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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福]民间叙事文类的界定与转换
——以查树源的"罕王叙事"为例
  作者:刘先福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11-18 | 点击数:8701
 

摘要:民间叙事的文类界定是文本分析的前提,无论是客位的理想类型,还是主位的族群类型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以查树源讲述的努尔哈赤传说为例,在“罕王叙事”的框架下,寻求民间叙事文类的界定法则。地方叙事传统中积淀的讲述者,在各种需求影响下,编织着自己的文类体系。原有的文类划分法则很难对这样特殊的文本做出清晰界定。与其说这是一部“乌勒本”式的长篇叙事,不如说它是由短篇传说联缀的“进行中”的长篇讲述。由此可知,民间叙事的文类之间存在转换的可能性,只有将其放置在具体语境中审视,才能准确把握讲述者与研究者视野中的文类界限。

关键词:民间叙事;文类;民间传说;乌勒本;查树源


  文类是民间叙事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文类的概念对于民俗学者、学生和民俗解释者来说,都至关重要。不只是他们,还应包括民俗的使用者,即那群需要用民俗进行文化交流的人。”一般来说,民间叙事研究通常从界定文本的文类开始,进而选择研究模式,分析文本。但民间叙事文本,特别是田野调查中采录的一手材料,有时又难以与某种既有的文类观念完全对应。因此,打破传统的文类思维定势,将一些所谓的“另类”文本纳入正常的讨论框架,有助于重新认识这些传承人和他们的作品。

  本文选择了查树源讲述的“努尔哈赤传说”作为个案,试图阐释民间叙事研究中文类的界定原则与转换过程。查树源,1939年出生,满族故事家,努尔哈赤传说的传承人,拥有庞大的个人曲库,不仅能够讲述满族传说,还会东北大鼓等多种地方曲艺,对满族文化与新宾历史也十分熟悉。他讲述的关于老罕王努尔哈赤的口头叙事,已经脱离了我们对于民间传说的刻板印象,不是围绕传说核的简单故事,而是结合自身艺术能力发展的长篇说唱。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查树源通过回忆整理,正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关于努尔哈赤的长篇文本,被称作“巴图鲁乌勒本”。这一尚在进行中的讲述活动展示了民间叙事文类转换的可能性。

一  理想类型与族群类型的理论分野

  在民间叙事研究领域,文类作为一个整合概念,引导了学者对民间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与建档。很长一段时间内,形式、内容和功能等角度确立了民间叙事不同文类的基本特征和界定依据。因此,我们也就有了较为固定的文类划分标准。威廉·巴斯科姆(William Bascom)在《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一文中,引证大量的田野研究成果,细致地区分了原本处于模糊地带的口头散体叙事(见表1),区别了“分析的”与“原生的”两个文类范畴,认识到学者与民俗使用者之间在文类界定方面存在的矛盾,并希望找到各民族口头散体叙事的共性。他的精辟论断是神话、传说、故事三分法的基础。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巴斯科姆并没有完成一个“充满意义”的应用模型。因为,如果分析文类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学者与土著人的争论。反之,如果不具有普遍性,那么叙事意义又怎会从这种分类中建立起来呢?这导致了文类分析进入两难境地。

表1 散体叙事的形态特征

  面对文类界定这一经典问题,是延续学者的理性划分,还是借鉴土著人的主观理解,芬兰学者劳里·航柯(Lauri Honko)与美国学者丹·本-阿莫斯(Dan Ben-Amos)曾展开长期讨论。他们发表了多篇文章阐述各自的理论观点,同时向对方提出质疑。二人争论的焦点在于划分民间叙事文类应该采取客位还是主位的文类观。航柯的基本文类观点可以用他建构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来概括。理想类型的思想来源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韦伯认为,“理想类型是并不实际存在的事物、人或现象,而是从事人文科学的学者为了研究的方便而构想出来的。其目的在于确定研究对象的特性,避免概念和定义的混乱、模糊和含糊不清。”航柯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史葛·利特尔顿(C.Scott Littleton)的叙事分类二维框架,亦即在神圣与世俗、事实与虚构两个坐标轴上观察民间叙事的各个文类,寻找它们所处的位置及之间的关联。利特尔顿指出,“通过简单地将民间叙事,依据其内容明显是或不是来自于史实或科学假说进行判断,从而走向充满意义的叙事范畴是存在可能性的。”实际上,作为一种研究工具而言,航柯的理想类型仅仅是名义上的,并非真实存在这样符合科学标准的具体叙事作品。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模式来确证跨文化比较的存在,至少在研究者层面上是可行的。航柯反对本-阿莫斯过于主位观的研究思路,因为学者无法真正实现进入土著人叙事世界的目标。应用经验材料得出的理性判断,反而能更好地把握分析视野中的民间叙事文类,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研究策略。

  与之相对,本-阿莫斯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族群类型”(ethnic type)为主的观点。他认为,“在许多语言中,文类术语的存在暗示了这些概念已经形成。它们并不依附于任何分析方法或者理论框架,它们代表了那些讲故事,唱歌,引用谚语的人们的观点和看法。它们传达了土著文化的主观性和这些信息意义的自身概念。它们的不一致是生活和思想的不一致,它们的模糊是语言和表达方式的一部分。任何可能从我们方便的角度希望提出的分析统合,都将会是一厢情愿。”族群类型是建构主位文类观的基础,虽然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不少灵活易变的分类系统,不再纠结于为文本寻找简单粗暴的分类法,但是本-阿莫斯始终认为航柯的做法,即理想类型的文类观,过于理想化和脱离实际。事实上,对于地方传统和某个艺人的表演,从主位的角度进入分析确实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但如果落实到一种比较视域中,即面对不同民众对于讲述的不同界定与理解,我们就必须要利用更具普适性的文类概念了。

  文类观念的理论分野之外,当地人的讲述活动与文本制作过程也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因为文类要素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一过程决定的。“民俗学家不应在文本之外去寻找语境,而应在语境化、文本化的过程中寻找语境化的线索,探究哪些背景性的因素被仪式的参与者们互动性地应于生产阐释性的框架。也就是说,语境化的表演当中的诗性模式应该成为民俗学研究关注的焦点与出发点,由此可以发现仪式互动的参与者集体地建构周遭世界的方式。”讲述者与听众(包括研究者)的关系,讲述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造成文类界定的变化。一份记录成文字的文本,如果缺乏必要的情境限定的话,很难推导出它的原始语境信息,很可能被视为一个宽泛意义上的“民间故事”。这样看来,民间叙事文类的界定法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要素的变化都会引起我们对文类认知的改变。

  随着表演理论进入中国,口头传统研究的兴起,当下的文类研究也发生了从分类系统到话语实践的转变。学者从一个新的维度上认识了文类,它“是人们为了社会交流的需要,在长期的言语交际实践中,基于对世界独特的认知方式所形成的文本生产和消费的类型,它是主体间互动交流的产物。文本、社会语境、言语行为、文本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一互文性的良性循环运动过程。”这一观点显示出,文类的互文性已经得到认同,原有的机械化区分失效已是必然。在实际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文类之间的界限并不如之前分类系统中勾画的那般清晰,也不是简单地广义使用就可以彻底消弭文类界限。文类的存在虽说是出于学者的理性建构,但我们也发现,民众自身对待不同叙事的讲述差异确实存在。因此,界定任何文本与讲述活动的前提,是需要从“理想类型”与“族群类型”两个方面做出判断,并且在讲述语境的过程中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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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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