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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
  作者:萧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19 | 点击数:12087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他作为国家公民,他有传承祖国文化的责任与义务,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一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传承人,他就要承担具体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责任,履行相关文化传承的义务。
1.有传承自觉,公开宣传本遗产
传承人应该有文化传承的自觉,对本人承担的文化遗产项目(除特殊工艺涉及行业秘密外)有公开宣传的义务,让社会大众都能享受传统文化的成果。日本在这方面有严格要求,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政府应督促被列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在无形文化财名单公布后三个月内公开自己的技艺,以便社会保存、传承与活用。韩国将是否愿意将技艺或艺能传授给他人,作为是否授予其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按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即或具有很高的技能与艺能,如果拒绝技艺外传也不可能获得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这一荣誉。[5]
2.注意培养传承人
 传承人应该充分重视培养本文化遗产项目的接班人,这对于一些处于高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尤其重要。培养新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首要工作,艺因人传,接班人的选择既要慎重,也要信任。如果传艺非人,或者不愿意传授技艺,都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与中断。韩国政府为了传习传统文化,特设奖学金资助年轻人学习无形文化遗产。《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规定要选取有一定文化基础与素质的年轻人作为学艺奖励的对象,学习时间一般为五年。
3.注重传统同时有积极的演化,但防止迎合市场的滥改
 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来说,主要是沿袭传统,保守家法,将过去留下来的文化财富传承下去,这是传承人的根本的义务。同时我个人觉得传承人也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包括工作条件与民众心理需求)在尊重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沿着传统文化的路径进行积极的演化,以体现非文化遗产的精神活力及其在现代社会延展的生命力量。这符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根本精神,我们任何的文化遗产保护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创造力与保证我们人类能够享受人类积极的文明成果。我们的保护是动态的文化环境中的保护,是现代与历史、群体与环境的互动与对话,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一成不变的保护只是一种理想,它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文化演化的规律。当然,我们在目前的工作条件下,首要工作是坚决反对与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与盲目改造。对于传承人来说,坚守传统是第一位的,同时也可作符合逻辑的渐进式演化的尝试。
3.有为国家社会服务的义务与情怀
传承人作为政府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得到政府与社会提供的经济社会保障,传承人应该以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回报社会,具有国家社会服务的义务与情怀。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监管应该制度化,对于传承人要定期考核、检查,定期认定、变更、撤销,有退出机制。如果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如果出现自然死亡,就应该中止或者变更该项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只有这样,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中的效用也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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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刊发《公约》中文文本
[2] 参考刘晓峰《谁是人间国宝》(未刊稿)
[3] 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报告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1页。
[4] 笔者随中国民俗学会代表团访问位于华盛顿的美国艺术基金会,基金会负责人给我们介绍这一情况,并提供了国家遗产奖的宣传手册。
[5]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报告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25-126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100875原刊《文化遗产》2008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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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萧放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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