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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
  作者:萧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19 | 点击数:12569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原则。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们从个体的历史传承与社会声望两个向度考虑;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对认定为非遗传承人的对象不仅要有经济、社会的生活保障,还需精神关怀。当然传承人也应该自觉承担传承文明的责任与义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传承人的认定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历史社会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形态的精神文化与技艺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长期服务于它的创造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
2003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严格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公约》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范围作了具体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对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大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遗产具有与个人才智紧密结合、个性特征鲜明的特点,它不依赖群体合作,具有独立表现、独立传承的文化属性。如个性化很强的表演艺术:故事、歌谣、史诗、评书、音乐演奏、工艺技能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文化土壤是集体性的,但在才艺表演与技艺传承上大多是以个人出现的,从传承人主体的角度看,具有单一的文化遗产属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项文化遗产具有群体参与的属性,它依托较广阔的文化空间,文化传承与享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如节日、庙会、群体仪式活动、社区信仰等,这些公共参与较强民俗活动,就属于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不同属性,决定了我们不同的文化保护措施。有效持久地的保护需要针对被保护对象实际、量身定制相应的保护方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异常重要。何种资质的社会成员能够充当传承人的角色,承担起传承文化遗产的重任,需要慎重考虑。
对于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因为对象明确,易于选择。我们只要制订若干文化原则与可以操作的技术指标就可以从同一类型中选拔出大家公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这些传承人的个人才艺与技艺代表了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深造诣与一流水平。而且这种造诣与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比如著名的评弹演员、故事家、特定曲调的歌手、史诗传唱者、音乐演奏家、剪纸艺人、工艺师等,技艺与社会声望是认定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重要指标。对于这些传承人的认定,从两个向度考虑:
一是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他所传习的技艺是否有较久远的历史,是否具有作为文化遗产的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我们不妨以日常习见的灯笼与气球的制作者为例,二者都可在现代节日生活中见到。但我们在选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只考虑制作灯笼的工匠,而不会选择气球的制作者,即使气球比灯笼漂亮一百倍。道理很简单,前者作为年节的装饰,在中国传承了上千年的历史,它成为中国庆祝文化的符号,而气球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它还没有融入我们的文化之中,只是新奇的标志,缺乏作为民族文化符号的历史内涵。
二是从横向的社会文化资源分布与普通传习人生存状态看,应充分考虑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目的,就在于抢救同一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于传承特定文脉。在尽可能的条件,根据传承对象的实际,找到传承人的风格流派,理出传承谱系,确定并传承该门手艺、技艺、演艺的历史风格与传统。如绍兴的猴戏,绍兴章家四代传习猴戏,六小灵童是第四代猴王,章家猴戏在他手上继续发扬光大,成为中国猴戏技艺的杰出传人,他无疑是绍兴猴戏的重要传承人。这类传承人很容易确定。但天津的泥人张与北京的泥人张,哪一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就得进行认真地考究,看其技艺传承线路与作品的风格特色,假如他们都有自己确定的历史渊源,都保持了各自风格特色,二者难分轩轾,我们不妨将他们列为共同的技艺传承人。假如不是这样,就另当别论。
总之,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如日本实行的人间国宝制度时的个别认定方式,可以供我们参考。日本人间国宝认定方式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与传承者团体认定等,对于演剧、音乐、工艺方面杰出艺人与技术人士,进行个别认定。个别认定的标准选择本行最尖端人物,因为是国宝,要求自然非常之高。[2]不过我们在确定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不便用太苛刻的条件,我们采用相对高的选择标准,有一定代表面,这样可以较充分调动广大地区人们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积极性,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效。
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它是群体性的文化活动,群体传承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因此对其传承人的认定,相对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关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他们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素养与主动性,只要将这些人物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有了人事的保障。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经验,他们没有节日这样普遍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他们是在传统节日活动中选择特定主题,比如端午祭,对主持的巫师,以及相关项目的主持人,进行分别认定,这一组传承人的认定,确定了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韩国在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实施的就是将自然人与特定技能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方式对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有着重要借鉴意义。比如端午节俗活动,我们决定祭祀仪式主持人,划龙船的指挥者、歌手等。当然缺乏典型仪式的节日要确定传承人比较困难,我们就不一定要认定传承人,用文化示范与节日习俗引导习染的方式,强化群体的文化记忆与文化传承。
有些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文化生态区保护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保护的重点就在于保持特定文化空间的完整,保护方式是在特定文化区内选取若干标志性文化事象,确定传承对象。然后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的生命力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重视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重视文化遗产的生命力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特别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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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萧放博客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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