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伦多回来后,我花了一些时间准备发表我的论文,并在同事的建议下,将标题改为正式的也多少有点自命不凡的“迈向民俗学的新观念”,寄给《美国民俗学刊》。时任主编格林韦教授(John Greenway)拒绝了我的稿件。然而,他做了一个让步,告诉我他把这篇文章转给了德克萨斯大学的埃佩雷迪斯教授(Américo Paredes),学刊的候任主编。埃佩雷迪斯后来私下告诉我,虽然他不知道我的稿子是不是格林韦教授拒绝的最后一篇,但他还是很清楚地记得,这是他本人第一篇同意在《美国民俗学刊》上刊发的稿件。
格林韦没有刊发我的论文,而是选择了我印第安纳大学的同学,威尔施的“关于定义的一则笔记”。那时威尔施在内布拉斯加大学的德语系教书,他是一位优秀的年轻学者。1967年至1968年间,他在翻译科伦的《民俗学方法论》,向美国学生介绍民俗学经典。后来,他成为一位研究美国中部民俗的杰出民俗学家,至少出版了十一本著作。威尔施指出,定义一般都是无价值的,他还特别批评了我的定义。他劝告民俗学家不要反复界定民俗,指出意义的变动不居乃是语言的本质,“民俗”一词也不外乎是。他认为,定义是语言学而非民俗学的问题。他的文章宏辩深邃,使我认识到自己文章的明显的模糊之处。我的论点并不涉及“民俗”一词本身,而是涉及到那些被社会认定为特殊行为方式的社会和言语行为,正是针对这些行为,学者们使用了民俗这一术语。
为我辩护的是理查德·鲍曼(Richard Bauman),我的一位朋友和同学。他在获得印第安纳大学民俗学硕士学位后,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美国文化与人类学专业深造。后来,他成为《美国民俗学刊》的编辑,写了许多关于民俗表演理论的书,成为一位国际知名的学者。他写道:
“如果一位作者的一个不适当的标题遮蔽了文章真正的贡献,那么在1967年的多伦多的美国民俗学年会上,丹·本-阿默思的《民俗:再来一次定义游戏》就是如此。显而易见,民俗学者已经厌倦了旧的游戏,在本-阿默思的论文问世之前,罗杰·威尔施就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并引起同行们的强烈共鸣。然而事实是,本-阿默思并不是真的在玩游戏,或者说他通过改写规则,打造了一个新的游戏。同意与否他的观点,对我们也没什么坏处,正所谓债多不愁,虱多不痒。虽然,他的论文刊出后自会作金石声,我还是觉得有必要回应威尔施提出的几个问题,只为让本-阿默思的贡献得到应有的充分重视。幸好,这些问题没有触及本-阿默思的核心观点。对于上述的旧游戏,本-阿默思不仅置身其外,而且,就像他在小标题中也强调的那样,他已经在重新定义民俗学的整个领域了。我们必须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他的贡献。很显然,本-阿默思并不是在谈论民俗的材料本身,当然也不想被列入事项导向的民俗学家之列。他的贡献的意义在于,他从交际过程和行为的角度考虑民俗。他所做的,完完全全是在推进将民俗视为行为的研究。因此,他开拓了民俗研究的行为科学之路。这个重新定位指向了学科的宏伟前景,面对它,当威尔施和其他人文主义者恐惧、愤慨地退却的时候,对一些像我这样的人来说,正当其时。民俗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观念,现在大家都已经比较熟悉了,然而大多数民俗学家仅仅是观念上认可,而不是将其付诸实践。即使是文学学者,仅仅基于和平共处的理念,也会认可其合法性。但作为行为科学的民俗学却是新事物。”
后来,学界一致关注我对民俗的定义,对此,鲍曼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于1967年去德克萨斯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员。1968年,《美国民俗学刊》时任主编帕雷德斯教授编辑第82卷(1969年)时,鲍曼成为他的同事。他们一起策划出一个关于民俗学理论的专刊,鲍曼担任“特邀编辑”。
1970年夏天,我在印第安纳大学暑期班任教,请我的老师道尔逊教授审阅我的手稿。他以前是《美国民俗学刊》(1959-1963)的主编,我很信任他的判断力。阅后,他说:“论文很好,但是你必须在标题中体现出你的定义的独特性,以及如何独特。”
“其实”,我回答说:“我是从承启关系的角度界定民俗”。
我立即给帕雷德斯教授写信,让他把我的文章标题改为《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当时,他和鲍曼准备出版《美国民俗学刊》的理论专刊,他问我能否使用我已不用的论文标题作为他们专刊的标题。我当时不假思索地在标题中突出承启关系这一概念,虽然我很喜欢它,但它在民俗学研究领域并不是新鲜事物。高斯廷(Kenneth Goldstein)在其《民俗学田野指南》中区分了人为的、正式的、非正式的、自然的、身体的、半正式的和社会的情景。邓迪斯(Alan Dundes)和亚伯拉罕(Roger Abrahms)强调了分析民俗文本时“承启关系”的方法论意义。《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发表20年后,我写了一篇回顾性的文章,讨论了此前这个概念在民俗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中的使用状况。然而,在他们的使用和民俗学争论中,“承启关系”是解释文本意义的概念。我建议,把文本和其承启关系视为一个整体。考虑到在定义民俗时有许多属性是次要的、可选择的,甚至是根本不必要的,因而,通过将介词“在”插入到我的文章标题中,我意在说明,我所提出的定义是立得住脚的,因为民俗就发生、存在、表演在承启关系中。因此,民俗是出于实用的目的,在文化社会中的“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
文章发表后,引起各种不同的回应。维戈斯在德克萨斯州奥斯汀举行的1972年美国民俗学年会上的主席发言最引人注目。用尊敬的学者基特里奇(George Layman Kittredge)的话来说,维戈斯的发言是对围绕《新观念》形成的年轻学者在理论、方法和术语使用上的正面迎击。我和鲍曼两人的文章都成了批判的靶子。在听他发言时,我们相互会心一笑,显然都有种满足感。我们意识到,作为民俗学的年轻人,能惹起美国民俗学会主席的不满,说明我们做得对、做得好。
当时的其他学术权威的回应较为矛盾。例如,曾因“伪民俗”一词引起学界骚动的道尔逊,同情他的学生,视其为民俗学界的“年轻的突厥人”。然而,在其《民俗与伪民俗》一书中评论《新观念》时,他却持保留意见,认为这个新趋势并没有什么真正的新东西。这体现了威廉·詹姆斯的一个看法,即新理论先是被拒绝,接下来被承认是真的,但意义微不足道,最后又被认为根本不是新的。
四十六年前,年轻的民俗学者更易于接受这一理论。就我个人的努力而言,我曾从不同途径探讨更传统的民俗研究方法。在这整个过程中,民俗的这一定义和民俗概念的核心,一直支撑着我,是我研究的基本前提。
(本文原载于《民间文化论坛》2018年02期。注释从略,详情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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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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