“国家明确承认和保护社区知识产权特别法通用名称下的知识、实践和革新。这些知识、实践和革新产生于土著居民和本土社区在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以及相关知识的过程中。该权利自然存在,并且只因与遗传资源和生化物质有关的文化实践和知识的存在而被法律认可。该权利无需事先声明,也无需明确认可和官方注册。因此任何符合这一条件的未来实践也可涵盖其中。本认可意味着本章、任何专门法、以及国际法中规范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均不影响这些历史实践产生的权利。” 依据该法,传统部族及其社区有权基于任何理由拒绝外部人员接触和获取其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该法明确承认和保护特别社区知识权,即传统部族及其社区对其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权利。特别社区知识权不需要事前公布或官方登记等程序,即可获得类似于版权的自动保护。
在巴西,2001年8月通过《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这一专门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巴西还有建立一个基因遗产管理委员会的计划,准备以专利形式进行基因遗产的保护。
巴拿马第20号法律名为《有关土著居民集体权利的特别知识产权体系: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标识》,其目的在于通过关于注册,传播,商业化等方面的特别规定,给予土著居民以无保护时间限制的排他权利,以此保护土著居民的集体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但基因资源被排除在这个法律的保护之外。《关于为原住民注册群体性权利以保护和防卫其文化身份和传统知识以及实施其他条款的特别制度的法律》 第2条把各种传统知识及其载体、表达形式视为群体性权利客体,未经原住民明确通过知识产权规则授权,不得成为任何排他性权利的客体。
秘鲁于1997年通过了《保护与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法》,1999年通过《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2000年8月,秘鲁颁布了《原住民群体知识保护条例》(The Regime of Protection of the Collective Knowledge of Indigenous Peoples),即27811号法律,为土著居民的集体知识的保护和公平的利益分享提供了依据。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秘鲁将与基因资源相关的集体知识也包括在了保护范围之内。这是由秘鲁保护竞争和知识产权协会(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Defence of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NDECOPI)推出的保护传统部族群体性知识的法律草案。早在1996年,INDECOPI就与农业部从有关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传统部族中挑选人员设立一个工作组,以从事和推进该项立法工作。1999年4月到5月,INDECOPI与传统部族秘书处及传统部族召开两两次研讨会,商讨该立法草案。1999年10月,该建议稿的征求意见公开发布,并给予60天的意见提交期限。在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基础上,经过稍事修改,2000年8月,该立法草案与有关建议同时发表。该法被认为是特别用于保护传统知识持有人权利的专门法(sui generis system)。
肯尼亚拥有一套保护动植物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特别法律体系,它被作为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种补充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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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网: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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