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人为本原则
许多节日遗产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隐性特征,它们犹如人体之经络,看不见、摸不到,但又确实存在。这就给我们的保护带来一定困难。然而,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去把握这一问题,这其中的许多难题便会迎刃而解。节日文化遗产虽然“无形”,但它毕竟托付于一个个具体可见的人如社首、艺人、匠人、歌手或是巫师,既然如此,我们何不通过对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来保护这些珍贵的节日文化遗产呢?事实也一次次证明,只要这些懂得节日文化的社首、艺人们还活着,传统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只要这些深谙节日文化的传承人还充满活力,无形文化遗产就会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只要这些节日文化的传承人还在招徒授业,节日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绵延不绝。我们对沅陵龙舟竞渡仪式的保护也好,对周口人祖会的保护也好,只关注物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关注物的同时,还要关注到人,特别是那些深谙社火门道的民间艺人、社首、老把式。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不进行及时采访,与节日仪式有关的观念、知识、技术、技巧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就很可能会随着老社首、老艺人、老工匠的离世而成为千古之谜。我们现在需要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抓紧时间,保护好这些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并通过他们将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保存下来,传承下去。
强调对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便是无形文化遗产与有形文化遗产不同,有形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坏一个少一个,所以,无论大型、不可移动型文化遗产,还是小型、可移动型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都只有一个,就是那些已为数不多的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与此不同,它的出现打破了文化遗产不可再生的神话。不但可以随时复制,而且只要保护得当,还可以不断创新。从这个角度来说,只关注既有成品的保护已远远无法满足对无形文化遗产长远保护、长远发展的要求。因为随着这些艺人、匠人表演水平、手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技艺、新花样都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要想掌握无形文化遗产的最新技术与技艺,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莫过于对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尽心保护。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有了人便有了一切,失去人便失去一切。那种只见“物”不见“人”的做法,至少在节日类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已是舍本逐末。
日本非常重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它既是无形文化遗产理论的提出者,也是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在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日本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其中一个重要经验,便是在对各种无形文化遗产实
施整体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这些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在日本,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又被赋予“人间国宝”的称号。在表演界,“人间国宝”是指那些在艺术表演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表演艺术家;而在工艺制作领域则特指那些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艺人、匠人。对于这些杰出的艺术传人,国家每年都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创新、精益求精。但实际上更多的人看中的并不是来自政府的津贴,而是“人间国宝”这块金字招牌。因为他们的才艺一旦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承认,他们的作品便会价值陡增,他们也会从这种良性循环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并实现自我价值。
在日本,“人间国宝”的认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体认定”,一种是“团体认定”。“个体认定”是指对持有某种技能的个人实施的个人资格认定。如著名的人形艺人、风筝艺人,本身就可以独立完成某种民间工艺品的制作,这类人就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获得来自政府的“个体认定”。但对于那些类似能乐、木偶净琉璃戏、宫廷音乐或是民间舞蹈一类的,需要通过很多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民间演艺活动,那些技艺传承人不是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无形文化遗产,则只能通过“团体认定”的方式,完成对这类无形文化遗产的认定工作。截至2002年7月止,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近半个世纪中,日本已认定“人间国宝”114人。该制度对日本传统技艺与传统工艺的传承与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日本对“人间国宝”的认定程序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提名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然后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1955年公布首批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时,使用的是“无形态国宝”及“活文物”等用语,而公布第二批认定名单时则使用了当时媒体颇为流行的一个术语――“人间国宝”。人们认为“国宝”这个在工艺美术品领域惯常使用的学术术语远比“重要文化财”来得更为亲切、更为高贵,也更有助于民间艺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仍健在的“人间国宝”中,艺能表演类“人间国宝”共55人,其中又以能乐、文乐、狂言、歌舞伎等所谓高雅艺术者居多,而其余的则全部是陶艺业、手工染织业、铁工锻造业等方面的著名匠人。“人间国宝”认定制度的出现,增强了民间社会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意识,成功地解决了日本传统艺术与传统工艺制造业后继乏人的问题,使传统歌舞伎、能乐、文乐、狂言等又重焕生机,一些诸如传统手工染织业的传统民间工艺也因此而重获新生。
当然,“人间国宝”的认定也是有条件的,那些虽身怀绝技但却不愿意将“绝技”传给外人的人是不能够被授予“人间国宝”的称号的。同时,如果由于体力、智力或其他方面原因而无法完成保存、传承无形文化遗产时,这些“人间国宝”的“人间国宝”资格也将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这种能上能下、具有动态监测特点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
在我国,通过对艺人的保护进而达到对整个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靳之林先生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问题,应首先着眼于人的抢救保护,而不只是让它进入历史典籍和博物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物质的保护,作为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的传承,是活态文化的传承。在这里,‘保护'二字的内涵就是传承,不能传承何谈保护?
我们希望在亿万群众的社会生活中看到民族精神文化的传承发展。”(靳之林:《关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内部资料)2002年12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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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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