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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鲁生:加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 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作者:潘鲁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3-14 | 点击数:4837
 

      民间文学艺术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性、民族性、集体性和地域性,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迎来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战略机遇。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有关部署,加强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起来、传下去,实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复杂性,为有效应对包括将境外产品冒充中国民间艺术品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出售,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形象和声誉,以及因侵权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对信息时代侵权形态的多样化、动态化、隐秘化趋势,就加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保护,制定出台《中国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及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激发民间文艺创造力。出台《中国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助于从根本上为民间文艺传承发展提供法律制度基础,即不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具有独创性、首创性的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等“智力创新”成果,同时切实保护和发展包括民间手工艺在内的作为“智力资源”的传统文化权益,并完善相关的传统知识、遗产资源、民间艺术形态以及文化环境和空间的保护,从而在国家层面上维护文化安全,在地域的、群体的层面保障品牌权益,在传习者、传承者、劳动者个体层面保障公平贸易。在此基础上,重视立法对民间文艺知识产权利用链条形成中的促进作用,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援助,提升针对民间文艺信息服务的质量,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托管平台,并利用制度培植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服务的中介机构,提高针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效益。

      二、发挥协会团体作用,建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使用方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三方协调机制,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良性畅通。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内设“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面向全国民间艺术家,搭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平台,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社会各方面使用方提供服务。具体通过专业委员会管理其所属门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对于侵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所属民间艺术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出面依法采取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对于以汇编、改编、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各种形式使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所属民间艺术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权利归属明确则协调权利主体与使用方签署统一范本的许可使用合同,权利归属尚不明确则由中国民间文艺权益保护委员会统一代其进行许可与授权。同时,采取多元的方式推进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包括统一协助委员会所属民间艺术家进行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以及专利申请;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为委员会所属民间文艺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统一编码,使其具备显著的版权标识;树立职业道德规范等。整体上,发挥专业化、多层面、高水准、高效率、系统化的纽带作用,在为民间艺术家对接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同时,保障民间艺术家获得市场公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增进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共识,促进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提振民间文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活力。原创和原生态是民间文艺的生命,知识产权是民间文艺的核心资产。要加强关于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深化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和共识,积极提倡地方申报民间文艺地理标志,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交流传播;鼓励允许民间艺人申报家传知识产权,保护濒临灭绝的民间绝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尽快形成一批国家关于民间技艺的技术标准,进而开放在产权交易、产权国际交流服务、产权成果转化、资质认证、产权托管与拍卖、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产权贸易,为民间艺人增收提供新的交易渠道。传统文化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传承和发展,由此将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在新兴行业和品牌创新中的活力,形成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良性循环,开拓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的新局面。

      (潘鲁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协主席)

 

  文章来源:《中国艺术报》 2018-3-14 第5版 :文化时空
【本文责编:刘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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