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生活世界”是民俗学的“学科位置”,用我们眼下的思路,可以理解为民俗学的实践意向,一如欧洲民俗学曾经参与的民族主义这一作为政治实践的“学科位置”。但另一方面,作者也称“生活世界”为民俗学的“领域”,这一词的含义并不是非常清晰的。具体而言,作者主要将“生活世界”理解为“普通人的(非专家的)、具体直观的(非高度概括的)、生活性的(非理论性的)”“人类精神现象”,作者援引的三种理论(萨姆纳、胡塞尔及普列汉诺夫)都指向这一点。作者认为,“有了‘生活世界’这个完整的概念,民俗学的领域再也不显得零碎了”,也即对“民俗”本身有了整体性的界定,而不是“一会儿文艺,一会儿巫术,一会儿物质生活,一会儿习惯法”。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本书对民俗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一个是“专家现象之前和专家现象之外的生活领域”?相应地,对于民俗学之独立、完整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统一方式?
要澄清这个疑点,我们不妨思考一下达成研究对象之独立和完整的具体路径。作者的路径,即是对学术史上种种研究对象——民、俗之理解的重新统一。统一是从民与俗两个方面着手的。对于民,是外延的“扩大”,从乡民、野蛮人、种族、农民、平民、劳动人民扩展到了“一切人”。对于俗,是内涵的“收束”,但这一收束实际上包括了两个进路,一个建基于萨姆纳经验科学的行为论,一个建基于胡塞尔现象学的生活世界论。这两个进路的结果是不同的。概而言之,萨姆纳式的收束指向“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胡塞尔式的收束指向前文所说的“生活世界”(“民俗生活”)。如我们看到的,这两种对民俗的理解是冲突的,虽然作者做了挽救——将“民俗生活”看作“用普遍模式建构的活动过程”,但这却意味着对“生活世界”这一内涵的牺牲——“用普遍模式建构的活动过程”并不包含“非专家”“直观”等内涵。
从逻辑上讲,通过内涵的收束来重新定义民俗,这是一个“一般化”(Verallgemeinerung)的过程,也就是将一个东西归属为一个种类的过程。但前述两种一般化实际上是不同的。海德格尔据胡塞尔的术语,区分了两种不同的一般化操作,即普遍化(Generalisierung)与形式化(Formalisierung)。海德格尔说:
“普遍化”指的是与种属相应的一般化。例如,红是一种颜色,颜色是一种感性性质;或者愉快是一种情绪,情绪是一种体验。看起来人们还能进一步说:一般性质、一般事物是本质;红、颜色、感性性质、体验、属、种、本质是种种对象。但在此立即就出现了这个问题:从“红”到“颜色”或者从“颜色”到“感性性质”是普遍化的过渡,与从“感性性质”到“本质”和从“本质”到”对象”的过渡,这两者是一种同样的过渡吗?显然不是!在此存在着一个断裂:从“红”到“颜色”和从“颜色”到“感性性质”的过渡是普遍化(Generalisierung),而从是“感性性质”到“本质”的过渡是形式化(Formalisierung)。
区别在哪里呢?有研究者解释为:“如果说,普遍化是在一个外部对象性意义去观察事物内容上的什么,那么,形式化则要发现这种‘什么’是在一定的形式中被给予和被安置。”就是说,普遍化涉及的是“事物领域”(Sachgebiet/material domain),是根据事物的层级秩序经过一系列的抽象概念化获得的。比如,通过不断寻求共同点,从红色之物中抽象出红;再从红色、蓝色、绿色中抽象出颜色;从颜色、触觉性质、听觉性质中抽象出感性性质(sinnliche Qualität)。但是,如海德格尔指出的,感性性质对颜色的规定不同于“对象”(Gegenstand)这个“形式规定”对于任意一个“对象”的规定。因为“对象”的含义不是从一切“对象”的共同点中抽象而来,“对象”没有事物领域与之对应,因此也无从抽象。因此,形式化脱离了事物领域,不再直接从事物的什么内容(Wasgehalt)出发,也不需经历较低的一般性以达到上最高的一般性。但我们在知道任何对象之前,就知道了“对象”的含义。何以知道呢,凭借的是对象与认知者之间相对而立(gegen-Stand)的安置关联。海德格尔说:“形式述谓不受事物内容的限制,但它却需要以某种方式得到启动(motiviert sein)。它是如何受到启动的呢?它起源于安置关系(Einstellungsbezug)的意义本身。从对象那里,我看不到其内容上规定的是什么(Wasbestimmtheit),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看“出”它的规定性(Bestimmtheit)。我必须忽视事物内容的什么而只关注这一实情:对象是一被给予者,是以切合姿态的方式被把握的。因而,形式化起源于纯安置关系本身的意义,而不是源于‘一般事物内容的什么’(Wasgehalt)”。形式化起源于一种安置关系(Einstellungsbezug)——事物的实现(vollzug)。通俗地讲,普遍化适合于描述事物世界,而形式化涉及对这个事物世界的理解与把握,因此涉及的是人的存在方式。
因此,两种对民俗学之对象的一般化过程,其实质是不同的。对照普遍化与形式化的区别,将民俗界定为“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实际上是一种“普遍化”,民俗是被放置在“文化”(无论文化是一般地指“属于人的现象”还是萨姆纳所谓的行为方式、行为模式)这个属中得到一般化的。但将“生活世界”来界定民俗并不是普遍化的结果,因为生活世界的内涵,如直观的、非专家的、非理论的等规定并不属于一个事实领域;我们并不是通过寻求共同点来抽象出民俗作为生活世界的直观的、非理论等规定的。因此,将生活世界认作民俗学的领域,是一种形式化过程。这个形式化的规定,指向的不是作为事实领域的民俗,而是事实的被把握、在与民之间的关联中被安置、被实现;总之,它涉及到民本身的存在方式。
发现一般化过程中的普遍化与形式化之别,是现象学的一大功绩。西方思想长期将形式化过程误认为是普遍化,这样带来的结果,概而言之,就是将属于人的存在方式混同为事物世界。海德格尔著名的“存在不是存在者”这一命题,实际上就是要将人的“存在”方式的独特性及首要地位彰显出来。据此来看,将民俗看作“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或民俗文化,仍然停留在普遍化的操作中,因此仍然没有将其中属于人的独特存在方式彰显出来。这是高丙中未及澄清的。但本书的卓异之处,正在于没有停留于此,而是重新引入了形式化的操作思路,将民俗放在生活世界来领会,看作“民俗生活”。这么做,潜在的意图正是为了彰显对民俗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别具一格性。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文章来源:民俗学论坛微信公众号(folklore-forum) 【本文责编:谷子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