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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 周超]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
  作者:周星 周超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9-20 | 点击数:9416
 

  四、余论:既然民意如水,民俗又会如何?

  虽然在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也都各有针对烟花爆竹的法律限制,但我们之所以把此问题视为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是因为它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具有突出的典型性,亦即它非常鲜明地突显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民俗传统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在相对而言较多、且往往是由法学或法律背景的学者所展开的关于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的学术论述中,“民意”是一个关键词,其基本逻辑不是尊重民俗,而是尊重民意,基于民意而讨论地方立法及其相关的各种问题。针对经济学家张维迎运用“博弈论”把“禁放令”与千年以来形成的“社会规范”之间形成的对立视为禁而不止的原因[40]这一看法,法学背景的艾佳慧则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远达不到“社会规范”那样的高度,充其量它只是一个因为存在“负外部性”而需要由法律出面干预,亦即予以调整和改变的集体性习惯。从法律经济学的立场出发,她经过绵密的论证和比较成本效益,得出的结论是“限放”很可能还不如“禁放”,虽然“禁放令”有可能“包含过度”,但“限放令”的实施效果很难确保一定就比“禁放令”更好,故限放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41]。在她对鞭炮民俗之反弹的解释中,除了民众有“法不责众”的心理,有追求“犯禁的快乐”的冲动之外,人们对于失去之物的赋值往往更高,因此,禁放令反倒促使部分居民对旧时燃放鞭炮的乐趣和权利看得更重要了。换言之,构成地方性法律得以成立的“民意”基础却如流水一般,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能够对民意构成影响的因素实在太多。

  的确,尽管存在可诟病之处(例如,兼业形态的人大代表部分缺乏独立思考;立法仓促,程序缺少听证环节等),但北京市在1993年禁放和2005年开禁,都曾有明确无误的民意基础。2014年春节前夕,《新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进行的随机调查,在115位受访者中7成人表示没有购买烟花爆竹,8成以上的人认为燃放影响空气质量,似乎出现了一个市民渐别烟花爆竹的拐点。于是,又有声音呼吁重颁禁放令,以为禁放正当其时(3)。2015年春节,北京的鞭炮声没有往年密集,从官方到民间都在呼吁和建议市民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鞭炮,越来越多民众加入春节“弃炮族”,主流民意似乎悄然变化,过年不放炮反倒成为春节“新时尚”。2017年是北京市“禁改限”之后第12个年头,烟花爆竹销量比2016年下降了30%;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2017年1月的调查显示,高达82%的市民表示春节期间不打算燃放烟花爆竹,理由依次是环境污染、没有燃放意愿和觉得不安全。不仅民意如水的情形屡见不鲜,其实还有一些城市禁放成功。2014年上海市的一项调查表明,赞成全年禁放烟花爆竹的市民高达81%,分析认为由于环境意识的高涨,促使很多市民再次把烟花爆竹转而认定为“陋俗”。事实上,以民意的流变为基础,上海市越来越严的烟花爆竹管控政策取得了相当的成功[42]。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环线以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7年的元旦、除夕、初一至元宵,实现了外环线内“零燃放”,外环线外的燃放也明显减少,全市无由此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上海市动员的禁燃志愿者人数远远超过了执法者的人数。

  显然,在法学家讨论的“民意”之“民”和民俗学家讨论的“民俗”之“民”之间,存在着较大幅度的落差与距离。民俗学家长期以来所理解的“民”具有匿名整体性,所理解的“俗”具有传承稳定性,然而,城市社会已不再具有统一的“民”,也不再具有普遍的“俗”,无论我们把城市居民理解为“市民”抑或“公民”,都改变不了绝非所有人都觉得烟花爆竹为春节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现状,其实在城市,甚至作为时间制度的节庆体系本身也是复合与多元的。关于中华传统文化之类的民俗学宏大叙事,无助于民俗学家直面城市社会文化现场的真正现实。城市里的市民不再是沉默、匿名和只是顺从民俗的复数人群,而是各有主张,有能力把自身所拥有、所处在的民俗文化“客体化”地予以反思,或有着保持或变通、甚至革除各种民俗事象的主观意愿,他们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实践者,有能力对自身的民俗作出符合主体性的取舍。针对此类传统民俗在现代城市社会中的变通、变迁和适应性变革,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法学研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立场,以及究竟该如何去从事相关的学术研究,才能够为化解或超越这一类“中国问题”做出贡献?这不仅是当代中国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基本课题,也是其理应承当的社会责任。

(原文载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04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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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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