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义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上述这些规定,都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及形成决议的条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它们都是以前历届章程所没有规定的。这些规定对今后的学会改革提出了很多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做了明确说明。它们是(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些条件中,较为重要的是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为原则上不超过70岁。至于“秘书长为专职”,鉴于我会目前无法达到,建议按民政部章程规范的要求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学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时的合法化手续,学会负责人的任期(三年),有关连选连任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以及延长任期时所必须履行的手续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有关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连任问题,鉴于我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从保证学会领导层的稳定和活力的前提出发,建议修改为“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就是说,副理事长可以不受连选连任的限制。这是否可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对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范围做了明确界定。理事长的职权主要为(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的职权主要有(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协调与兄弟学会及其他民俗学组织的业务关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这些规定具体而又明确,既便于广大理事和会员监督,同时也对各镶工作的展开具有指导性。
1998年章程第十八条曾对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以及秘书处的任务等有明确规定。新章程草案里对此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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