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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2002年)
  作者: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28 | 点击数:25369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调与兄弟学会及其他民俗学组织的业务关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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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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