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涉及对非物质文化核心理念的理解、对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属性的认识、对传统戏剧传承保护特点的看法等问题,既是作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实践的体会,又是作者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思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传统戏剧;传承保护;
作者简介:刘文峰(1953-),男,山西临县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推荐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100029)
2000年,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接受了申报昆曲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我在戏曲研究领域最主要的工作是从事传统戏剧传承保护。2000年至2006年参加了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西部人物资源数据库·民间戏曲》、《全国剧种剧团现状调查》。2005年以后参加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传统戏剧调查提纲的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名录》的评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中国推荐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藏戏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本和申报片的制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传统戏剧试点项目秦腔的编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传统戏剧》框架和业务标准的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工程·传承戏剧》业务标准的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评审和验收等等,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过去戏曲研究中从来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理念与传统戏剧的非物质文化属性、传统戏剧的概念与分类、传统戏剧传承保护的特点与传承人的核心作用等等。下面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理念与传统戏剧的非物质文化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及其概念是由日语“无形文化财”翻译成英文再转译成汉语的,由生疏到熟悉、由少数人理解到全民认可,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从这一段表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几个关键词:
1.代代相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是代代相传的,而不是现在今人创造的形式。比如戏剧,我国各地、各民族的戏曲剧种大部分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而外来的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就没有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这一点,大家的争议不大,认识比较统一。但在具体的项目上有争议,如一些新中国成立初期命名的戏曲剧种。在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时,形成一种不成文的规则:被纳入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形成历史均要在一百年以上。有的专家评委依此为标准,反对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命名的剧种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得到创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阶段,有的专家学者针对有些地方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和“原汁原味”,对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客观真实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在进入保护传承阶段,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上一味地强调“原生态”和“原汁原味”,而对在传统基础上发展的创新内容不加以重视和保护传承,不仅不利于项目的保护传承,而且与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得到创新”的理念相违背。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施密特先生访问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中国艺术研究院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开过一个座谈会,我也被邀请参加。在座谈会上,施密特先生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僵死的、不变的文化,而是变化的、流动的文化。联合国的公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中特别强调,要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得到创新,用一种通俗的语言表达,就是活态传承。
3.认同感和历史感。这个问题在传统戏剧的创新发展中十分重要。有一些戏曲剧种新创作的剧目,思想内容很深刻,艺术表现手法很新颖,但缺乏地域、民族、剧种风格,得不到观众认可。有的戏,开场20分钟了,观众看不出演的是什么剧种。有不少新创作的戏,得了这个奖、那个奖,但得不到观众认可,演几场就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在观众中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4.文化多样性。中国戏曲在宋金时期形成后,经历了北曲杂剧、南戏传奇、板腔体地方戏这样几次在音乐结构和剧本体制上的变化,先后产生过390多个剧种,目前有专业剧团或业余剧团还在舞台上演出的剧种仍然有260多种。
中国传统戏剧既有“以歌舞演故事”这样一个中华民族戏剧文化的共同特征,又有各自民族的、地域的、剧种的、流派的不同特点,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倡导的文化的多样性。
在改革开放后的近30年来,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戏曲剧种的趋同化倾向日益严重。在以评奖为轴心的创作机制催动下,一些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为了得奖,不用本地的编剧、导演、音乐设计、舞美设计,甚至主要演员,主创人员均为外聘、特聘。因此出现了有的戏曲调演、汇演,有五六台戏上演的是同一个剧作家、同一个导演、同一个作曲家的作品的怪现象。
5.可持续发展。戏曲的多样性是我们的优势,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戏曲绝大多数剧种是在农耕社会形成的,在当今工业化、信息化时代均存在一个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在解决了保护、传承问题以后,能不能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吸取新的艺术营养、创作新的作品成为一个剧种存亡的关键。越剧、黄梅戏、豫剧、晋剧、高甲戏、花鼓戏、花灯戏等剧种发展的比较好,就是它们能吸取民间的、外来的新鲜血液,可持续发展。而一些古老剧种,如赛戏、队戏、锣鼓杂戏、汉剧、徽剧,还有侗戏、布衣戏等少数民族剧种,它们所缺乏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
传统戏剧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其艺术元素既有“非物质”的成份,又有物质的成份。如戏曲的表演、歌唱技巧、绘制脸谱和服饰制作的技法、乐器演奏技巧等都是“非物质”的,而服饰、布景、道具、演出的剧本、伴奏的乐器等都是物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物质”可以转化为“非物质”,“非物质”也可以转化为“物质”的。如剧本,地方戏的许多剧目原来都是艺人创作的“提纲戏”,没有文字记载,全凭老艺人口传身授,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剧目是“非物质”的,但是如果有人将它记录下来,成为文字本,无疑就成了“物质”的了。就“有形”和“无形”而言,也是如此,演员演唱出来的声腔是无形的,但是将它记录成乐谱就变成有形的了。戏曲表演一招一式都是有形的。
我认为,我们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首先可以看这种文化形态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还是物质生活的需要,如果是为了满足精神生活需要的,不妨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传统戏剧虽然包括了物质和非物质两大因素,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观众精神生活需求的,因此它的归属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表演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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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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