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证”的发放,鉴于我会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可否考虑新会员入会时酌情收取入会费和工本费。此事由下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规定了会员的各项权利。和1998年章程相比,新章程在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增加了“表决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员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和1998年章程相比,增加了“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应该说,新章程对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更加具体了。
第十二条,就会员退会问题做了规定。1998年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两年不从事民俗学会活动,不与学会联系的,被视为其自动退会”。新章程草案则规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这比1998年章程要更加明确和严格了。
第十三条,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此条内容是1998年章程所没有的。
第四章:“组织”。新章程第四章被修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明确了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并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1998年章程相比,其中有些职权由理事会转移到了会员代表团大会,如修改章程和听取或审查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明确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和代表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前者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后者是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这些都是以前历届章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说对今后学会工作改革及组织动行方式将提出很多新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和1998年章程相比,每届三年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换届工作的提前或延期,以及延期换届的期限提出了新要求。
第十七条,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鉴于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等),是否修改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决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十一)建立理事任期责任制。”
和1998年章程相比,新章程草案对理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界定。具体的变化包括:
1,1998年章程对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的限制,这在新章程里被取消了。
2,1998年章程规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则是由理事长提名,报告常务理事会之后予以任命。但在新章程的规定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乃是理事会的职权。
3、新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还包括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等事宜。
4、在1998年章程中,副秘书长的任命权在理事长。但在新章程草案里,副秘书长甚至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权,却都是理事会的职权。
5、1998年章程第十六条,曾有“视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荣誉理事若干人”的条文,这在新章程草案里却没有。
由于我会历届理事会均较庞大,也鉴于我会现有运行机制中实际面临的各种困难,也许应该建议在新章程中增加“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承担若干理事会的职责”之类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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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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