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个案的扩大化推理是分析性推理,即直接从多个个案的比较上升到一般结论的归纳推理形式,即形成理论的雏形。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质性研究中的田野个案经验,并不是一个自然存在,而是一个在理论视角下加工的案例。田野经验研究就是如何从现实世界的复杂现象中,找出某类在日常生活中重复再现的现象,挖掘其背后稳定的社会机制和“剪不断,理还乱”的因果关系及其深厚的社会根基;同时发现理论的志趣,将微观经验现象变成为个案,让它成为一种理论难题,一种在某些理论解释下显得不正常,而必须对现有理论做出某些补充才能解决的难题。
说到这里,寓意明确,就是说即便是田野经验研究,也不能再产生另一个误区,好像只要扎根田野,就能挖出宝贝。殊不知,要想把握对研究问题的洞察力和想象力,确立研究志趣和方向感,还需要借助于研究者更高的理论素养,即对于经典理论学习、掌握和运用的能力(应星,2016)。只不过,在田野经验研究中,它们是隐藏于研究者背后的、支撑其研究能力和科学态度的另一种知识“底蕴”罢了。
所以,这里谈论的所谓“田野”经验、日常生活逻辑与理论之关系,是一个递增的、相互关联的互动过程和关系。只不过,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上,各自强调的重心有所不同。
在搞清楚“经验”与“理论”之间上述关系之后,重要的是发现和揭示它们两者之间的“中间机制”即“日常生活逻辑”。日常生活的秩序总是按照某种具备相对稳定特征的、即有生活的“积淀根基”的制度或规则逻辑来维持的。对于这种规则逻辑的揭示,特别需要对实践状态的日常生活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和理解。
那么,我们在研究当下的新制度兴起时,为什么不能直接使用发展的标准来检验其现代化程度,来解释变迁的条件和结果,还要到日常生活的稳定状态中去寻找逻辑呢?难道特定的变迁条件或创新条件甚至巨变,都无法改变“中国社会自发保存的那些具备相对稳定特征的‘恒常’”(社会底蕴)吗?这样的问题会始终缠绕在田野研究者心头,需要认真加以处理。有一项关于“社会底蕴”及其与现代性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的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研究发现,在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中,极具传统特性的社会底蕴并非以一种消极对抗的形式出现,而是不断与新的历史条件相结合,并由此生发出建设性和包容性的面貌(杨善华、孙飞宇,2015)。
如果我们发现某类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重复再现,在社会变迁甚至巨变中仍然显现其身影,这意味着其背后的社会逻辑和机制不能简单地归究于即时即地的现实的意识形态、体制制度政策或日常生活场景,而是有着更为深远的因果关系和深厚坚韧的社会根基。田野个案研究的任务,即是透过纷繁复杂的田野现象情景,来把握社会制度变革的内在过程和其背后的社会(制度)逻辑,并且探究表象与底蕴之间是如何保持“适度张力”的。这时,单个案例的方法也往往是最为合适有效的。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我是在研究超级村庄时就已经萌发了,并在研究乡镇企业转制时的产权界定过程中逐步加深。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研究超级村庄时,我已经讨论过“新的经济动力与传统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对由此引发出的种种新的动力、规则、行动、机制和结构进行过分析,深切感受到日常生活逻辑对于新的工业化所产生的切实影响。当另一种巨大变革即乡镇企业转制席卷城乡地区时,我与合作者们接着追踪了这种影响力的变化状态。
我们在讨论乡镇企业的性质和兴衰过程时发现,经济学有关企业是“一种或一组市场合约”的中心命题,并不能够对“不规范的市场”中的“非常规”的乡镇企业,特别是村办企业的本质特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如果从乡村工业化的日常生活逻辑出发,乡镇企业产生于社区母体之中,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里的企业”,它同时也是一种“社区里的企业”,不仅企业的经济活动深深“嵌入”于社区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而且非正式合约在解决产权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看来,非正式合约不仅是建立在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交易合约,而且是建立在社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以互惠交换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性合约。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就不仅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它还是一组包含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含制度资本)的特别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4)。
这种在村域里通行的社会性合约,其本质也是规定权利关系,特别是对人们预期中的收入和资产在占有和使用中的互惠权利关系进行认定。我们注意到,在这类合约中,约定者关注的不仅是其未来的收益,而且在意其声望、声誉、信任以及互惠承诺;投入的也不仅只是土地、人力或者资金,而且还有他们的互惠期望、社会期待、信任和忠诚以及机会成本和风险。这是一种隐含的、反映日常生活逻辑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它在确定企业事实上的产权安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某些经验事实就表明,社区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这种社会性合约既不是某种有意识设计的制度,也不是社会关系的自然表达,而是特定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秩序。在市场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它有可能以非正式的方式比较好地处理和解决社区内部的合作问题和产权冲突,具有界定和维护社区产权秩序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潜在的问题,在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时,它的这种作用就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改制时,如果仅仅以制度设计来取代非正式的社会合约规则,而不能充分考虑到后者的延续或替代问题,将会给社区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折晓叶、陈婴婴,2005)。
通过这样一些研究经历,我对发掘日常生活逻辑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它成为我思考田野经验与理论之间关系的必经过程,同时我也将它作为勾连经验与理论的中间机制。下面再举几例以增进对这个问题的了解。
中间机制1:法理和情理双重逻辑
我从正式制度里包含非正式要素,正式制度寄生于非正式制度过程(斯科特,2004:7)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即便说到日常生活逻辑,也不能仅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给予考虑,而是看成是正式与非正式两种逻辑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或非正式制度的正式运作。在这个视角下,代表正式制度的法理逻辑与代表非正式制度的情理逻辑,有可能互融为一体。
这种情形,在乡村社区多有发生。一方面,即便一项“善意”的政策,若想进入村庄并得到落实,也需要以村落社会既有的伦理价值和社会生活逻辑为前提和辅助条件。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具有社区情理合法性的处置方式,也常常借助于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机制来发挥作用。
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问题。这个案例涉及土地产权“共有人”即成员权认定的双重逻辑。近年来许多地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确定农户土地产权“共有人”即成员权,仍然是其中最为复杂的议题。在我们的案例地区,许多村庄为此大费周折。在政府部门制定具体细则时,也无法遵循地区统一政策,在另行补充规定中,仅“共有人确定基本原则”就补充有数十条之多,均涉及婚姻及户籍人口流动状况。
这些条例,让初涉该项田野工作的人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仔细梳理之下,至少可以发现有两条线索:其一,法理(制度和政策)的原则。规定只有那些“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者,才可登记为“共有人”;政策的底线即是“分田人头”的“承包合同”,人口流动的依据是户籍制度。其二,家庭和社区的自认定原则。即便是“续包土地”户中的人口,即“参加1998年续包并拥有承包土地的”,如发生变化,“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由承包户家庭决定”,即是说“共有人”资格要由“承包合同”和家庭户意见双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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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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