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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俗之“俗”的内涵,中外学界也多有论及。以往民俗学界尽管在对民俗之“俗”内涵的理解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始终有一个未被动摇的基本点,那就是民俗属于“传统”。即使是因扩充了民俗概念的内涵,而被高氏所称赏的美国民俗学家多尔逊也没有否定民俗的“传统性”特征。他说:“如果我们用‘口头文化’、‘传统文化’、‘非官方文化’来代替‘大众古俗’,我们就比较接近民俗学家思虑的真正的焦点了。”[2](P39)可见,多尔逊仍认为民俗需要具有传统性特点。而高丙中则把它看作民俗学科在未来生存或发展的枷锁给摒弃了。他说:“‘俗’见于传统形式,但是不限于传统形式。只要是群体内具有概率上的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包含在文化现象里或体现在生活里都是‘俗’。‘俗’与生活同在,……已有漫长历史的传统可能是‘俗’,而大量的时尚也可能是‘俗’”[1](P170)。高丙中抽掉了“传统性”对民俗的规定,实现了对“俗”的内涵最大量的扩充,以至于连时尚也被囊括进了“俗”的范畴。按照高氏的观点,只要是具有概率上的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包含在文化现象里或体现在生活里都是俗”,那么,在上个世纪,每隔几年都来一次的政治运动或各地每年都有一、两次的万人大会战,大概也可以划到“俗”的范畴里去。按高丙中的观点理解“俗”,民俗研究者自然不必再为研究对象的“促狭”而发愁,但究竟什么才不是“俗”,这却又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
高氏几乎颠覆了所有学界前辈对民俗概念的理解和认识。在他眼中“民俗”之“民”是“生活世界”层面上的“任何人”,而“俗”也只剩下“模式”化的规定,而不再受“传统性”或其他任何方面的限制。至此,“民”与“俗”都几乎失去了任何限制或规定,一是凡人皆民,“民”的概念已经宽泛无边;一是“俗”的概念失去了传统性特征的规定,被仅仅以具有“广泛性”的“模式”来界定。至此,民俗概念的内涵确实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扩充,保证了民俗学研究对“民”和“俗”的充分拥有。但是问题也随之凸显。高丙中说:“民俗学当初得以迅速发展成学科,正是因为民俗学者为它找到了这一个独特的领域。”[1](P171)正如高氏所说,一个学科得以形成、发展与是否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是密切相关的,而民俗学正是因为拥有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而迅速发展成为一门学科。然而,就高氏有关民俗的定义看,当连“大量的时尚也可能是‘俗’”的时候,民俗学还有自己的“独特领域”吗?网恋,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穿喇叭裤,着高跟鞋,洗桑拿浴……,凡此种种,究竟还有哪一种没有“俗”的因子呢?因为按高氏的说法,这些现象很显然都属于“生活世界”的层面,在这一层面上,相关人物又都是“民”,而这些现象显然也都具有“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因此,自然应该理解为与民俗有关。按照高氏对民俗概念的诠释,我感觉到民俗内涵的广阔无边。如果这样去理解,民俗学者确实无须再担忧没有“充分的‘民’和‘俗’”去研究,但另一种麻烦也随之而来,那就是面对如此庞杂,无以计数的广阔领域,民俗学者将会无所适从,他们将无法确定自己的研究究竟该从哪里入手。
综上所述,我以为高丙中对民俗概念的解释在无限度的扩张了民俗概念内涵的同时,也使民俗研究失去了研究领域的“独特”性,这只能让人们怀疑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合理性。那么,民俗究竟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去理解民俗?在这里本人拟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谈谈自己对民俗内涵的理解。我们也从民俗之“民”开始谈起。关于民俗之“民”,中外民俗学者多有所论,本人仅就我国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一般认识,发表一点自己的意见。我们首先看钟敬文对于民俗之“民”的理解,在其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中说:“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3](P1) 1983年中国民俗学会成立期间,他在发表演讲时则讲:“民俗里面”“包含着一定的阶级内容”,但它又“不仅限于哪一个阶级”,“所以重要的民俗,在一个民族具有广泛的共同性。”[4](P383)他还曾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分为三条干流,指出:“第一条是上层文化,从阶级上说,它主要是封建地主阶级所创造和享用的文化。第二条是中层文化的干流,它主要是市民文化。第三条干流是下层文化,即由广大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中、下层文化就是民俗文化,它虽然属于民族文化的一个部分,但却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部分。”[5](P5-6)从钟敬文几次对民俗内涵存在一定差异的解释看,我们以为应该这样来理解钟敬文对民俗之“民”的认识:民俗之“民”一般是指社会中、下层,有时也可能是民族全体。换一种说法讲,那就是以人民(社会中、下层)为主的全民族。乌丙安在其《中国民俗学》一书中,也曾表达过他对民俗之“民”的理解:“在我国,民俗学……不仅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人民为对象,而且也兼顾其他阶层的文化”[6](P8)。本人以为乌丙安对民俗之“民”的理解大致与钟氏相似或相同,认为民俗之“民”主要是劳动人民,但又兼及其他阶层。
在这一问题上,本人的认识与两位学界前辈有相同之处。从目前我们对民俗事象的认定看,一种文化现象如果仅仅属于社会上层,即使它有模式化或传统性特点,我们一般也不会把它当做民俗。譬如古代皇室贵族或王公大臣以着黄色服装为贵的风习,就不应该把它当做民俗来对待;主要是在封建社会官场上流行的以请茶表示辞客的习惯,也不应该把它视为民俗。而一种文化现象如果为社会下层或中、下层所集体享有,再具有模式化或传统性特点,就必然会被看作民俗,所以我们毫无疑义地把劳动者渔猎时的禁忌、市场上商贩的叫卖声、乡土小戏等等,都当做民俗文化来研究。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自古就有官方的“礼”与民间的“俗”两种为不同阶层所享用的文化,直到今天这种区别也是存在的。就丧礼而言,百姓去世,要搭灵棚、亲属要根据亲疏远近着孝服、来吊唁的人要挂孝哭丧;政府官员去世,往往在遗体上覆盖党旗、发讣告、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二者显然有很大差别。近年来,屡屡有人不满民俗学科建设理论中的意识形态色彩,一看到“阶级”之类的字眼就以为是“左”的产物。我们且不说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是非常正常的。就说“阶级”、“阶层”这些概念吧,也并非是哪个政治人物为了现实需要捏造或凭空虚构出来的。“阶级”与“阶层”的划分是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的,在我国古代诗文当中就有不少关于阶级对立或阶层差别的反映。当然,也有一些民俗不分阶级、阶层,属于全民,正如钟敬文所说,喜儿、杨白劳和黄家地主“都要在同一天过年”[4](P383),我国的部分节日民俗就具有全民性。此外,还有一些为全民所共享的民俗文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民俗都具有全民性。就此,我以为民俗之“民”的中、下层性是绝对的,而全民性则是有限的。凡民俗必须与社会中、下层有联系,却不一定非要与社会上层有关或属于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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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间文化青年论坛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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