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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
  作者:朱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9-13 | 点击数:14119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多国联合申报为例

      教科文组织2003《公约》秘书处编制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备忘录》指出,作为该公约的宗旨之一,国际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1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第一章对“多国联合申报材料”的提交有若干具体规定,其中述及:“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第13 段)还进而指出,应该优先评审多国联合申报项目(第34 段)。[15]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第七届常会的一项决议指出,由于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国际社会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16]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表现形式、口头叙事、知识、技巧等,很多时候都以相似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有时,生活在国界两边的不同族群可能共享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化遗产。或者,同一个民族被划定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再有历史上或者晚近发生的移民现象,使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类群体共享相同或相似的文化遗产,这种情况也比比皆是。虽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需要缔约国在项目申报、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保证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但是在多国联合申报的案例中,由于各缔约国的主权意识,也由于各国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大相径庭,因此缔约国之间缺少一定的对话与合作机制,不能确保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能够以跨国合作、联合申报的方式加以申请。所以,虽然跨境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随处可见,但是在委员会通过的“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中联合申报的项目案例仅占较小的比例。

      2003《公约》设计的“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两个体系,实际上沿用了1972《公约》的系统。列入“代表作名录”,意味着遗产项目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可见度的提升。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则表示遗产项目正处于面临威胁的境地或处于濒危的边缘,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协助相关社区恢复实践频率,扩大实践范围,并确保其存续力。采用名录体系的做法,第一是为了鼓励缔约国建立国家或地方的遗产清单系统,对其领土上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加以保护(与1972《公约》不同);第二是为了确保缔约国在社区、群体或个人最大范围的参与下,制订并实施针对具体遗产项目的特定保护措施。《公约》第十一到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说明,这也是社区(包括群体和个人)在《公约》框架下具有中心地位的重要证据。从公约精神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能取得效果的最大化,取决于社区是否能够全面参与遗产的确认,以及保护措施的制订和执行。因此不论地理的分布如何,社区的整体都应该纳入到遗产的申报中,这应该是多国联合申报在公约意义上的依据。
据统计,“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84 个国家(含中国),共有258 个非遗项目入选教科文组织的名录体系。[17]在所有30 项联合申报的项目中,有29 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 项列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有意味的是,这30 项联合申报中有20 项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合作的项目,占所有联合申报项目的三分之二。这里,我们按列入名录的年份、项目名称及联合申报的国家名称罗列如下:[18]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虽然共享相同或相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多国联合申报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似乎更具有可行性。这自然与传承千年的丝绸之路带来的文化交流和融合有很大关系,同时也说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化领域上具有国际合作的潜在空间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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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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