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民俗学者的心中,念念不忘的总是:中国民俗学的学科问题究竟是什么?中国民俗学自身的学科问题与欧美民俗学的学科问题有什么不同(二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问法)?
借鉴归借鉴,他人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一定不可以照搬到当下的中国,因为当下中国的国情不同于一百年前的中国,也不同于当下欧美日德任何一国,这也是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的。
作为一门现代化过程中兴起的人文学科,民俗学在不同的国家中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现实问题,做出的也是不同的回答。欧洲是这样,中国是这样,美国也是这样。
只是,这“当下中国的国情”究竟是什么,却并不是仅仅关注了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或者仅仅关注了欧美民俗学所针对的“社会现实问题”,就能够回答的;当然,“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似乎万变不离其宗的‘母题’反复出现,那就是对普通民众的关心”,正是这一点能够让民俗学者在始终保持着对“当下国情”或“社会现实问题”的敏感度的同时,随时调整本学科因现实关怀而对自身基本问题的自我认知。
但仅仅是“关心”,就能够发现、确认自己的问题吗?通过梳理、反思欧美民俗学与中国民俗学的学术史,尽管我们也认识到,民俗学在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国情即“不同的社会现实问题”应该有不同的回应,但是直白地说,在民俗学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从先进国家向落后国家单向流动的过程中,“受动”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问题”往往沦落为一句空话。因为受动国的学者往往会自我矮化地认为,先进的“欧美同行们的学术路径与学术成果,已经把我们这里所谈到的问题都谈过了,而且不仅只是谈过了,甚至讨论得还更深入一些”,“欧美同行们甚至已经超出了我们现在所面对的问题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奢谈什么“当下国情”和“社会现实问题”,后进者只要忠实地移植先进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就可以了。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国家的民俗学之不同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之间,固然可以给出“先进”与“落后”之分,但也不妨视为“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的不同类型。但是,无论分等级地,抑或平等地看待、对待不同类型的民俗学“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都有待于我们还原到一个能够涵盖不同“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的更高一层级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的整体性中。
当事关决定人类心灵,一个特殊能力的源泉、内容和界限时,依照人类认识的本性,人们唯有从心灵的各个部分开始,从对这些部分的精确而详尽的描述开始。但是还有第二个更具哲学意味和建筑学意味的应行注意之点:这就是说,要正确地把握整体的理念,并且从这个理念出发,在所有那些部分的彼此交互关联里面,借助于从那个整体的概念将它们推导出来的方式,在同一个纯粹理性的能力之中考虑这些部分。
这里所说的民俗学的不同“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的“整体的理念”或“整体的概念”,就是我在上文中已经指出的康德哲学所指向的作为人类“心灵的各个部分”(这里就是不同国家的民俗学的不同“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所从属的理性整体性,康德称之为“理性知识的全部范围”,如果我们承认民俗学是一门理性的科学的话。以此,回到康德,回到理性的整体性,然后将“彼此交互关联里面”的“所有那些部分”(不同“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和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问题”)“将它们推导出来”,就是作为理性科学的民俗学的观念(理论)反思的必然性要求,而不仅仅是学术史“知识谱系”建构的一个偶然性结果。
就我们民俗学的基本问题,即“民俗学在不同的国家中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现实问题,做出的也是不同的回答”来说,也必须从民俗学观念的整体性中推导出来。显然,康德离我们民俗学不是“太远”而是“很近”,因为康德就是作为理性科学的民俗学的内心,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们学科的“心灵”,相反民俗学理论史却可能真的是离我们更远一些,因为那只是学科心灵表象的表象,谁让我们是一门理性的科学呢?也许,回到民俗学的学科反思,不一定非要通过康德,但无论如何却不可能不通过我们的理性整体性的学科“心灵”。
康德根据人的理性的不同使用目的、方式和(经验或先验的)对象、范围,把理性自身区分为理论理性(理性的理论使用)和实践理性(理性的实践使用),进一步又把实践理性划分为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纯粹实践理性,与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的一般实践理性。以此,理性的不同使用方式和不同使用目的,就是人的不同实践方式或不同生活形式。进而,民俗学作为一门理性的学科,也就是民俗学(者)的理性的存在方式,并且也可以根据学科理性的不同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将学科自身划分为不同的学术范式,即:
(1)以认识自然因果性的民俗现象的经验对象为目的的理论理性的学术范式。(实然的实践范式)
(2)以认识并实现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的民俗“法象”的经验/先验对象为目的的一般实践理性的学术范式。(偶然或或然的实践范式)
(3)以认识并实现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民俗“法象”的先验对象为目的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学术范式。(必然或应然的实践范式)
民俗学的上述三种学术范式,近代以来实然地或仅仅应然地被使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以达成不同的使用(认识和实践)目的。这就是说,民俗学的不同学术范式的本质规定性,是唯当我们还原到学科“心灵”的理性整体性中才能够以“哲学意味和建筑学意味”的方式“将它们推导出来”,否则,即便我们置身于某一范式之中,甚至两种范式之间,我们都会在认识上发生偏颇。这方面的例证颇多,不仅不同国家的学者之间会发生误解,同一国家的学者之间也会相互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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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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