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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章程依据民政部提供的范本,并参照我会于1998年12月26日通过的章程而形成,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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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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