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时常设想,假使当时调查组遭到了商区管理人员的粗暴管制,我们是否会对自身的行为感到心安理得?然而我很快便发现,内心的惭愧并不会因为对方的举动而减损,因为引发问题的原因在于自身仅仅将伦理原则当作行业规则和操作指南看待,而没有真正从理性出发建立精神的法则,确立人与人相处的道德标准和规范。更进一步讲,调查组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始终停留在人与物、认识与被认识的层面,我们将民众仅仅视为获取材料的手段,而忽略了民众作为道德主体的主观诉求和伦理要求,此时,作为人的民众便从我们的视线中消失了。若以此为基础,学者仿佛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打伦理原则的“擦边球”,来获得行为的自由。但这样的行为遮蔽了一个事实,即伦理的主体性必然是交互的,若调查者随意侵入民众的生活,也就意味着民众也可以随意对调查者进行攻击,最后的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再次回到我的设想中来,若当时商区的管理人员真的对调查组恶语相向,那也只能说调查组接收到了自身行为的反作用力,伦理原则之于我们,是一副挣脱不掉的枷锁。
可见,伦理原则需要从人独立于感性经验的自由出发,建立能够对这些由人自由地选择的行为准则做出道德判断的普遍标准。正是因为伦理原则超出了实证领域内因果链条的束缚,所以它的有效性不是建立在任意性和实用性上,而是出于“无条件者”的命令。因此,它需要学者运用自身的理性为自己立法。也许有人会问,这样的规则难道不是一副将我们囚禁其中的枷锁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学者想要到达自由之境的路,需要理性清晰的规约才能不被经验的杂草湮没。伦理原则需要建立在交互主体之间的目的关系上,即康德所谓不能单纯把人当作手段,而是同时也要当作目的。只有我们不仅把自身,而且把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才能够获得真正的自由。人们心向往之的“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不是得益于在实际经验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被动地根据外界的反应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是通过主动地凭借自身的理性建立具有可通约性的行为准则,实现理性意义上的自主。
回想事件的始末,我之所以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良心会痛,也是因为内心隐隐感到了伦理原则的约束力,在自身行为与之发生偏差的时候,会受到内心的拷问。正如户晓辉在《人是目的:实践民俗学的伦理原则》中所言:“如果我们做不到或者达不到伦理原则的要求,那就只能忍受不自由的枷锁给我们造成的苦难和煎熬。我们能够做到多少或达到多少,我们获得的精神解放和自由就有多少。”田野伦理,令我们怀有精神“洁癖”与对自由的向往,它也令我们懂得任意、轻慢与敷衍的羞耻。康德认为:“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作为芸芸众生中渺小的一份子,学者也许无法达到时时、事事都以应不应该去做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偏离道德律的轨道,但可以做得更好的是,将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让伦理原则真正成为助我们自由翱翔的翅膀。
作者简介:朱婧薇,湖北十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系民间文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中国海洋大学校报 - 第2037期(2018年11月22日) - 第04版: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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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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