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联系
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场看,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举措与“一带一路”倡议中“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理念,其实具有内在一致性,或者说兼容性。教科文组织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或简称“非遗”)具有全人类共享的特性,不主张任何群体或个人声称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独占性,而是从地区、国际合作的角度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人类创造力以及跨国界、跨族群的文化间对话。这些重要共识都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主旨暗合。反过来说,正是中国政府对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在当代展示出的基本特点及其发展态势的敏锐把握,高瞻远瞩地提出“一带一路”这一综合性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合作框架,才使其具备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体系之“最大公约数”的潜力和张力。
在教科文组织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1972《公约》”)的基础上,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2003《公约》”)将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点引领至非物质的层面,重新界定并反思了国家与遗产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国界和所有权等重要议题。在这个意义上,物质遗产保护中的“真实性”(authenticity)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遗产价值的认定方式,从原来由专家、学者、权威机构、国家等掌握话语权的“西方中心主义”范式被放弃,而转向了由“社区、群体和个人”为核心的“东亚范式”(以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概念和日韩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为核心并兼及亚洲、非洲、美洲及大洋洲的文化多样性)。这就意味着,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是联合国公约框架下缔约国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体系,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主体转换为拥有相关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并且该遗产应该是活形态的,具有相关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能够为相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实现人类文化的代际传承并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教科文组织通过遗产的名录申报体系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与“国际援助申请”,来实现2003《公约》的基本宗旨,即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区域和国际层面提高人们对保护这类文化遗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国际合作并提供国际援助。[10] 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体系,虽然针对的是过去被忽视的以非物质形式存续的文化遗产,但是其自身的工作性质更多是一种实践层面的文化保护活动。虽然该公约的出台植根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初衷,并为捍卫全球范围内因现代化进程等多种因素而面临消失风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采取了一系列相关举措,其间在文化遗产领域也有一系列由教科文组织引导的重要事件和各成员国几十年来的遗产保护实践作为共同行动的大背景,但是从公约的精神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理性研究应该只是各种保护举措中的一个方面,且侧重于对保护本身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的前提下,通过非遗的活形态传承和实践,维系遗产项目自身的存续力,使其能够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进程中为相关遗产持有者群体提供认同感和连续感。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主要是通过缔约国内部的保护活动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具体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并从整体上提升非遗的可见度,从而深化人类自身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文明之间的对话,实现尊重、保护并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目标。应该说,上述实践理念与“一带一路”设想中关于文化包容、平等合作的相关诉求其实是无缝对接的。
教科文组织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对于其他联合国系统的公约仍显得“年轻”,但该公约对“社区、群体或个人”之中心地位的强调,及对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0]的关注,都使其与任何一项现有的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有着绝不相同的诉求和设计。也就是说,在最难把握的不具有物质形式的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教科文组织已经摸索出了一整套实践机制,能够通过缔约国的内部和外部实践,对遗产项目的存续力提供更大的保障。这套机制的核心就在于“社区”(包括群体和复数的个体)对于遗产的认定和保护的中心地位。再回到公约第一条对于公约宗旨的陈述:(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这四大宗旨揭示了该公约主要以地方、国家和国际三个层面为开展行动的维度。虽然加入该公约的实体是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成员国,缔约国成为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的主要责任方,但是,在该公约中,这三个层面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才是公约的要义所在。[12] 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对于非遗的国际性保护,例如列入名录、定期报告、实施国际援助等,能够提高社区内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能在国家层面确保并推进相关保护计划的实施。在此,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显然十分重要,这也是该公约不同于其他国际法的创新之处。
2003《公约》第三章规定,缔约国要编制遗产清单(如中国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并在社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领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订相关的保护措施。因此,公约在总则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才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主体,而国家层面的保护举措以及清单编制等与保护相关的行动都需要在社区全面参与的前提下实施。“自下而上”是描述该过程和关系的一个特别贴切的词语,当然在方法论意义上,这也应该是一个“去中心”的过程。[13] 当某个遗产项目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时,那么地方与国际层面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就产生了。但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全球范围内对于遗产价值的认可和相互欣赏,二是全球化有时也意味着对于遗产项目存续力的威胁。在下文中,我们将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实践和经验,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文化合作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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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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