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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与保护主体之解析
  作者:韩成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5-09 | 点击数:10644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人类、全社会卷入的公共文化事业,需要各方面主动扮演相应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优势、承担特定的责任。把各个方面建构成积极有为的身份,就成为非遗保护的一项颇有建设价值的理论工作。其中,以“主体”身份看待相关的各个方面,是一项有益的尝试。界定非遗的主体与非遗保护的主体,实际上也是探索建立非遗保护这项公共文化事业的分工合作的身份框架。

关键词:非遗主体;非遗保护主体;民间文化;公共文化事业


  从2004年全国人大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公共文化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构词奇怪的外来概念也已经本土化为“非遗”而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亲切称呼。然而,非遗保护的理论支持还很贫弱。作为一项在国家的公共生活中具有重大分量的社会实践,从实践主体的角度加深对于非遗保护的认识应该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尝试。

  “主体”概念,是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把人看做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积极行动者的理论方法的关键词。“现代”之为现代,其内在动力就在于人们永不止歇的求索和创新被纳入各种体制,而这种动力的哲学基础则是对于人的能动性的承认,其中一个表现是“主体”(subject)概念的确立与使用。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重新)发现了“人”,而人之为人的思想意识和行动基础,则是人把自己当作“主体”,在与客体(object)的关系中成为能动者。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主体概念主要是由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等德国哲学家建立起来的。康德肯定了人运用理性的能力、道德能力和审美能力,在理论上论证了人之为人的可能性。黑格尔以逻辑和历史的范畴叙述了人从自然状态(自在)解放出来,形成自我意识,表现理性,获得社会意识、时代精神的发展。自在的个人成为自觉自为的实践者,孤立的个体具备普遍的理性、德行和审美力,这也就是人在与客体世界的关系中成为主体。自在的人成为自由的主体,就意味着自主地运用理性、实践道德(扮演角色和承担责任)以及感受美。

  马克思对人作为主体的肯定,在其早期哲学中是通过对“实践”概念的创新而表达的。亚里士多德把人的活动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制作”,因为“制作”所代表的劳动在古希腊是由奴隶承担的,所以“制作”作为奴隶的劳动是被贬低的。马克思把劳动视为实践的范例,是人的创造性的标志,一方面拓宽了古代哲学把实践限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围,另一方面把改造世界的劳动作为实践予以肯定,并且在实践概念中肯定人的能动性。人的属性在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中表现为创造、合目的性,并在对象化中确证自己的主体性。

  主体从一般的哲学概念经过实践哲学概念,而能够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研究,理应成为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主体是相对于客体或对象而言的,当个人或具有内部认同的群体在思想、意志、社会实践中发挥能动作用,用理念去影响对象,用方式去改造对象,并在这个过程中表现自己、实现自己、完成自己,该个人或群体就是主体,而提供理念、改造对象的意向、影响对象的能力等主动性,就是人或群体的主体性。尽管类似的内容在理性的经济人、追寻意义的行动者等概念中都有相同的表达,但社会科学坚持使用“主体”概念,仍然是一个有广泛共识的选项。主体,是关于思想者、行动者的属性和功能的概念化,其典型是个人,但并不是指个人本身。当一个群体、共同体能够形成理念、推动集体的意志、有目标地行动的时候,也被视为主体。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人类共同体的公共文化事业,是公共部门、个人及其组织以多种方式合作开展的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方都是基于自主选择、自愿奉献而走到一起,并在同意的规则和程序里承诺、商定自己的角色,由此各自发挥一种主体的作用。人有各种日常身份,当他进入实践范畴,他就成为主体。社会中的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公共文化实践的主体,就应担当起角色,履行起责任。采用主体概念看待非遗保护的各个参与方有一个特别的好处,这就是在日常现实中有着身份差异的各方能够以同一个工作身份互动,由此可能带来保护实践的新收益。政府部门、专业学会、专家队伍与非遗传承人群,在保护工作中都被当作主体对待是有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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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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