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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娟美]粤港澳大湾区土地崇拜及其价值
  作者:梁娟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2-23 | 点击数:5685
 

摘要:在中国传统农耕社会,土地与人的密切关系衍生出民俗文化内涵丰富的土地神崇拜习俗。土地崇拜源于对土地纯物质形式的崇拜,在历史演变中逐渐发展为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格神。粤港澳大湾区的土地崇拜系统,都源于“社”文化底蕴的支撑和文化归属意识的培育,具有共通的文化符号表征系统。高要春社、澳门土地信俗和香港土地庙三地的土地崇拜形式不一,但民众心理有共通性。粤港澳大湾区土地崇拜,可以跨越地域和制度,诠释粤港澳社群共通的文化心理符号,发挥土地民俗信仰的凝聚力与文化归属效应,最大公约数地整合大湾区社群力量,建构粤港澳大湾区整体文化。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土地崇拜;文化建设;文化归属效应


  在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中,人与土地有着密不可分的依恋关系。土地作为农耕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国与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人类和族群存续的最基础的物质要素。土地生养万物,借用维柯“相似率和类比率”的提法,土地被类比为人的生命周期和规律,从而生出具有人性性格和其他民生功能的土地神。人与土地的密切关系便籍由土地神作为中介达成依存和互动。“人与土地、土地与土地公、土地公与人,三者间的相生相辅,便衍生出种种的信仰习俗”。

一、土地崇拜与“社”的源流系统

  1.土地崇拜

  土地神信仰的基础是万物有灵论。《礼记·郊特牲》:“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人凡有所需均取于土地所生万物,是故“亲地”而生崇敬之心。“亲地”即由万物有灵论中的物质或物化形态表现的土地自然崇拜作为文化表层,进而深入到隐藏在人心灵中的意识形态和观念所表现的文化深层空间,即何星亮所谓文化理论空间。“亲”者,即为依赖、亲近和崇敬之心意。以文化意识深层结构的人的抽象化思维为支撑,在万物有灵观念的基础上赋予土地以神性,土地神观念得以萌芽。土地神观念和土地崇拜的产生,是原始先民对土地自然属性的认知和文化发展进程中,人类生产和生活实践以及人类自我意识觉醒的初始阶段。

  由土地生育万物而联系到具有“丰产之神、生育之神和始妣祖之神”的地母神,确立了土地神的观念,是原始先民对土地崇拜最早的意识形态,也是土地神的人格化阶段。林惠祥认为产生“地母神”观念的背景,或许是人类脱离游牧狩猎进入农耕定居时代,妇女作为劳动力主导的母系氏族时期。土地生育万物给人类提供物质等生活所需,是土地崇拜的物质基础。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妇女承袭氏族首领,担当农业生产生活,同时孕育繁衍子孙后代。土地生育万物类比母亲繁衍后代,万物对人的滋养类似母亲对后代的哺育,由此“地母神”观念蕴含了神圣和崇敬的韵味。《周易》云:“坤为地为母”,“坤也者地也”,亦可将此视为古人对原始先民以地为母思想的哲学总结。自然属性的土地崇拜逐渐发展为地母崇拜,也可视为母系氏族时期土地神的崇拜。

  2.社祭

  对神的礼敬,需要神圣的仪式来加以确立。神圣的仪式,是人的深层文化空间意识对外界自然属性物质或物化形态神化后,逐步确立起来的具有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仪式行为和实践。对土地神的礼敬仪式即为社祭。《尚书》载周成王“乃社于新邑”。这是称土地神为“社”的最早记载。“社”字为“示”和“土”。《周礼》:“大宗伯掌天神地示人鬼之礼。”《说文》:“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说文系传》:“示亦神事也,故凡宗庙社神祗皆从示。”由此可见,“社”字的“示”和“土”即奉祀土地神事,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处所、日子和礼仪。“社”字体现人与土地亲密关系的互动和关照,由此衍生出的种种习俗信仰,往前的时间维度成为追溯土地神社祭的文化渊源,往后则可推演出土地神社祭作为文化遗存物的来龙去脉。

  随着礼制和分封制的确立和发展,周确立了一整套礼制制度。《孝经纬》:“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周朝的社神有极高的地位,汉代郑玄注曰“国中之神,莫贵于社”。周朝的社祭系统体现了封建制度中央集权到地方分封等级森严的官社、私社礼制。《论语》:“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立社曰置社。”李玄伯在《社祭演变考略》中考证,社是分区域的地方神,在封建制或集权制体制下的各区域,随着小区域逐渐被统一,所属区域的社神的地位亦随之发生变化,社逐渐等差化。《周书》:“诸侯受命于周,乃建立大社于国中……将建诸侯,凿取方一面之土,苴以白茅,以土封之,故曰列土于周也。”封土为疆,诸侯取土立国社,亦如后世所谓“王化仿效”的做法,“王者封五色土以为社,若封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归国立社”。社神通过割土立社,随诸侯远在分封疆域内形塑王法在地的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形成文化象征意义和集体记忆的领域感,仿效中央太社,强化文化识别边界和身份归属意识。割土立社因此具备了双重涵义:一是政道的王化集权统治,二是政治隐喻下社神文化力量对识别族群标识而发挥的归属效应。中央太社到置社,官社到私社,社神的社祭对象逐渐多元化以至无所不在,社神功能亦无所不能,官社的王化集权统治功能不断被民众所遗弃,原有的封建神性和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文化力量归属效应也不复存在,官社社祭渐次退出历史的舞台,更加符合民众需求的私社则成为了历史的主流。

  3.社主

  既然“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是否土地神社主仅以“土”为供奉原型呢?今日所见土地公形象如何发展而来?

  社祭的崇拜物称之为社主。王国维《殷墟考释》中有两条:

  贞尞于土,三小宰,卯一牛,沈十牛。(前一卷,24页)

  贞,勿年于拜土。(前四卷,17页)

  王国维认为土即邦社。在甲骨文中“土”与“社”同字,均作“”。《毛诗》:“乃立冢土”。《尔雅疏》:“冢土,大社也”。《毛诗》:“宅殷土茫茫”。这些都可以佐证记录土地神社主“土”制。

  社主亦有植木为社。《白虎通德论》:“社稷所以有树何?尊而识之,使民人望见师敬之,又所以表功也。周官曰司社而树之,各以土地所生。”《周礼》:“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论语》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可见,夏商周三代至明初,社主以木制为主。植木为社,或许可理解为如下五个主要功能和原因:(1)土地广阔不可尽敬,封土为社又恐时日长久风雨侵蚀难以标识社主所在位置。(2)社主为树,高耸威立,“使民人望见师敬之”“使民战栗”,使土地神更具神圣性和威严性。(3)土地神是生育万物之母体,神社旁植木更体现神的威力,以及土地化育万物的本性和特质。(4)高耸的树木或成片的茂林使人心生崇仰之情,表征大地生养之功,“所以表功也”。(5)从赵世瑜、金井德幸的考据都可知,社是古代地区或聚落单位。植木为社亦有地区命名的功能,即“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淮南子》载:“殷人之礼,其社用石”。亦已知殷商时期有立石为社的风俗。土地神的神性滋养需“当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或许能耐得住风霜雨露侵蚀的石质的土地神,才是作为社主是最好的选择。

  4.社神

  《白虎通德论》说:“社者土地之神也。”原始先民奉自然属性存在物的社/土为土地神,是以“尊天亲地”作为直观心里感受和表层文化意识的宗教信仰表现。

  “亲地”而祀,使土地神衍生为具有人格化的神祗。“地为后土,取厚载之义……共工氏子句龙为后土。”《礼记》:“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共工氏的后代句龙,即后土,被视为是土地神的始祖。《淮南子》:“禹劳天下而死为社。”禹为天下百姓奔波劳苦,平定水患,死后受万民敬仰亦被追奉为社神。《汉书》曰:“汉兴……遂于官社后立官稷,以夏禹配飨官社,后稷配食官稷。”据此可见,社祭所祭祀的社神神祗皆为丰功伟绩、大德大能之人。“夫圣王之制礼也,法施於民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扞大患则祀之”,所受社祭当以天子亲祀才相匹配。《白虎通德论》:“王者自亲祭社稷何?社者,土地之神也。土生万物,天下之所主也,尊重之,故自祭也。”

  随着土地信仰的世俗化,土地神从掌管国家大事“国中之神,莫贵于社”的高贵地位转为“土地土地,只管五里”的平民化神格,“田头田尾土地公”,“三步两步土地庙”。遍布乡间巷里的土地神,其神格与后土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土地信仰世俗化和土地神神格的平民化,使土地神的人格内涵越来越具象化。邱宜文考据,尊为太社之神的后土也并非完全的神,而只是半人半身的神格。人的深层文化意识中的抽象化的、非物质的宗教观念意象虽得以确立,但将神祗观念依附在物化的后土身上,后土既是土地神神圣化的依托,同时也是土地神人格化的开端。土地神逐渐世俗化为土地公,人们参考世俗和民众生活世界的衣食住行、婚嫁礼制、人际关系,以己度“神”构建了土地神一系列的社会文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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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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