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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民]共有资源视域下的华北农村水利组织研究
——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6卷)邢台水利调查资料为中心
  作者:赵彦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2-10-21 | 点击数:5122
 

  四、水作为共有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如前文所述,邢台地区的水利设施大多是明朝官府主导修建,在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完成后,水的利用和管理由民间自主运行,闸会是“共有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介于“公”和“私”之间的集合体。从共有资源的特征来看,各闸会具有管理当地水资源的机制,土地持有者镰户是构成闸会的基础,闸会制定有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规范。闸会的制度和规范可以抑制个体对水资源的无节制使用,使成员内部形成资源共享。在外部,当水利资源受到侵害或占有时,闸会之间通常通过“公”的力量来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下,从闸会的内部和外部来看其管理的方式。

  (一)闸会内部的管理规约

  河簿与镰底。闸会的基本组织架构是河正·河副—小甲(帮办·公直)—镰户,在河簿与镰底上记录着闸会的用水规则、用水权者镰户及镰数、地方政府训令等,这些规则维系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控制个体对水资源的占有数量,平衡组织成员内的利益关系。例如,每年小甲在清明节时会清查镰户的土地,这个过程称为“拨镰”或“过割”。在满铁调查人员对永利闸调查时,得到了河正的如下解释:

  每年镰户在清明节前向管理的小甲申告自己的土地亩数。如果有变动,申告变动的亩数,这称为“拨镰”或“过割”。拨镰的时候,土地的买方与卖方一同去向小甲说明,不过,卖方未必一定要去。但是,因为进行算镰分摊,所以大多都是一起来。白契、红契不给小甲看。这个申告结束后,小甲就誊写记录。这个称“镰底”。小甲把镰底交给老人,老人重新做这一年的河簿。

  从这段引文可知,每年因为土地的交易买卖,土地所有者经常发生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化引发镰户的变化,镰户作为闸会的基本组织成员随着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土地的买卖使镰户具有一定流动性。这里隐含的与闸会规约制度相关的问题是,每年在清明节前后或灌溉用水结束之后,闸会组织镰户出工清理河道,出工的标准根据河簿记载镰户的土地面积来计算,例如永利闸的情况是水田一亩地出工1人,旱田二亩地出工1人。水田和旱田的差别是因为水田用水较多,水田的收入比旱田高。在施工时,河正把灌区分成数个或数十个区间,各个区间根据镰数进行分摊,一个区间所需镰夫数与其他小甲管辖的镰数相比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所以,每年登记土地所有者是闸会完成河渠维护和闸坝修理的保证,也是既得利益者在集体中应尽的个体义务。

  在镰户的具体用水情况上,王快村利用瓦河、百泉闸、葫芦套与重兴闸的水来灌溉苇地和旱田,在各自所有苇地邻接水渠一侧设置水门,每年的3-9月进行浇灌,在旱田不需要水的时候,水门全部开放浇灌苇地。苇地的所有者与旱田相同,在维护水闸和挖河疏浚时需要承担摊款及出工的义务。在东汪村,从上游开始依次关闸储水三天,用以灌溉周边土地。在七里桥村,利用晋祠河与通沟河来灌溉。晋祠河灌溉日是每月的初七、初十和二十五,计3天,大水浇灌(水闸全闭);初一和十五,计2天,小水浇灌(水闸半闭);上述日期以外不能用水。在上述可灌溉日期之内划分每户浇灌的具体时间段,如果错过时间,就需要等待下一个灌溉日期。通沟河每月的浇灌日期是初一、十五两天,浇灌规约没有像晋祠河那样确定具体时间,而是由上至下逐一浇灌。田家庄也利用晋祠河水灌溉,每月可以使用十天,每月从初七和二十二日开始各三天半,上述两个时段都是大水灌溉,从初一与十五开始各一天半小水灌溉。在田家庄南北各有两沟,村内土地就近浇灌。另外,在一个闸跨越几个村庄时,各村落之间设有用水规约。例如张家屯、石井、开花屯与相家屯四村共用普济闸,四村每月用水期为10天,张家屯使用4天,其他三村使用剩余的6天。

  (二)闸与闸之间的规约

  闸会作为水资源共同使用的个体利益集合体,当共有资源利用受到威胁或损害时,闸会之间便会发生纠纷。规避纠纷的主要举措是建立用水的约束机制,有时也依据“公”的力量来裁决。

  在使用同一水源灌溉周围不同村落的土地时,通过调整闸口的尺寸来分水灌溉。例如,东汪村及周边的村落从狗头泉引水灌田,在水源处附近设置“四六闸”,狗头泉以北的通沟河闸口为四尺,狗头泉以东的老沟河闸口为六尺(参见图1)。东汪村主要利用古南沟的水灌田,在古南沟的有些地方设有闸口,在用水的时候,从上游开始依次每三天关闸,进行储水。闸附近的各家各户按照规则引水灌田。大致三天完成灌溉。

  关于上述“四六”分水规约的理由,道光八年东汪村的河簿记载了邢台县调停东汪村与下游白铺、大贤等村之间水争的过程。具体内容如下:

  古南沟记

  古南沟即狗头泉之下谅[游]也。明初泉水甚盛,泛滥洋溢,自武家庄村北,及小汪村并东汪村东,入七里河。本乡父老,因泉水势,敛镰开导。源头自西而东,中腰自南而北,末复自西而东,以灌一村之田。但水势甚大,非一沟所能盛,因于小汪村南,复开小沟,将水退归七里河,以杀其势,且亦以便春夏闭河疏渝地[疏淤也],此时只名狗泉河,原无南沟之名。至降隆庆年间,白铺、大贤等村,见余水闲归七里河,因约共开河道;本乡不允,白铺、大贤等村叩禀。本县耿公讳鸣世驾亲勘验,见水闲退七里河,谕本乡父老,曰:“与其将水置之无用,不如公之邻乡;且二沟既开,东汪先古子[沾]灌溉之利。”本乡父老不敢违抗。耿公遂命白铺、大贤等村,将退水沟头建立石闸,而通沟、北沟开焉。但狗泉河开自东汪,与二沟同其劳逸,非理也;二沟使余水,与东汪正水停使,亦非理也。因命二沟,将狗泉河上流修闸挑河一切经费,二沟分代,狗泉河止从与北沟分水处疏渝。盖狗泉河创劳于始,二沟代劳于终也。又命通沟八村,仅使水十分之四;北沟八村,亦仅使水十分之四;东汪一村,独使水十分之六,盖以明正水余水之分也。又恐南沟年深日久,愈展愈广,不复四分之利,故于通沟河口安立石闸,较狗泉河闸狭二尺;北沟河底甚低,故于河口横堵牙石,两旁上下俱用石铺压,使水从牙石上滴落,仅合四分之利。盖不特欲两沟四分之利,万年不坏,且以预绝后世争端也。

  通沟、北沟既开,狗泉河下流居其南,而古南沟遂名焉,此古南沟得名之由,与二沟分水之例也。至若古南沟执事之例,老人小甲轮流充应,地多者为率,不得推诿。使水之期一昼一夜,共镰五张,二十日一轮,不得混乱。此古南沟执事使水之例也,嗟乎!石闸牙石既立,众者不得暴寡;水期镰张既分,强者何至凌弱!此皆耿公之公明,本乡父老之余泽也。故著之薄首,使后世有所考据云。

  如上,从上述东汪村与白铺、大贤村之间用水规约的决定过程中,可知东汪村是狗头泉水资源的最先利用者,原本在东汪村利用之前,狗头泉的水资源按照前文资源的分类来看,应属于第一类的开放性利用资源,人人均可利用,但东汪村的土地持有者率先形成水资源共同利用的集合体后,开放性资源转变成集合体的共有资源,为了满足集合体之下不同个体的私有利益的最大化,对集合体外部的使用团体或个体有明显的排他性,这就是东汪村与他村形成水争的主要原因。解决这种共有资源组织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离不开“公”等第三方的介入、调停和建立相对认同的约束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能看到“私”“共”“公”三者相互缠绕、相互抑制和相互平衡的复杂关系。

  至民国时期,“公”在解决用水纷争方面的表征更为明显。1919年,新沟河灌溉系统在省、县的命令下成立了“邢台县水利联合会”。1928年,百泉灌溉系统之下的七个闸会组织,在县的许可下,自发成立了水利联合会,会长由七个闸的河正、河副选举产生,初任会长为邢台县立师范学校校长高能臣。成立水利联合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水利纷争,不过邢台县并不是把所有水利纷争问题都委托给各地域的水利会解决,水利会的存在是地方闸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媒介,但解决纷争最基本的方式是通过德望高重者调停,使资源能够相对平等分配。

  五、结语

  如上所述,本文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6卷)中的邢台周边水利组织调查记录为主要分析材料,从共有资源的视角,对水利组织与个人、村落和宗教信仰的多重性以及水资源共同利用过程中的制度规约进行了探讨。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从明清建闸至民国时期,河北邢台周围的闸会组织是以水资源共同利用为基础形成的土地所有者(用水权者)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不受边界和空间的限制,跨越村落、信仰和血缘。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那样,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是以“己”为中心形成的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具有相对性和伸缩性。

  乡土社会结构理论很好地诠释了闸会水利组织的特征。第一,基本成员镰户的更新交替是关系网络的相对性和伸缩性的表征之一。成员镰户基本上是自耕农以上,拥有土地取得水利权的人,在明清时期随着闸的创建、水利权的确立及河簿制度的形成,排除了佃农或雇农,形成了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资源利用组织。不过,组织成员的镰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土地买卖交易的变化而变化,这就使闸会组织更具有流动性和可变性。

  第二,闸会与村落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闸会跨越数个不同村落。基本成员的镰户和闸会的管理者大多都来自不同的村落,村落是闸会和组织成员的媒介,但村落不是闸会组织运行管理的基础,闸会成员的组成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耦合性。正是这样一种跨越边界和地理空间的不规则性,使闸会组织成员与村落成员的关系有时重叠,有时分离,相互之间呈现出多重多元、错综复杂的样态。

  第三,闸会组织与信仰祭祀圈之间的交错重叠关系。在水资源共同利用的过程中,龙王信仰、祈雨等活动成为联结“公”“共”“私”的重要载体,祈雨作为“公”——官府主导的涉及地方全民生计的“公共性”行为,涵盖以“私”——镰户为中心形成的“共有组织”闸会的所有成员,“公”与“共”在直面水资源这一共同危机时,二者的关系是有交叉重叠的。同时,闸会作为共有资源利用组织,对外具有排他性。在闸会之间出现矛盾或纷争时,信仰空间还会扮演“公”的角色,具有地域或村落行政空间的作用。

  第四,闸会组织的建立是将地区的开放性资源利用转向共有性资源利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资源共同利用的组织内部制定有让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可以抑制个体的无节制自由使用,达到水资源利用的相对平等与合理。成员在享用水资源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维护水闸设施、疏浚河道和水渠等义务。在闸会的外部,通过“公”等第三方的介入,达到资源共同利用组织之间的平衡。正是闸会外部和内部存在的这些惯习和制度,才得以让这一水资源共同利用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延续。

  综上所述,闸会组织与个体、村落和信仰圈存在着相互缠绕、交织、重叠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由这种关系形成的框架结构是邢台地区水利资源共同利用的基础,其具有“非社区型共有关系”的特征,极具流动性和可变性。这种“非社区型共有关系”的优势在于其灵活的伸缩性,不局限于固定的地理空间和边界划分,在“私”与“公”之间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传统社会中形成的这种共有资源利用体系,对个体私有占用资源的最大化具有抑制作用。通过对这一体系的梳理,重新认识和发现传统社会中资源共同利用惯习的价值,以此来思考当下和未来共有资源的利用机制,有助于解决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原文来源:《民俗研究》2022年第5期,注释及参考文献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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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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