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艺术民俗或民俗艺术的二重性
季著中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民间艺术是艺术吗?”这一本体论的问题已经在上述讨论中得到回应:民间艺术当然是艺术。季中扬进一步认为,民间艺术不是单纯艺术家的艺术创作,而是民众的生存与生活方式。因此,在民间艺术作为文艺美学的研究对象的同时,前者必定可以丰富和扩展后者的学理和经验。自陈勤建《文艺民俗学导论》始,中国学界关于以民间艺术为代表的民俗的二重性讨论便逐渐丰富,许多学者强调民俗学方法对于艺术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试图在实践中将民俗学与艺术学的理论与方法论相融合,致力于构建以民俗学与艺术学为基础的交叉学科。张士闪《艺术民俗学》和陶思炎《民俗艺术学》即为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笔者大体认同上述学人的取向,将民俗与艺术的相关性或相似性作为研究的前提,把“民俗性”和“艺术性”看作研究对象不可分割的两个特性。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艺术民俗学抑或是民俗艺术学,其研究对象应首先是具备交流功能,作为群体内部成员之间交流媒介的民俗事象。然而,并非所有的交流方式或媒介都可纳入丹·本-阿莫斯所谓“民俗”的研究范畴,只有蕴含艺术性的交流方式方可称为民俗,而艺术性本身只有在交流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另外,对于何谓“艺术性”的解释和判断,需要处于交流过程之中的各群体及个人的认同和接受。但是,在交流过程中,除了体现出艺术性外,每一民俗事象往往同时具有明确的实用性。这些“非艺术性”往往与民俗的“艺术性”紧密相连,但它们的存在并非是民俗成为艺术的充分条件。因此,作为交叉学科的艺术民俗学或民俗艺术学的研究重点应是民俗的艺术性,即民俗事象之所以能被认作“艺术”的内在特质。所谓民俗的艺术性是一个审美概念,是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而艺术民俗或民俗艺术则是研究对象所属的经验性范畴。兼具民俗性和艺术性的民俗事象即为艺术民俗或民俗艺术。
美国著名民居及民间手工艺研究学者格拉西在《关于民间艺术的构想》(The Idea of Folk Art)一文中有以下精彩论述:“民间艺术产生的土壤,是与产生康丁斯基和毕加索的土壤不同的。后者的产生和被重视,大体是由于商人和学者的兴趣,而民间艺术的产生,则是由于创作它们的人的需要。当织布的人坐在自己的织布机前,当敬拜者将自己的额头触碰铺在圣殿地上的垫子,在所有类似的情境中,民间艺术本身并不是现代艺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或者是人们为了追逐异于现代艺术而重建的另一种潮流,它实际上是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在日常生活和劳作之中,人们总是能发现和创造各种事物来寄托他们自身的情感,表达他们的社会归属感和对浩瀚宇宙的敬畏之情。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被发现或者所造之物便不再是民俗的,而是艺术的。”格拉西的洞见对研究民俗的艺术性有诸多启发。首先,他强调了艺术民俗/民俗艺术的特殊性。艺术民俗/民俗艺术不同于精英艺术,二者的差异性以及前者的内在特质,决定了艺术民俗/民俗艺术有其独特的内部与外部规律。其次,他强调了民俗的艺术性和民俗的其他属性,特别是实用性(功能性)的关系。他认为民俗的艺术性不能脱离民俗的其他属性而存在。另外,他强调了创作主体在“生产”民俗艺术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格拉西看来,创作主体是将日常生活转化为艺术活动的重要推手。最后,格拉西注意到民俗与艺术的相互差异。他意识到,民俗向艺术的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同时,格拉西也提示我们:当民俗转变为艺术以后,原先以精英艺术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艺术学理论与方法论便应适用于民俗研究,以达到对研究对象的全面理解和准确阐释。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
|