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隐居事例与数据
民俗学研究日本常民社会,指出日本社会基本构成单位是“家”。柳田国男指出,日本人最大的愿望是自己的“家”可以代代延续下去,使之不绝后裔,是常民们的最高愿望。这种“家”不是今日的一家三四口人的被社会学家称为“核心家族”的形式,它是包括老少数代人的每代都有很多兄弟的大家族。除去对这种大家族式的家的家神信仰研究、祖先祭祀及祖先信仰研究之外,对现代社会隐居行为的研究可举出下述一些研究和调查数据。
鸟饲等人1992年的调查表明,“别栋同居型”居住方式是现代社会较为合理今后有普及倾向的一种形式。老人生活已呈现从与子女同居生活逐渐转为别栋同居、“邻居”。完全同居的老人和年轻一代都有分居的意愿,而既可以实现这种意愿又能够兼顾关照老人生活的居住方式是“别栋同居型”居住方式。它在同一院落里设置分开的两栋房屋,生活行为可以互相同步,又分别拥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是生活矛盾发生较少的同居新形式。该研究用熊本县农村的调查数据指出:同一院落内的别栋同居仍然广泛存在,但前提是老少二代都有经济能力并有较大的土地空间。该文的调查事例说明老辈住在主屋,年轻夫妇住别栋较多。父母住的主屋生活设备齐全,来客或入浴、一家团圆饭等都在主屋。但与完全同居相比,分离要素多,行动自由度高。对别栋同居开始时机、老少二代家务分担、家庭生活开支、看孩子、别栋居住评价等分项调查数据表明,在相互生活空间行动自由、生活时间和活动内容互不干涉、保护生活私密性高等方面,老少二代都有较高评价。老少二代住居之间往来方便、经常可以和孙辈交流、安全感高、不感觉孤单等,是老一代的评价。
还有一份博士论文《自立与支援角度的高龄者居住环境研究》通过对日本52个市町村65岁以上的4206个老人家庭问卷调查,用实际数据分析了高龄父母与子女的居住关系问题,并用数据阐明全国亲子三代同居现状和倾向。该研究指出现代家庭数代同堂的居住模式呈减少倾向,“援助型”亲子二代家庭居住形态居多,在同一县内或子女家庭在工作与父母居住的中间点居住的“准近居”型亲子家庭比例增加。调查数据表明,日本东部老人和子女家族同居程度一贯较高,近畿地区及西日本历史上普遍存在分栋隐居习俗,现代出现“准近居”型老少二代分别居住习俗。该论文指出,现代社会的老人们更期待子女们的精神性援助。此外,数据表明老年父母乐于选择既自立又接受子女生活帮助和精神帮助的居住关系。这一调查结果和数据可以作为制订现代社会广域住宅政策以及高龄者生活政策的重要参考。
本文前面提到的船越氏的博士论文是从建筑设计学角度、运用民俗学的详细调查手法研究现代社会隐居习俗的。船越调查了历史上隐居习俗大量分布存在的西部日本九州、四国、近畿地区,考察到今日仍然存在的邻居型亲子二代隐居式居住形态的继承与变化,指出现代邻居型居住形式仍然有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性,都市建筑学规划应把这种数据纳入建筑规划视野里。他指出,自己获得的调查数据的60%是属于父子二代夫妇不同居、在同一院落内主屋与隐居屋分开的分栋居住型。大量调查数据说明隐居已经呈多样化,父母高龄化或老年丧偶或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时,部分子女与父母再次进入同居状态。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亲子二代都赞同分栋居住的邻居型形式,父母表现出希望与子女同居,但子女更多趋向于选择分栋居住。论文指出日本社会传统的居住关系已向多样化发展,现代的亲子二代家居生活需要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援,在隐居习俗存在已久而且至今不衰的地区,“邻居型居住形态”应是优先的选择方法。
四、敬老、孝道民俗与隐居
前文曾指出,历史上的隐居分为个人行为性隐居和社会制度性隐居。个人行为性隐居是受佛教思想影响,社会性隐居乃是一种老人向下一代移转权利和资产后退出社会活动主流的行为。后者的引退行为的基础是拥有一定规模的家产和管理大家族的经济权利。久保田指出,近代社会的市民和下层农民受儒教影响较弱或基本没有,对孝的认识也不同,家族成员间待遇平等的观念比较普遍。昭和新宪法加速了从属于“家”的意识和绝对服从家长观念的崩溃,现代社会年轻一代对老人的照顾更多出于关爱之情而不是单纯的遵从孝道观念的行为。
江户时代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力量的老人依靠儿子一家抚养。日本曾经有弃老故事“uba-sute”(日语汉字写作“姥捨て”,翻译成中文为“弃老”),讲述家境贫穷无力奉养年老父母的家庭,把到了一定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背到深山抛弃。传说的结尾是老人的生活经验和智慧使孩子们懊悔丢弃老人,老人又被恭恭敬敬地接回家了。这类故事讲述了老人的生活经验和智慧的重要性,是昔日社会对老人的积极评价。这个“ubasute”的弃老习俗、弃老传说和长野县千曲市的“弃老山”广为人知,今日长野县千曲市还有名为“ubasute”(姥捨て)的火车站。
随着现代日本社会产业化、都市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劳动被专业化、制度化、分工化,对人的评价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社会有用性为标准。经济高度发展时期,青壮劳动力大批流入城市,城市里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大批出现,与此相对,农村和城市都出现很多寡居老人家庭。现代社会,老人的存在价值从历史上的家督、家长的最高地位跌落为经济能力低下、年老无劳动能力且只拥有古旧知识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价值定位逐渐低下而一步步退居到社会边缘。“老人-年寄”的含义和定位自古至今发生了从积极到消极的极大变化。
据有关社会福祉的文献介绍,日本于明治二十年(1887)开始在社会企业实施定年制,即第一线劳动的人们到一定年龄后离开生产第一线。1950年前后大型企业开始实施退休制度,1960年左右中小企业也相继导入了定年退休制。到一定年龄就要离开工作单位,被社会排除出社会生产体系一线的退休制度曾被叫作社会性“弃老”行为。年金制度的实施给予离开社会生产一线的60岁、65岁以上的老人们生活的经济保障,成为“社会性养老”孝道行为。
日本厚生省2002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数据表明,年金即退休金占高龄者生活收入的61.8%。老后经济收入稳定,是社会型养老行为制度化的长处。社会承担了对老人的经济照顾,医疗费制度又分担了家庭对老人健康的关照。社会制度的健全减轻了老人们的老后生活不安。20世纪50年代曾经有大批文章讨论,将个人和小家庭式的孝道行为转换为社会性行为以及将个人孝敬父母的行为转换为法律义务的利弊。明治维新后,日本社会制定各种制度补救传统社会老人的具体问题,逐步将传统的隐退后隐居养老或与子女同居养老转变为全社会的义务,老人养老待遇明文化、制度化,以减轻各个家庭的养老负担。但同时,这一转变又使得老龄文化特色日益稀薄。
日本现代社会里的老人们有社会性和制度性的“敬老”行为保障,老年生活可以安心。但这种社会制度减轻了小家庭赡养父母的负担的同时,使人们孝道观念意识淡薄。年轻人认为人老了会有社会制度去关爱,减少了自我责任感。紧张的现代社会节奏淡薄了老少两代或祖孙之间的关爱情感。生活在忙碌的现代社会的子孙们无力过多顾及老人们的生活,或由于意识上的责任感淡薄造成的疏远感使老人们心灵孤独,社会性敬老和制度性的关爱不能完全填补这一点。高龄者孤独死和自杀增加,形成新的高龄化社会问题。
近年有关老人居住形态和需求的调查研究指出,初老期的父母期待子女的是更多的精神交流,高龄期则需求精神扶助的同时也需要较多的具体生活行为扶助。老人们希望与子女的家庭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拥有自己的独立生活自由度。关泽指出,老人离开社会生产后,并非完全被社会“抛弃”,他们开拓自己的生活世界,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乐趣、习惯性行为和生活观念等。退休后运用自己的经验贡献社会、参与公益活动、重新捡起少时的兴趣爱好,参与到老人们的世界,开始新一轮“社会”生活,充实地度过自己的晚年。这些数据和研究论述表明,现代日本社会继续存在的隐居不再是“弃老”式的,而是老人们主动用隐居。退休后的老人与子女保持一定距离居住,积极地构筑并享受自己的老后生活。在这种状况下,隐居习俗不是把老少二代的生活隔绝,反而恰恰可以方便生活上更多的相互关照以及对高龄老人的生活照顾。
前述《自立与支援角度的高龄者居住环境研究》论文作者通过都市近郊居住的近千名老人的问卷,考察城市老人日常活动。分析结果是,城市老年人的休闲活动呈多样化,可分为“定期参加型”“不定期参加型”两大类,具体又分为:a.老人活动中心侧重型;b.小组活动侧重型;c.注重特定朋友交际型;d.注重近邻交际型;e.侧重广域个人活动型;f.侧重狭域个人活动型六个类型。调查数据表明c、e、f三类个人活动倾向型比例高,集团活动的a和b类型的人同时也热心参与个人活动,整体上老人的休闲活动向个人化方向发展了。
调查数据表明老年父母把主屋让给长子后移居到隐居屋生活,而隐居屋中基本生活设备齐全。一个家庭内设置双重生活设备无疑是一种非经济的考虑,然而为保持老少二代或老中少三代各自小家庭生活的独立性,多数人乐于选择这种方法。这说明人们对各自生活相对独立性的追求大于经济考虑,民俗意识超越了经济计算,民俗性是优先于经济性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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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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